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工作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6月5日 (二) 04:55 由 CYUT9429122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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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工作的現況

為了維護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及個人權益,政府於1980年首次公佈「殘障福利法」,可是卻未能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於是在1988年又修訂了殘障福利法,加入了定額顧用、加重福利(2004,蔡漢賢、李明政)。

  • 從資源管理的概念來看現階段的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 資源管理牽涉及了三個層面,在步驟方面有開發、連結、維持;在對象方面分專業、準專業、半專業及非專業;在對策略方面分率先啟動、說服、訊息管理、成果分享與散佈。無論是步驟、對象或策略,在對個案進行資源提供以前,都應該要評估與考量(2005,萬育維)。我國身心障礙者的人力資源屬於低開發階段,成年殘障者只有51.55%擁有專職工作,所以應整合身心障礙者的社會資源,來增進個人在經濟、社會與生活潛能的實現(民85,萬育維)。
  • 從供需角度來看理想與現實
    • 身心障礙福利預算雖逐年增加,但就每年增加的身心障礙人口數比例來看,每人可以分配到的經費是逐漸減少。而福利服務提供單位的品質與形態也不一,雖然各個機構的發展有普及的趨勢,但是偏遠地區的資源仍然不足,在服務方面,機構仍集中在都市地區,服務的範圍有所局限。在品質方面,機構為了承接更多的方案以取得政府補助,不斷改變服務的方案,造成專業性降低(2005,萬育維)。雖然有政府的委託與補助,對殘障福利品質增加不少,可是對身心障老者而言,最需要的還是公平參與(民85,江亮演)。
  • 相關制度上的規畫缺口
    • 福利措施原本為了保障與提昇受務群體的福祉,但如果設計不當或與現實有所落差時,對案主來說可能會造成反效果(2005,萬育維)。雖然強而有力的殘障福利法固然有效,不過並非充足的要件,是需要其他要件配合的,如:健全的各級身心障礙福利機組織及服務網絡,充實及有效的利用福利經費等(民81,白秀雄)。
    • 特教的相關法規中,雖然有包括了轉銜的概念,不過仍然以教育、升學為主,並沒有依照生涯發展培養自主與自我負責的能力,不僅是增強與社會脫節,也延長了社會適應的時間。
    • 而就業對人的重要,就是從「收入安全」中達到尊嚴與維護,由於身心障礙者受先天或後天的缺憾限制,如沒有給以關懷,就無法在現今的就業市場競爭中去獲得勝利,採強不強制就業保障就成為關鍵的所在(2004,蔡漢賢、李明政)。
  • 無論政策或實務,對於家庭層面的關注過於狹隘
    • 障礙者家人對於現今與未來責任負擔上往往呈現多面向的看法,其考量的不僅是個人與障礙者兩方面,具代表性的衡量指標則是障礙者是否會對家庭生活帶來干擾(2005,萬育維)。因國入工商業快速發展,家庭結構與功能發生變遷,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與照顧是必須仰賴國家給予支助的(民81,白秀雄)。
    • 家的長期計劃具有個人性與倫理性議題,對許多家庭成員而言,有著情緒上與社會性上的困難,若未事先規劃,原生家庭與自組家庭對責任的移轉在未預先商量或思考之下,轉銜的困難極有可能出現。
    • 提供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時,家庭在當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特別是面對社區化與家庭化政策化更是如此(2005,萬育維)。因為殘障者在社會環境中常受到岐視,父母關愛的不足,管教方式的不妥導致其心態及行為的不正常,改變策略應對殘障者雙親推展親職教育(2005,李增錄)。應加然充實親職教育,建立殘障者家屬正確的認知以及責任態度(民81,白秀雄)。

社會工作對身心障者的服務方式

  • 主要有兩種方式與三種服務
    • 提供案主多種機會,讓案主可以發揮自我潛能,改善其社會功能。包括運用各種外界社會資源,幫助案主克服困難、焦慮,運用各種專業技能來建立案主的信心,進而讓案主尋求自立。
    • 針對案主所處之客觀環境,協案主了解社會對案主的觀感,以重新估體格完美的價值性,並從人際關係的改善發展案主面對問題的解決能力(民72,徐震、林萬億)。
    • 一貫性的服務,提供連續性的服務方針,如教養機構、重建機構、復建醫學中心、職訓中心、特殊教育學校、庇護工廠。使身心障礙者在每個階段都能獲得照顧。
    • 適應性的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與其家庭在某一時期能夠適應各種易變的疾病與殘障模式的服務,以適應工作技術的發展與社會結構的變化。
    • 特殊性的服務,基於每個身心障礙者的內在與外在因素,醫療復健機構、職訓機構、殘障福利協會等應設計不同的特殊服務,如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職業復健工作(民72,徐震、林萬億)。
  • 社會工作者對身心障礙者的服務通常有兩個部份
    • 社會工作者的主要服務是針對其情境中的各項問題提供服務,不只是案主本身的身心障礙問題。
    • 社會工作者主要協助身心障者尋求合適的工作及提供適當的服務,也要協助個案重建身體、心理、社會、就業與經濟能力。
  • 社會工作者在身心障礙者復健領域主要的功能有:
    • 個案諮詢。
    • 家庭諮詢。
    • 獲得個案的社會史。
    • 做家庭和機構的橋梁。
    • 扮演中介者的角色。
    • 出院計劃的執行(1998,張英陣、彭淑華、鄭麗珍)。
  • 現行的身心障礙服利方案有:
    • 疪護工場:職能評估、在庇護工場受雇工作、職業訓練、諮詢服務、職業介紹。
    • 留宿方案:團體之家、中途之家、護理之家、住宿處遇中心、日間照顧中心、醫院服務。
    • 居家服務:送餐服務、家事服務等(1998,張英陣、彭淑華、鄭麗珍)。

