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遇"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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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intervention)''':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過程,步驟在診斷之後,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問題及診斷預估之後,所採取解決的措施,一種執行的動作。以案主為主,需依案主的需要不同,連接資源,進而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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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intervention)''':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過程,步驟在診斷之後,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問題及診斷預估之後,所採取解決的措施,一種執行的動作。以案主為主,不能只以單方面的表象問題作出處遇,而是要經過深入了解、剖析,案主的自我發掘,釐清問題,協助案主的人格重整,連接資源,同時需要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協助案主以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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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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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集中在問題的標的,在一開始需訂契約,案主情緒不是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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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案主權能,設定為案主是有能力的人,主要為案主想要解決,社會工作者提供資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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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務中心取向、危機介入取向都包括在短期處遇模式之中,效果較顯著。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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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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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
 
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
  
1.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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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
  
2.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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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
  
==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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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作出處遇的基本原則==
1.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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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
  
2.主要的核心為案主,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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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核心為案主,要確定誰是案主,並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如溝通能力、認知能力,以及行為、對於事物的反應觀察等多面向,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專業知能作出判斷。
  
3.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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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
  
==處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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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方法==
 
===直接===
 
===直接===
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運用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以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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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社會工作者同時也運用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交由案主自己解決問題。
 
===間接===
 
===間接===
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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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試著採取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
 
==結論==
 
==結論==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於 2013年11月20日 (三) 15:42 的修訂

處遇(intervention):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過程,步驟在診斷之後,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問題及診斷預估之後,所採取解決的措施,一種執行的動作。以案主為主,不能只以單方面的表象問題作出處遇,而是要經過深入了解、剖析,案主的自我發掘,釐清問題,協助案主的人格重整,連接資源,同時需要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協助案主以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

有進步了,試著從已找到的資料中,繼續書寫吧!

短期處遇

主要集中在問題的標的,在一開始需訂契約,案主情緒不是主要。

增加案主權能,設定為案主是有能力的人,主要為案主想要解決,社會工作者提供資源協助。

如任務中心取向、危機介入取向都包括在短期處遇模式之中,效果較顯著。

意義

廣義

以大範圍的處遇的外殼來說,處遇包括的是社會工作的整個過程(社會工作與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

狹義

社會工作者和案主共同努力,找出案主真正的需要,社會工作者利用可連接的資源,以協助的方式,促使案主轉向積極及勇於表達自己的想法。

目地

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

●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

●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

社會工作者作出處遇的基本原則

●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

●主要的核心為案主,要確定誰是案主,並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如溝通能力、認知能力,以及行為、對於事物的反應觀察等多面向,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專業知能作出判斷。

●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

處遇方法

直接

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社會工作者同時也運用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交由案主自己解決問題。

間接

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試著採取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

結論

參考書目

曾華源主編,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徐震、林萬億合著,1994年,《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黃正雄主編,《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台中: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