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兒童少年家庭扶助服務——以彰化家扶中心員林服務處為例"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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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案主具有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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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案主具有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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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存有親子教養問題、隔代教養問題、就業適應問題、升學與輔導問題、家暴問題、主要照顧者身心問題……等。或是:
 
1.父母雙亡者。
 
1.父母雙亡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因離婚、遺棄不負撫養兒童之責任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因離婚、遺棄不負撫養兒童之責任者。
 
 
3.父母雙存,但父母其中一方為:(1)患嚴重之精神疾病,無法正常生活者。(2)嚴重肢體及身體機能障礙,致無法工作者。(3)經判刑在獄,刑期尚有一年以上者。(4)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癒之嚴重疾病者。
 
3.父母雙存,但父母其中一方為:(1)患嚴重之精神疾病,無法正常生活者。(2)嚴重肢體及身體機能障礙,致無法工作者。(3)經判刑在獄,刑期尚有一年以上者。(4)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癒之嚴重疾病者。
 
 
4.父母雙存,但因年老或謀生能力低,無法提供子女最低生活需要者。
 
4.父母雙存,但因年老或謀生能力低,無法提供子女最低生活需要者。
  

於 2008年5月3日 (六) 17:19 的修訂

定義

透過認養制度,案主每個月接受固定額度的扶助金,經過評估其需求以後,可以另外提供急難救助或是獎助學金的補助,機構也提供了親職教育、維護家計、就業輔導等服務,必要時也舉辦團體活動及輔導,讓受助兒童身心健全的發展,受助家庭的問題也有效的改善,完成其目的。

彰化家扶中心 - 員林服務處以下就「貧困兒童少年家庭扶助服務」作探討 :


機構介紹

  • 成立時間:民國90年2月24日
  • 成立背景:由員林熱心公益的高餘化先生一間一至五樓公寓(以極便宜的價格賣給家扶) ,經過整修後,於民國90年2月24日成立「員林服務處」。
  • 人員編制:

義工團體-員林展愛服務隊

督導一名、社工員7名、社工助理1名

後援團體-兒少保委員會、員林區扶委會

  • 服務內容:

1.貧困家庭經濟服務

2.兒童保護工作

3.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服務

4.用愛包圍 與你同在

5.舉辦團體輔導及育樂活動

6.募款活動

7.春暉清風伴我翱翔~壘球隊

8.圖書館及K書中心

9.後援團體及義工

10.電話諮詢


訪談大綱

訪問時間:九十七年4月26日

訪問地點:彰化家扶中心員林服務處

受訪人:賴永真社工員

訪問人:賴祈伶

  • 被扶助的案主除了家庭經濟都很窮困外,是否還具有其他特徵?
  • 除了認養人的扶助金外,有關家庭扶助服務的經費來源,是否還有其他管道?
  • 除了將扶助金發給各個案主解決經濟基礎上的困難,是否有將將經費應用於其他層面?
  • 扶助金是否足夠給予案主應用,機構發下來的經費,有過多或是過少的問題嗎?而這些統一的金額中,案主是否曾表示希望可以提高補助的金額?如果遇到這種狀況,會如何處理?
  • 訪視除了可以了解案家的近況,是否還具有其他意義?
  • 是否曾有你們經評估過後,而需要受扶助的家庭,拒絕成為你們幫助的對象?
  • 扶助金的資助,對機構來說是最直接的目的,也是一個接觸案家的手段之一,經濟扶助或許是服務的重點,但機構是否還有其他主要的目的?
  • 脫貧計畫中的三大方案,分別為家長發展帳戶、釣竿青年計畫、幼兒啟蒙,而這三大方案有什麼不一樣?分別如何實際運作?