社會工作者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擔任的角色與轉銜任務

  • 社會工作者是專業團體的一員,他們除了提供專業上的服務之外,在另一個角色之中也是扮演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成員改變情緒及行為反應,而在復健的過程中,可以運用庫伯勒羅斯模式及韋斯伯格模式來了解身心障礙者的情緒、行為、心理反應等過程(1998,張英陣、彭淑華、鄭麗珍)。基於對身心障礙朋友整體性的需求及生涯的發展考量來看,轉銜計劃的設計和執行是需要受到社工界重視的(2005,萬育維)。
  • 現階段的轉銜計畫設計的要求,是在教育階段中的最高級制定與實行,但是轉銜的本質是要在每個學生的生涯發展中持續而非間斷、連貫而非片面,並非在面臨階段跨越時或離校時設計與執行(2005,萬育維)。
  • 學校到社區就業的轉銜面臨的挑戰高,現階段的身心障礙者,因為年齡、生命週期發展、社會期待都與社會環境的關係愈來愈密切,對生涯發展的定位也愈趨明顯,所以,在設計轉銜計劃時,除了教育單位之外,也要與社會上的相關機構與單位,做緊密的聯結,也因為這樣,跨專業轉銜模式(Tranmsdisciplinary Transition Model)的推動也就有迫切需要了,所以,針對身心障礙朋友的整體需求,只有透過跨專業合作,才有辦法達到(2005,萬育維)。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原則要求相關機構單位應成立個案管理單位及個案管理人員,以利生涯轉銜服務體系間的銜接機制能夠達到不漏接,乃至無接縫的目標(www.evta.gov.tw/balk/commser_1-01.htm)。
  • 提供轉銜服務時,必須與生涯發展同時並行,而且是需要長期性,並以職業取向為主軸,以職業訓練為依據,更進一步的延伸,轉銜計劃最後必需要能達到充權身心障礙者的目標。也因為生涯發展的多元需求,因此跨專業的共同投入,也是必要的做法。
  • 在執行轉銜計劃的同時,要有不同專業人士共同努力,包括教育、心理衛生、社會服務、職業復健等,在家庭方面,特別是父母與身心障礙者自已都是轉銜計劃中不可或缺的一環(2005,萬育維)。社工員不論針對居住在家或在機構中的個案,都不能忽略家庭的需求探討,尤其在問題的探討上,是需要重視障礙者的社會脈動對案主家庭的影響的(2002,呂寶靜)。
  • 為促使父母參與,專業人員必須要與家長成為夥伴,建立信賴聯盟;專業人員成為夥伴關係有七種機會:在信賴聯盟下溝通、滿足案家的基本需求、評估特殊教育、給予個別化的適性教育、擴展至家中以及社區中學習、參與以及志願投入學校、倡導系統的改善;專業人員在信賴聯盟的八種義務:瞭解自我、瞭解家庭、尊重文化的差異、肯定與建立案家能量、提昇家庭選擇、鼓勵心存最大的期待、練習正向的溝通技巧、保證信任以及尊重(2005,萬育維)。就障礙者而言,其最早及早自然的環境,即為家庭,因此障礙者家庭也是社會工作服務的對象;如何兼顧障礙者及家庭的生涯發展也是必須要思考的地方(2002,呂寶靜)。
  • 轉銜計劃與執行之際個人的發展與能力為首要目標,透過能力與機構的相互結合,才能相輔相成,並且找到生活的意義。除此之外社會工作還有五項任務:
    • 參與專團隊彼此學習方法。
    • 發展並推展障礙者及家庭的認識。
    • 發展處置原則,並重視支持性、生活階段、正常化、最少限制環境等。
    • 實務與研究的整合,發展障礙的預防與治療的工作。
    • 發展案主與社區的特殊性服務,包括倡導等。

