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兒童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2月26日 (二) 15:00 由 Cyut9529721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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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所謂障礙兒童是指兒童心理上、生理上或行為表現上異於常模或常態,由於他們的身心特質使這些兒童在處理事務的思考與判斷能力方面產生困難,這種妨礙與外界圓滑交互作用執行的就是障礙(清野茂博等,1999,p. 38)。

障礙兒童的成因、篩選、評量、評鑑

成因

在大半數個案中,嬰幼兒缺陷不明,有些可能被歸為出生時,出生前或出生後,由於一種或多種原因所導致。例如:

  • 出生時:由於缺氧使用產鉗使腦部受傷、多胞胎或基因突變、放射線、藥物煙毒、有害的麻醉藥、母體感染、血液之不相溶、胎兒營養不良、接生設備不足、母親的產齡、社經地位、家庭的大小等。(特教園丁雜誌,p230)
  • 出生前:可能源於出生前明顯創傷、嬰兒藥物治療、早產、焦慮或出生時體重過輕。
  • 出生後:可能源於疾病、痼疾、意外、環境毒害、貧困、虐待、家庭失和等。

個體具上述不利條件和日後發展方面之相關,會比他人高。(特教園丁雜誌,p84)

障礙兒童之鑑定

  • 篩選:是執行上首要工作,其目的在於判斷而同是否需要再做更多額外的觀察,對於嬰幼兒而言:旨在判定其是否需要作早期介入,其包含四個領域:

(1)生物學的(2)心理學的(3)家庭成員(4)對發展有影響的環境和社會、文化的變項。

  • 評量:旨在收集必要的資料以應用到特定的介入對象和教學策略,提供有效介入的基本資料。
  • 評鑑:是在比較兒童於介入前後之表現,以及在教學過程中鑑控和追蹤其進步情形。

障礙兒童的類別與特徵

智能障礙兒童

鑑定「智能不足」係指標準化適應行為量表上評量結果與相同實足年齡正常兒童之常模相對照,任何一份量表之得分,位於百分之25之下,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二個標準差者。

  • 智能障礙之人格特質:
  1. 缺乏信心:由於生活及學習上長期遭受失敗,障礙兒童對任何事物失敗的期待高於成功的期待,認為自己不能主宰事物對自己缺乏信心(Bybee&Zigler.1992.Mercer&Smell,1997)
  2. 處理問題方式較固執,而缺乏臨機應變的能力:障礙兒童的思考方式不會因情境、事件的不同而有所變通。(何華國1995:Dulaney&Ellis.1994)
  3. 行為較一般兒童更受外在動機所左右:
  • 學習特質方面:
  1. 注意力缺陷:許多障礙兒童注意力集中的時間較短,不容易集中精神,影響學習成效。
  2. 記憶能力較差:障礙兒童在短期記憶上有缺陷,長期記憶和一般人相似,障礙而不會善用適當的複習策略。
  3. 抽象思考能力較差:一般障礙兒童認知發展無法達到皮亞傑的「形式運思期」。
  4. 學習遷移及類化能力較差:如一般人在應用學得的知能或經驗解決問題的能力;如先會騎腳踏車再學會摩托車是理想的,但障礙兒童則較困難,障礙兒童需用行動現場教導,如使用金錢、穿越馬路等。
  5. 語言發展方面:理解及表達能力差,語言發展遲緩、字彙有限、文法使用常出現錯誤,以致出現人際溝通困難。
  6. 生理與動作發展:身高、體重以及骨骼成熟發展速率皆較同齡正常者慢。
  • 智能障礙類別:

依據個別智力測驗結果分為

  1. 輕度:(智力)在平均數負三個標準差以上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2. 中度:(智力)在平均數負四個標準差以上未達平均數負三個標準差。
  3. 重度:(智力)未達平均數負四個標準差。