家庭扶助工作流程圖

訪視的意義

訪視最主要的目的,是藉由到案家拜訪了解案家的狀況外,亦能從案家居住的環境周圍的人事物,看些一些案家不願透露的事實。譬如案母不願透露已有同居人或再婚,但卻發現家中有男性友人衣物、用品等。亦或與案家鄰里建立關係,並與案家持續作關係的維持等。

機構其他服務重點

  • 親職教育:而部份的家長因為缺乏正確的親職知識、能力與技巧,無法適當的管教、照顧及保護子女,因此運用親職教育輔導的方式,協助家長瞭解並使用正確的管教方法,同時也加強家長照顧與保護子女的能力,藉由個別與團體式的親職諮商與輔導,以及親職教育講座、親子活動,協助家長學習正確的親職教育觀念,並與其子女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
  • 隔代教養
  • 就業資源與連結
  • 升學與輔導問題
  • 家庭暴力與兒童虐待通報:如果遇到了家暴問題,許多婦女除了因羞愧不願告訴其它人之外,另外原因包括:(一)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所影響,所以也就忍了下來;(二)許多婦女因為沒辦法自己謀生,也沒有工作能力,所以經濟的因素也佔其中之因;(三)婦女總是為孩子著想,想著要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所以不願離家甚至和施暴者離婚,而選擇在受暴的環境中;(四)而每當施暴者在施完暴後,總會要求希望太太可以原諒他,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讓受暴婦女相信施暴者終會改過;(五)而也有可能是因對救援資訊不足,或是不信任感的救援體系所影響,因為許多受暴父母在尋求幫助時,對象是家人或是朋友,或是經常聞保護令失效沒辦法保護受害者的事情。因此不反擊先生的施暴行為是不行的,所以有以下的通報方法:(一)主動跟外界聯絡不畏懼施暴者,讓自己信任的親友來協助支持你;(二)尋求協助,可以撥打「113」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求援,也有許多民間單位提供家庭暴力防治協助,庇護服務、經濟支持、心理諮商,也可與家扶中心聯繫。(三)安排孩子的安全照顧,與政府或民間資源聯繫,為孩子尋找安全的場所,不要讓孩子成為施暴者的對象。
  • 兒童心理發展輔導
  • 兒童問題行為輔導
  • 心理支持與轉導
  • 心創諮商服務
  • 急難救助申請
  • 營養午餐補助申請
  • 民生物資發放改善案家營養

受助案主具有的特徵

  • 家中存有親子教養問題、隔代教養問題、就業適應問題、升學與輔導問題、家暴問題、主要照顧者身心問題……等。或是:

1.父母雙亡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因離婚、遺棄不負撫養兒童之責任者。 3.父母雙存,但父母其中一方為:(1)患嚴重之精神疾病,無法正常生活者。(2)嚴重肢體及身體機能障礙,致無法工作者。(3)經判刑在獄,刑期尚有一年以上者。(4)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癒之嚴重疾病者。 4.父母雙存,但因年老或謀生能力低,無法提供子女最低生活需要者。

扶助金

  • 家庭扶助服務相關經費來源

家扶中心認養人扶助金主要是扶助經濟貧困兒童,扶助金有百分之八十五皆直接匯入案家戶頭。而一般的活動經費,大多由中心的後援團體支付,ex:○○區扶幼委員會、永久認養人聯誼會、心友會、志工服務隊等。除此之外,亦有社區民眾自行捐款,與對外舉辦募款活動ex:義賣等,來籌募家扶所需的經費。

  • 扶助金補足概況:機構給案主的金額是足夠的,而現在家扶的認養人人數已超過受扶助案童的人數,仍然有數千名的認養人在排隊等著認養受助案童,所以在這方面金額是足夠的。如果遇到的案主希望把金額提高這樣的狀況時,機構會和案家說明與溝通中心立場與原則,如果可以接受才會開案扶助,倘若無法配合,機構就不強制開案;從社工員的訪談中,一般來說案主不會主動提出提高金額此事,因為在統一的金額裡,機構有規定的款項,所以沒辦法配合案主,認養人每個月固定給家扶1,000元,其中150元為家扶行政費用,剩下的850元才是給案童使用。

