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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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才能當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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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6月4日 (一) 13:06 的修訂

1.定義

1-1觀護是什麼

「觀護」一詞,是譯自英文Probation,來自拉丁字根,意思是指觀察、求證、練習等意思。而日本則稱之為「保護觀察」,在我國則稱之為「觀護」。

1-2 觀護人定義

其工作內容為未滿十八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可謂係「調查及保護官」;少年觀護從事之執行同行、審前調查、出庭陳述意見、急速輔導、觀察處分等業務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規定設立包括刑事庭、保護庭、觀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增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觀護佐理員之專業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陳英明-觀護一元化雛思)


2.如何才能當觀護人?

2-1觀護人應考資格

圖像:Example.jpg--CYUT9229152 21:06 2007年六月4日 (CST)

2-2觀護人考試科目

一、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四、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五、社會工作概論

六、諮商與輔導

七、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