"青少年之集體犯罪"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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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工作職稱:彰化少年輔育院-青少年偏差行為之導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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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畢業學校:東海大學社會系;彰師大輔導研究所(學分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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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1:請問您為何想從事此領域的社工專業,動機何在? | ||
+ | A:原本是從事飯店業務的工作,後來漸漸發現跟自己原本所學的,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又決定投入青少年偏差行為矯治講師工作,才真正覺得此行業 能貢獻自己所學,是有專業性的;民國78年前,很少人會考公務員,一直到經濟起飛,公務機關大伏度的調薪,也因家庭因素及此工作的性質,能讓受訪者本身兼顧事業及家庭,所以決心留在少年輔育院,持續貢獻自己所學,為需要幫助的青少年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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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民國71年~民國96年。共有25年的經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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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3:在處理少年集體犯罪事件時,最常遇到的案件為哪一方面、哪一層面之對象? | ||
於 2007年5月22日 (二) 13:24 的修訂
前言
「青少年時期」乃人類之一大轉變期,更是關鍵時期,許多行為在此時期不斷產生及發展。從十二歲開始至二十歲左右的青少年,因為生理及心理急速發展變化,青少年的內心更是有許多不安、徬徨及衝突。這時期的青少年,接觸到社會上各式各樣的活動和同儕好友,為他們的生活,帶來各式各樣不同的刺激。而「同儕」的影響力在此時期遠過於父母的一再叮嚀,同儕間的互相學習模仿,成為青少年快速跟上社會的一大因素,而在這個紛亂的社會當中,青少年若無接受有效的模仿,一味的走向偏差路線,日後的矯正,更加困難。因此「社會」、「家庭」、「學校同儕」,成為青少年階段,最易影響其行為的因素。而父母的管教方式,也是讓青少年認清自我的一大部分。
犯罪動機
青少年犯罪相關法律
-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即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此法適用於國內之少年保護法及少年刑事案件處理。觸犯此法之少年,則由少年法院審理。
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吸食或施行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 少年保護事件
- 少年刑事案件
-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
矯治與治療
追蹤情形(是否再犯)
參考文獻
- 訪談內容
一、訪問時間:96年5月19日;14:00~15:00。 二、訪問地點:受訪者家。 三、受訪者:黃淑珠。 四、工作職稱:彰化少年輔育院-青少年偏差行為之導師。 五、工作經歷:民國71年~民國96年(共25年)。 六、畢業學校:東海大學社會系;彰師大輔導研究所(學分班)。
- Q1:請問您為何想從事此領域的社工專業,動機何在?
A:原本是從事飯店業務的工作,後來漸漸發現跟自己原本所學的,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又決定投入青少年偏差行為矯治講師工作,才真正覺得此行業 能貢獻自己所學,是有專業性的;民國78年前,很少人會考公務員,一直到經濟起飛,公務機關大伏度的調薪,也因家庭因素及此工作的性質,能讓受訪者本身兼顧事業及家庭,所以決心留在少年輔育院,持續貢獻自己所學,為需要幫助的青少年服務。
- Q2:從事此行業大約有幾年的社工專業經驗?
A:民國71年~民國96年。共有25年的經驗。
- Q3:在處理少年集體犯罪事件時,最常遇到的案件為哪一方面、哪一層面之對象?
訪問大綱
- Q:請問您為何想從事此領域的社工專業,動機何在?
- Q:從事此行業大約有幾年的社工專業經驗?
- Q:在處理少年集體犯罪事件時,最常遇到的案件為哪一方面、哪一層面之對象?
- Q:當接到一個案件時,您的第一處理步驟是什麼?而接下來的流程?
- Q:當與青少年面對面直接會談時,需要用到哪些專業技巧?
- Q:從少年輔育院的網站上得知,出院後之青少年將會持續得到少年輔育院追蹤,倘若再犯,是否得再回到院裡,接受管制約束?
- Q:院內安排的許多活動,青少年參與情況如何?如果青少年堅決不參與,其處遇方法為何?
- Q:院內是否會發生青少年之間的衝突?大都因什麼原因而起?事後對於這些行為者會有什麼樣的處分?
- Q:請問曾處理過並讓您留下印象深刻之集體青少年犯罪事件為何?為什麼?
- Q:在輔導青少年或處理流程中,是否有什麼難忘的經驗?
- Q:請問當您遇到挫折時,都如何去解決和面對?內心是否會有無力感?
- Q:可否給未來從事此行業的後輩給些建議?
- Q:在跟青少年交談時,是否有碰過都不回應的青少年?那該如何促使他們跟自己有點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