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遇"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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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intervention)又稱處置、干預,有時也和治療(treatment)、服務(service)、輔導(guidance)等詞交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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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2007/10/14, 2008/1/11, 2009/12/10|}}
簡單的說,「處遇」就是[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4%BE%E6%9C%83%E5%B7%A5%E4%BD%9C 社會工作]者,在協助案主(client)解決問題的行動策略,以及實施過程。(林勝義,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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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來,任何個案在接案(intake)之後,不管案主是自願或非自願(nonvoluntary),都需經過社會工作者縝密的蒐集資料、分析、[[診斷]](diagnosis)、[[評估]](assessment)與規畫(planning),才能對案主施以最適當的幫助,所以基本上,實施'''處遇'''是整個社會個案工作中,最主要的一個環節,它必須以有助於案主的生活適應和社會功能改善為目標,其處置過程大約可從幾方面來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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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intervention)''':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過程,步驟在診斷之後,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問題及診斷預估之後,所採取解決的措施,一種執行的動作。以案主為主,不能只以單方面的表象問題作出處遇,而是要經過深入了解、剖析,案主的自我發掘,釐清問題,協助案主的人格重整,連接資源,同時需要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協助案主以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
  
  5 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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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內容太少,處遇的範圍、處遇的焦點、影響因子、常用技術,都可以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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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列點可用wiki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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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文中引註。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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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三個版本都寫的比較充實,差在那?
  
==<font color=green>服務面向</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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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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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集中在問題的標的,在一開始需訂契約,案主情緒不是主要。
  
===<font color=brown>訂定服務計畫</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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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案主權能,設定為案主是有能力的人,主要為案主想要解決,社會工作者提供資源協助。
每一個[[社會個案工作]]者,在 申請或接案(application and intake) --> 調查與研究(study and investigation) --> 診斷與分析(diagnosis and interpretation) 之後,首先應該做的就是訂定目標,才能實施處遇計畫;這計畫有助於社會工作者工作的釐清與執行者的確定,服務計畫是否完備,與事先診斷的正確程度有相當大的關係,當然服務的內容也可隨時調整。''(李增祿,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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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首先要有目標設定(goal setting),除了可分近期目標與遠程目標,還要有服務的範圍、目標、深度、進度及使用的方法和運用的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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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務中心取向、危機介入取向都包括在短期處遇模式之中,效果較顯著。
在這過程中還必須考慮到下列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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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誰才是服務的對象----有時案主會由妻子轉到丈夫身上,或母親轉到孩子身上,這是社會工作者首先必須釐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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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案主欲達到的目標與機構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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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案主的特質、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能力、倫理、以及機構資源的限制等問題,來決定服務的計畫。''(謝秀芬,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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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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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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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範圍的處遇的外殼來說,處遇包括的是社會工作的整個過程(社會工作與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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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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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和案主共同努力,找出案主真正的需要,社會工作者利用可連接的資源,以協助的方式,促使案主轉向積極及勇於表達自己的想法。
  
===<font color=brown>澄清問題</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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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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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
  
這個部分是當初經過案主的陳述,與社工人員經過資料的蒐集之後,初步整理,一方面也是為案主整理出頭緒,分析問題導因及問題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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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
這些資料包括從案主生理方面----教育背景,就業、婚姻、健康等狀況去瞭解;心理方面則是從案主的智能狀態,人格特質,自我概念去分析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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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功能方面,可以從案主的人際關係能力,社會角色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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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方面,則對於案主生活環境相關的社會文化因素來判斷,也就是種族、語言、宗教信仰、社會階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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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在某些非自願性的案主,通常不認為自己有問題,因此在這個階段,便顯得非常重要,協助他們看見問題、瞭解問題、並願意面對問題。''(林勝義,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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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rown>建立互動模式</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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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在助人的過程當中,良好的溝通技巧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讓案主對你產生信任感,一方面社會工作者需與案主建立一種互動模式,這樣的關係非常有助於目標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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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n H. Hepworth & Ronald H. Rooney & Jo Ann Larsen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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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勝義書中提及,可分七方面來進行,茲就其中三方面來說明:''(林勝義,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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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
*支持與鼓勵----對他們表達感同身受的情緒,並同理他們的思考方向,減少批評與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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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的疏導----儘量讓他們抒發情緒,表達內在;如果真是不肯說,也要做很好的引導與誘發,在這當中也可建立良好的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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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的澄清----幫助案主用正確的角度看事情,並適時給予觀念的澄清,對日後目標較容易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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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rown>與案主達成共識</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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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作出處遇的基本原則==
在幫助案主的時候,除了對不同的個案施以客觀的對待,尊重每一個案主的個別化(individualization);在剛開始面對社會工作者的時候,通常會很自然在心裡有一道防衛的牆,而且他們通常不會覺得社會幫他們安排就是他們所要的,甚至他們會希望社會工作者最好就直接給予他們所要的環境或幫助,或到達某一層次的景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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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
  
