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關係"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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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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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雙重關係(dual relationship)''',意指諮商師與個案之間除了諮商專業關係之外,還同時或相繼扮演兩個或以上的角色,可能是諮商師扮演了一種以上或是混雜專業與非專業的關係,例如:師生關係、督導關係、上司與下屬、親密關係與性關係等,但其種類不限於上述所列舉的角色,可能還有商業往來或其他關係。
 
'''雙重關係(dual relationship)''',意指諮商師與個案之間除了諮商專業關係之外,還同時或相繼扮演兩個或以上的角色,可能是諮商師扮演了一種以上或是混雜專業與非專業的關係,例如:師生關係、督導關係、上司與下屬、親密關係與性關係等,但其種類不限於上述所列舉的角色,可能還有商業往來或其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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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除了雙重關係,還有多重關係。其中,美國心理協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的定義具代表性且明確:多重關係之發生是在心理學家以專業角色與某人相處,相處模式有三種:
 
除了雙重關係,還有多重關係。其中,美國心理協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的定義具代表性且明確:多重關係之發生是在心理學家以專業角色與某人相處,相處模式有三種:
 
(1)同時以另一種角色與此人相處。
 
(1)同時以另一種角色與此人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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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諾將來與這個人、或與此人親密者或親戚發展另外一種關係。
 
(3)承諾將來與這個人、或與此人親密者或親戚發展另外一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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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此倫理守則將雙重關係的定義延伸至「承諾將來與案主、或案主親密的人發展另一種關係」也屬雙重關係之一種,並且,如果合理預期此多重關係會危及本身的客觀性、能力等,應避免盡入多重關係中,但在合理預期中不會導致損害、或剝削及傷害風險時,即不是非倫理的(APA, 2002 , 3.05)。
 
此倫理守則將雙重關係的定義延伸至「承諾將來與案主、或案主親密的人發展另一種關係」也屬雙重關係之一種,並且,如果合理預期此多重關係會危及本身的客觀性、能力等,應避免盡入多重關係中,但在合理預期中不會導致損害、或剝削及傷害風險時,即不是非倫理的(APA, 2002 , 3.05)。
 
對於雙重關係,當諮商師與個案之間存在有兩種或以上的關係時,可能會對諮商關係造成損害,此關係可能在諮商歷程開始之前或之後發生,但兩者皆不符合專業倫理。
 
對於雙重關係,當諮商師與個案之間存在有兩種或以上的關係時,可能會對諮商關係造成損害,此關係可能在諮商歷程開始之前或之後發生,但兩者皆不符合專業倫理。

於 2013年10月27日 (日) 15:28 的修訂

定義

解釋

雙重關係(dual relationship),意指諮商師與個案之間除了諮商專業關係之外,還同時或相繼扮演兩個或以上的角色,可能是諮商師扮演了一種以上或是混雜專業與非專業的關係,例如:師生關係、督導關係、上司與下屬、親密關係與性關係等,但其種類不限於上述所列舉的角色,可能還有商業往來或其他關係。

補充

除了雙重關係,還有多重關係。其中,美國心理協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的定義具代表性且明確:多重關係之發生是在心理學家以專業角色與某人相處,相處模式有三種: (1)同時以另一種角色與此人相處。 (2)心理學家與某人相處,同時這人與心理學家在專業上遇到的某個人有極親密的關係、或為親戚關係。 (3)承諾將來與這個人、或與此人親密者或親戚發展另外一種關係。

小結

此倫理守則將雙重關係的定義延伸至「承諾將來與案主、或案主親密的人發展另一種關係」也屬雙重關係之一種,並且,如果合理預期此多重關係會危及本身的客觀性、能力等,應避免盡入多重關係中,但在合理預期中不會導致損害、或剝削及傷害風險時,即不是非倫理的(APA, 2002 , 3.05)。 對於雙重關係,當諮商師與個案之間存在有兩種或以上的關係時,可能會對諮商關係造成損害,此關係可能在諮商歷程開始之前或之後發生,但兩者皆不符合專業倫理。

文獻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