(2002,呂寶靜)。

社會工作對身心障礙者福利未來的努力方向

  • 在政策方面
    • 在服務需求殷切的前提下,多元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設置,如早療、復健、特教、職訓、教養養護等不同型態的機構,能提供不同障別、障度的身心障礙者與其家屬的需要(2005,萬育維)。為了使機構更為專業化,建立具有專業訓練、專業精神和專業技術的殘障福利工作人員是必要的(民76,楊孝濚)。
    • 由於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缺符正確的認知,以致關懷會有餘而接納不足(民81,白秀雄)。所以政策的制定者與措施規劃者,應採由下而上的同理照顧,而非由上而下,並傾聽案家的需求,保留適宜的彈性措施,才能有效的提供完善的福利服務(2005,萬育維)。
    • 專業人員應與家屬形成夥伴關係,不是一味的要求家庭或親屬負起照顧義務,且應當思考如何運用親情的「願」,來推動政策的「為」,是需要政府的配套輔助措施的,才能使身心障礙的家屬有足夠的力量承擔身心障礙者的照顧之責(2005,萬育維)。
    • 由於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逐漸增加,老化問題也隨之而來,相關身心障礙者年老之後的健康照顧、生活保障、安養照顧、福利提供等,政府應當提早正視,並提早規劃,以因應時代脈動。
  • 在社會工作專業方面
    • 服務案主同時,社工員個人經驗和直覺判斷會在不知覺的情況下引導案主,當下的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守則與義務顯得格外重要(2005,萬育維)。基於這種專業倫理的觀念,專業的福利工作人員不但能建立輔導殘障者的理論基礎與方法,更能確定殘障福利在整個社會福利,甚至整個社會體系的角色與功能(民76,楊孝濚)。
    • 可提供身心障礙者之成年庭成員婚姻諮詢及家庭間的責任轉移規劃(2005,萬育維)。由於輔導的差異性,使得殘障福利工作的推展需要基於彈性與多元性,才能有效推展(民76,楊孝濚)。
    • 身心障礙者的福利需求是貫其一生的,從Erickson的八個發展階段來看,每個階段都是相互銜接的(2002,呂寶靜)。斷以身心障礙者生涯計劃的持續性特質應表現於就醫、就學、就養、就業方面,對某些障礙者來說,當脫離教育體系,在欠缺轉銜觀念及社工專業的介入有限情況下,其生活會受到家庭能力的限制,因此,在進行轉銜計劃的設計與進行時,社會工作者除了對於障礙者本身的能力與限制要有所了解外,還要運用外展、地方特性、家庭系統,做一並的整合運用(2005,萬育維)。
    • 社會工作者在提供身心障礙服務時,可運用宗教的教義與詮釋,以強化正向的態度面對既定事實(2005,萬育維)。也可結合民間的廣泛參與,利用基金會、公益社團、自助團體等的民間組合,性質或功能雖不一致,但有助於障礙者的福利與關懷的增進,並以一種引導向上、向善改良社會風氣的大眾教育工作(2004,蔡漢賢、李明政)。
    • 家庭資源的整合、應用與相關配套的方案設計:由於醫學發達,再加上約定成俗的責任移轉,未來會有愈來愈多的手足要面臨有關障礙手足事務的處理。在國內,障礙者同胞手足所獲得的支持與協助是少之又少,所以,應將手足視為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推動資源,並協助手足認知彼此的關系要隨著時間與現實而重新調整(2005,萬育維)。
    • 強化社會工作者的外展工作:許多較為偏遠的地區,民眾對於福利措施的可及性有待提升,且知識水平不一致,對於福利的概念沒有充份的了解,民眾大多採取安於現況,很少爭取自身的權益,為了達到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以及民眾福利權利的保障,社工員應著重外展服務,並深入社區宣導概念、發現問題、解決困難,而在推行時,也要尊重當地的文化特色,結合當地資源,也是未來努力的方向之一(2005,萬育維)。

參考文獻

  • 蔡漢賢、李明政(2004)。社會福利新論,台北,松慧文化。
  • 萬育維(2005)。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台北,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 Charles Zastrow(譯者:張英陣、彭淑華、鄭麗珍)(1998)。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台北,洪葉文化。
  • 徐震、林萬億(民72)。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李增祿(主編)(2004)。社會工作概論(四版),台北,巨流。
  • 江亮演(民76)。社會工作概要,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 萬育維(民85)。社會福利服務,台北,三民書局。
  • 江亮演(民85)。社會福利與行政,台北,國立空中大學。
  • 白秀雄(民81)。社會工作,台北,三民書局。
  • 呂寶靜(2002)。社會工作與台灣社會,台北,巨流。
  • www.evta.gov.tw/balk/commser_1-01.htm,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與職業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