這時候社會工作者所要做的就是協助他們明白什麼才是對他們最好的結果,[[傾聽]](listening)與良好的溝通勢必要的條件,以期能讓案主明白何種處置對他們最好。其計畫方向有可能是'''家庭維繫''','''家庭重整''',或是'''永久安置''';不管結果為何,都需事先與案主達成共識。''(CCF兒童福利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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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核心為案主,要確定誰是案主,並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如溝通能力、認知能力,以及行為、對於事物的反應觀察等多面向,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專業知能作出判斷。
  
===<font color=brown>環境改善(environmental modification)</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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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
在treatment的過程中,環境改善並不是案主或worker在環境中做些什麼改變。而是指worker根據案主各方面狀況,包括案主利益,所採取的行動及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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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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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職業婦女安排日間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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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尋適當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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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尋合適的寄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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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病者說明住院或就醫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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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榮利,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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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心理環境方面,所著重的像是'''職業輔導'''、'''就業訓練'''、'''戒酒服務'''或是'''親職教育'''等,社會工作者都需運用社會資源來達到幫助案主、解決問題,並滿足案主的需求,使案主在環境中有良好的適應。''(謝秀芬,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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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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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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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社會工作者同時也運用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交由案主自己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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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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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試著採取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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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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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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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華源主編,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font color=brown>調整社會關係</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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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震、林萬億合著,1994年,《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可從案主的社會生活功能以及社會文化背景分析,並著手進行適當的計畫,使案主在社會關係中有所轉變,有助於案主所呈現的行為模式或是社會態度趨向積極化,提高案主對人群、社會的信心,進而增加案主社會生活的適應能力以及發揮潛在能力和充實其社會生活的功能。''(廖榮利,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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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rown>促進個人功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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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雄主編,《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台中: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
在初步解決案主的立即問題之後,很重要的還要提升案主的個人對自我的肯定,和增強其自我權能(self-empowerment),一旦自我肯定提升之後,對人際關係、個人功能,都將會有所改善。自我肯定訓練與認知重建,也是社會工作者在這個階段常用的方法,讓個人角色在社會關係中更具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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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本我、自我和超我的統合(integration)的程度,心理自衛能力的表現與運用,增進現實把握(reality testing)與控制衝動的能力,並有效使用自我功能(ego function)、強化自我的能力(ego strength)或人格統合的能力。''(廖榮利,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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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green>結語</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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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整個助人的過程中,每一個細節,每一個環節,都需社會工作者細心計畫,並用經驗付諸行動,一邊觀察案主心態上的反應,一同達到設定的最後目標。不管結果如何,都希望案主能渡過難關,重新站起來;所以每一個個案不可能套用同一個公式來'''處遇''',唯有集結各派學者,取其精華適用之處,加上專業能力的經驗與培養,才能對案主實施最適當的處遇,真正做到對問題的預防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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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green>參考文獻</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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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會個案工作>''',黃維憲、曾華源、王惠君合著,1985年初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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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會個案工作>''',廖榮利著,1986年,幼獅文化事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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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會工作概論>''',林勝義著,1999年初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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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會工作概論>''',李增祿著,2004年,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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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林萬億著,2002年初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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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謝秀芬著,2006年,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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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Dean H. Hepworth & Ronald H. Rooney & Jo Ann Larsen著,張宏哲等譯,1999年,紅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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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會個案工作實務>''',CCF同仁等36名,1993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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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1月8日 (三) 06:23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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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intervention):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過程,步驟在診斷之後,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問題及診斷預估之後,所採取解決的措施,一種執行的動作。以案主為主,不能只以單方面的表象問題作出處遇,而是要經過深入了解、剖析,案主的自我發掘,釐清問題,協助案主的人格重整,連接資源,同時需要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協助案主以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

3 內容太少,處遇的範圍、處遇的焦點、影響因子、常用技術,都可以再寫。
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列點可用wiki控制。
缺乏文中引註。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
之前的三個版本都寫的比較充實,差在那?

短期處遇

●主要集中在問題的標的,在一開始需訂契約,案主情緒不是主要。

●增加案主權能,設定為案主是有能力的人,主要為案主想要解決,社會工作者提供資源協助。

●如任務中心取向、危機介入取向都包括在短期處遇模式之中,效果較顯著。

意義

廣義

以大範圍的處遇的外殼來說,處遇包括的是社會工作的整個過程(社會工作與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

狹義

社會工作者和案主共同努力,找出案主真正的需要,社會工作者利用可連接的資源,以協助的方式,促使案主轉向積極及勇於表達自己的想法。

目地

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

●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

●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

社會工作者作出處遇的基本原則

●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

●主要的核心為案主,要確定誰是案主,並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如溝通能力、認知能力,以及行為、對於事物的反應觀察等多面向,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專業知能作出判斷。

●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

處遇方法

直接

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社會工作者同時也運用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交由案主自己解決問題。

間接

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試著採取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

結論

參考書目

曾華源主編,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徐震、林萬億合著,1994年,《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黃正雄主編,《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台中: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