視覺障礙兒童

鑑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生鑑定原則基準法,民88)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雙眼視力未達0.3或視也再二十度以內者,或是無法以前款測定時,由眼科醫師以其它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 身心特質:
    • 生理特徵:
  1. 觸覺行為:常揉眼睛、反覆摸鼻子及耳垂、觸摸自身各部份咬手指。
  2. 視覺行為:盯著光源不動,追蹤光線、對光線不斷眨眼、視線無法正確對準目的物。
  3. 運動行為:前後左右搖動身體、聳肩、抖手、手眼協調能力差。
  4. 經常行為:因無法用眼睛接收四周的訊息,顯得表情呆板、喜歡獨坐。
  5. 走路行為:緊張、謹慎小心。
    • 社會行為:被動及依賴他人
    • 語言發展:
  1. 視覺經驗與語言符號的統合感覺困難。
  2. 肢體語言運用有困難。
  3. 用聽覺學習語言比較多。
    • 智力發展:
  1. 因為缺乏文化公評測驗導致視障兒童智商較低,
  2. 因為視覺經驗的欠缺,阻礙智能發展。
    • 閱讀能力:

弱視兒童對書籍不感興趣,閱讀容易疲勞、速度慢、跳字或跳行、常唸錯或誤認型體相似的字且無法正確書寫。

視障兒童可分為全盲及弱視兩種

聽障兒童

依特教法(民86),聽覺障礙兒童是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外耳、中耳、內耳、聽覺神經、聽覺中樞)構造缺損,聽覺功能因此受到部份或全部影響以致個人無法經由聽覺清楚辨識或聽取外界各種聲音訊息(特殊幼兒教育,張嘉紓等,p. 7-4,2003)。

根據教育部(2002)「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兩耳中的優耳在500 Hz、1000 Hz、2000 Hz三個語音頻率聽閾之平均值超過25分貝者為聽覺障礙(張嘉紓等,p. 7-5,2003)。

  • 鑑定: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25分貝以上或由檢查師測定後認定者。

聽覺障礙可大分為(一)全聾 (二)重聽兩大類。

  • 其特質有:
  1. 固定將頭的某一邊轉向聲源。
  2. 聽聲音時,將手扣在耳朵後面。
  3. 看電視時,把音量轉大。
  4. 不注意別人說話。
  5. 經常要求別人重複問題。
  6. 不願參與班級討論。
  7. 對問題提出不相關或不適當的反應。
  8. 說話構音困難。
  9. 說話聲音太大或太小。(楊坤堂等,p. 31,民89)

障礙兒童的教育安置與教學

依據時代趨勢教育安置:(1)特殊學校 (2)特殊班 (3)普通班 (4)醫院附設之床邊教學 (5)在家自行教育 (6)資源班等,障礙兒童的課程設計並非強調獨特或獨立於幼兒教學課程外之{特殊性}課程,而是設計如何使特殊幼兒學習和一般幼兒的正常性課程,盡量跟上進度,使其縮短差距。(張家紓,p15-10)

親職教育

親職教育的目的是讓有特殊需求幼兒之家長,對其子女能正確有效的介入,家長間彼此的心理調適,支持家長的處境彼此打氣,互換有關訊息,以了解協助障礙兒童之發展能力順練策略及新資訊等。(張家紓,p16-4)

結語

無論障礙程度有多重,只要學齡一到,均要入學,如何獲得生活自理能力、溝通的基礎能力、如何減輕自殘、攻擊等異常行為,都是教育特殊兒童的目標,障礙兒童雖有障礙,仍要掌握其往全人的方向成長和發展。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更應實施早期介入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早期教育之效用。

參考文獻

  • 特教園丁雜誌社(民86)。特殊教育通論。台北:五南書局。
  • 張嘉紓、蔡淑桂、蘇錫全、曹純瓊、吳美姝、蔡桂芳(2001)。特殊幼兒教育。台北:永大書局。
  • 楊坤堂等(民84)。學習障礙兒童。台中:五南書局。
  • 清野茂博、田中道治 着,王昭月、江慧齡、邱紹春、郭津均、蔡娟姿 譯(1999)。台北:心理出版。
  • 黃志成着(2003)。特殊教育。台北:揚智文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