家扶募得款項之應用

家扶中心大多運用在親子活動舉辦、課後輔導班、大專、高中、國中、小獎助學金、急難救助金…等。急難救助金是提供所扶助之兒童、青少年及其家庭,突遭重大事件變故或災害,而在生活上造成經濟的中斷,因此需要緊急救助的因應措施,讓其能夠盡快地從變故中回到正常的生活軌道並獲得壓力舒緩;種類包含醫療補助、生活補助......等等。而在2001年,家扶中心誕生了「星願娃」是由保誠人壽設計製作贊助家扶基金會,保誠人壽自九十年起運用上萬名員工的力量,以單位競賽的方式為家扶募款,至今已出養逾五萬隻星願娃,共得五千八百萬元。星願娃意謂著受傷的小朋友們希望能舉起夢想的翅膀和擁抱天空的希望,而星願娃的使命就是要提醒更多人關注及幫助受虐的小朋友,認養星願娃的所得款項全數都投注在兒童保護工作上,目前已幫助過上萬名受虐兒童走出陰霾。早期的星願娃雖身穿粉藍和粉紅上衣,手持象徵希望的是星星,卻嘴角卻是下垂悲傷的臉,第二代星願娃衣服換成紫色及鵝黃色,嘴角不再下垂,神采奕奕帶著幸福的笑臉,整體明顯和第一代有所差距。

訪視的意義

案主拒絕扶助該如何應對

脫貧三大方案

  • 家長發展帳戶

主要是針對家長與正處高中生的案童,藉由課程的安排,分別接受理財與人生規劃的課程,並按期存款次年給予雙倍利息與本金。

  • 青少年自立釣竿計畫

主要針對機構受扶助的大專青年,不是給魚吃,而是教他們釣魚,鼓勵他們透過儲蓄而學習,並次年發放一倍孳息與本金,加上課程安排學習理財觀念技巧,培訓其接受其他課程,增強青少年的自我效能及自我節制力的提升、加強青少年社交能力,以備出社會後的人際關係之擴展與社會適應力,除了針對自己的興趣培養就業能力,再進一步學習第二專長,好在未來職場上更具就業實力(94,江玉龍)。如果這些大專學生又參加家扶基金會辦理的五十小時以上規劃課程,家扶還會給予兩萬元的返鄉回饋助學金,讓學生增加更多存款。

  • 幼兒發展啟蒙

啟蒙方案於美國實行了四十多年,為與貧窮作戰計畫中僅存的方案。(94,江玉龍)

此方案為針對家庭與學齡前兒童所設計的方案,幼兒家長與兒童分別每個月的接受兩次課程的安排,家長的參與是非常必要的,主要內容針對親職教養與學齡兒童教育與養成訓練,提升父母自身的親職觀念與能力,並使家長與幼童能建立良好的親子互動關係,在參與課程之後,按月發放幼兒教育金三千元,鼓勵參加家長與兒童。

停扶審查標準

依案主個人因素 (1)畢業 (2)輟學、就業 (3)就讀軍校 (4)半工半讀、就讀建教合作班 (5)育幼院或其他機構收容 (6)被收養 (7)案主死亡或失蹤 (8)轉寄養服務 (9)案主結婚 (10)若高中畢業未能考上理想學校,允許補習一年,但需去信給認養人說明

依家庭經濟功能恢復 (1)家庭總收入/全戶共同居住人口數>=當地政府公告之每人最低生活標準*1.5

依扶助金制度配合 (1)扶助金之不當應用 (2)自願停扶 (3)遷移本事務所所服務範圍或因遷移致使下落不明者 (4)對認養制度配合不佳或無意願配合者(需與單位主管及督導共同討論後停扶) (95,陳邦弘)

參考資料

江玉龍(2005)。兒童貧窮與脫貧方案。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陳邦弘(2004)。貧困家庭自立脫貧方案與實務研討會彙編。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陳邦弘(2006)。家庭扶助工作手冊。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彰化家扶中心員林服務處賴永真社工員口述資料

彰化家庭扶助中心員林服務處[1]

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