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治療"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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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治療之法律及倫理問題)
(遊戲治療的定義與發展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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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的定義
 
遊戲的定義
 
一、遊戲是與生俱來的一種傾向:遊戲是一種由內在所引發的行為,其重視的並不是目的而是過程也不具有外在強制性的規則,而且是主動參予的。是一種沒有目的性的自發性行為
 
一、遊戲是與生俱來的一種傾向:遊戲是一種由內在所引發的行為,其重視的並不是目的而是過程也不具有外在強制性的規則,而且是主動參予的。是一種沒有目的性的自發性行為
二、遊戲是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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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遊戲是一種行為:Gardner(1978)指出其中最大的困難:「任何事都能夠用遊戲的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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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遊戲是一種情境:從刺激和反應的關係來看,遊戲可視為是一種反應,如果以「反應」來定義遊戲,亦即在何種情境下,遊戲會自然而然的出現,簡單來說只要讓兒童感覺到熟悉的人、物存在,而且這些人、物要能引起兒童的興趣,在情境中所發生的人際互動也要可以讓兒童感覺到安全並且可以控制、可以得到「自已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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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許多學家提出他們對遊戲的看法和定義,雖然大家的看法不同但大致上還是可以歸納為以下的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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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程中充滿了歡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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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主動參予而非被動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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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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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沒有特別標明的學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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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會有輸贏的心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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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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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根據Wolberg(1988)的看法,所謂的心理治療指稱的是:「治療者與求助的案主先建立良好的關係,在這個良好關係的基礎下,治療者藉由心理學的方法,達到改變案主的目標」。從這個定義可以發現心理治療有下列三個重點,首先,所謂的良好關係是指案主要能夠信任治療者,如果沒辨法治建立起信任那治療者肯定很難產生治療的效果。第二,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治療者採用心理學的方法,但是並非每一種助人專業都是在做心理治療,所以並不是每個助人專業工作者都是採用心理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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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遊戲治療之法律及倫理問題==
 
==遊戲治療之法律及倫理問題==

於 2007年6月4日 (一) 09:32 的修訂

前言:

     『遊戲』是兒童最自然的表現方法,而兒童遊戲治療是專門為處遇高危險群國小學齡兒童而設計的
      一系列活動,使兒童可以不用使用言語便可表現出自我感覺和問題,使諮商關係的建立更加快速
      且方便。透過這些活動可以建立有效的治療關係、顯現出兒童的問題及困擾、解決這些問題並且
      使兒童健康地體驗治療關係的結果。
      遊戲治療的復興其主要原因有下列四項:
      一.高離婚率
      二.混合式家庭
      三.社會經濟壓力使雙親必須工作
      四.兒童有更大壓力必須在年紀小時出現對學業的純熟
 在兒童式的遊戲中,兒痛學習面對想像中的問題,學習如何處理想像中的及實際生活中的問題;在遊戲中,他們滿足某些內心深處的慾望,獲得負面情緒的撫平,學到新的技巧去解決客觀的生活或人際問題;至少,對於學齡前兒童來說,遊戲幾乎是他(她)生活的全部。(遊戲治療理論與實務 梁培勇著)

遊戲治療的定義與發展歷史

遊戲的定義 一、遊戲是與生俱來的一種傾向:遊戲是一種由內在所引發的行為,其重視的並不是目的而是過程也不具有外在強制性的規則,而且是主動參予的。是一種沒有目的性的自發性行為 二、遊戲是一種行為:Gardner(1978)指出其中最大的困難:「任何事都能夠用遊戲的方式完成」 三、遊戲是一種情境:從刺激和反應的關係來看,遊戲可視為是一種反應,如果以「反應」來定義遊戲,亦即在何種情境下,遊戲會自然而然的出現,簡單來說只要讓兒童感覺到熟悉的人、物存在,而且這些人、物要能引起兒童的興趣,在情境中所發生的人際互動也要可以讓兒童感覺到安全並且可以控制、可以得到「自已作主」。

 也有許多學家提出他們對遊戲的看法和定義,雖然大家的看法不同但大致上還是可以歸納為以下的幾點:

(一)過程中充滿了歡樂 (二)是主動參予而非被動參加 (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四)沒有特別標明的學習目標 (五)不會有輸贏的心理負擔 (六)「我能感」

 最後,根據Wolberg(1988)的看法,所謂的心理治療指稱的是:「治療者與求助的案主先建立良好的關係,在這個良好關係的基礎下,治療者藉由心理學的方法,達到改變案主的目標」。從這個定義可以發現心理治療有下列三個重點,首先,所謂的良好關係是指案主要能夠信任治療者,如果沒辨法治建立起信任那治療者肯定很難產生治療的效果。第二,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治療者採用心理學的方法,但是並非每一種助人專業都是在做心理治療,所以並不是每個助人專業工作者都是採用心理學的方法。

發展歷史

遊戲治療之法律及倫理問題

遊戲治療主要是以兒童為重心,但從法律與倫理的觀點,兒童法律上的監護人才是最主要的客戶。會形成這種情形的原因是因為法律上規定未成年者在法律上是無能力的。這代表著兒童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沒能力同意服務也沒權利取得和保留機密資訊的特權,只有兒童的監護人擁有這些權利。這樣會使輔導兒童的法律和倫理問題偶爾會變得曖昧不明。 雖然遊戲治療的重心應擺放在兒童身上,但是這樣會使得父母被排除在外,這樣是很不合倫理的事。在多數狀況下,父母是兒童的負責人與照顧者,在法律方面他們必須為兒童負責。 而關於這方面的問題,我們可以分為幾類來探討:

機密性

遊戲作為一種診斷性工具在臨床上之革新

身體受虐兒之遊戲治療行為

特殊群體之遊戲治療

遊戲治療技巧

象微性的遊戲技巧

使用自然媒介的遊戲技巧

繪畫與藝術技巧在遊戲治療中的使用

說故事、角色扮演與放鬆想像技巧

棋戲

電子遊戲在遊戲治療中的使用

遊戲治療分類與實例

想像式治療技巧

說故事治療技巧

藝術治療技巧

遊戲治療技巧

玩偶遊戲治療技巧

玩具與物件的治療技巧

團體遊戲治療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