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遇"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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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或稱處置ˋ治療ˋ干預),為社會工作者掌握案主問題的癥結所在之後,依據診斷分析的結果所採取解決問題之行動的過程(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編印,35)。
 
3 參考文獻那編輯方式不對。又,F.J. HARRIS著的是「社會工作個案」嗎?
 
==干預階段==
 
===專業關係===
 
不以ㄧ般友誼關係建立在互惠基礎上,而是建立在案主「最佳利益」的原則之上。因此,個案工作在與案主建立專業關係之過程,必須遵守下列幾項專業原則(Skidmoreetal.,1994;黃維憲等,民八四):
 
*尊重案主有自我抉擇權。
 
*不只是消極接納案主的能力與使用資源的權力,同時工作者必須以客觀ˋ中立ˋ不批評的態度,面對案主。
 
*堅持每個人都有其潛能的觀點,因此必須著重於案主的長處與優點,並進一步協助案主發揮其潛能。
 
*個案工作者對於案主問題的分析,必須以社會主流價值為架構。
 
*對於與案主或其家庭有關之資訊分享,必須取得案主的同意。
 
*個案工作者必須堅持個案工作評估是ㄧ連續的過程。
 
*個案工作者不僅對案主負有專業責任,同時對自己ˋ對機構ˋ對社會和對專業的發展,其實都需要負有相當之責任。
 
*所有助人專業的行為都需要與個案工作的目標相互配合。
 
*個案工作人員需連結案主之需求與資源,並視實際情況之需要,開創新的資源與服務,滿足案主的需求及協助案主進一步發展。
 
===建立助人關係===
 
在個案工作助人過程,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工作目標,譬如:初級階段著重於建立疏通關係ˋ問題預估ˋ設定工作目標ˋ訂定工作契約和澄清工作者與案主之角色;中級階段著重於干預工作之進行,包括:訂定家庭作業ˋ工作目標再確認ˋ轉移與反轉移情緒之處理或資源整合與運作等;結束階段著重於評估個案工作之成效ˋ處理結案案主之情緒反應ˋ視情況決定是否轉介適當機構或追蹤以了解案主的發展等(Brammer,1985;Dorfman,1996)
 
===工作假設===
 
個案工作人員需針對與案主有關之社會心理資料,有系統的整理,並形成對問題成因的初步看法,稱為預估。換句話,「預估」可視為個案工作者對案主問題進行干預過程或處遇的參考架構。(Dorfman,1996;Skidmore,1994)
 
===干預技巧===
 
在個案工作干預階段,個案工作人員可運用下列技巧來增進干預之成效(Brammer,1985;Dorfman,1996:103-15)
 
*關係建立之技巧:了解ˋ接納與關懷是建立專業關係的第一步,個案工作者可運用澄清與引導技巧,協助案主陳述問題,並在陳述過程給予積極同理與傾聽(Brammer,1995)。
 
*想像之技巧:進一步幫助案主降低焦慮ˋ學習自我放鬆的方式。
 
*直接影響之技巧:個案工作在重視案主自決(client self-determination)的原則之下,盡量避免運用直接建議的技巧;但是在某些情況,直接忠告或引導技巧是有助於個案工作之成效的。
 
*自我表露之技巧:個案工作者將自我的價值觀ˋ信念行為和相關生活經驗與案主共同分享。
 
*訂定契約之技巧:個案工作者在與案主協商之後,應進一步針對個案工作目標,訂定工作契約(或合同)。
 
*角色扮演之技巧:協助案主重新調整其情緒反應及社會適應之能力。
 
*澄清之技巧:個案工作者在聽過案主陳述之後,不表示反對或支持,而改以更清楚的話,將案主的意思重述一遍,表示真正了解案主所說的ㄧ切。
 
*模仿之技巧:工作者可以運用社會學習論,讓案主經由觀察過程模仿特定之行為。
 
*支持性之技巧:在整個個案工作過程,只要案主表現正常的ˋ可取的或較前稍有進步的行為,即加以讚賞和鼓勵。
 
*接納之技巧:個案工作者不ㄧ定要接納案主的行為,可是必須接納案主為一有尊嚴之個體,包括接納案主的缺點ˋ本質ˋ消極的情緒及破壞性的態度與行為(社工辭典,民八一,477)。
 
  
==主要處遇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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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intervention)''':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過程,步驟在診斷之後,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問題及診斷預估之後,所採取解決的措施,一種執行的動作。以案主為主,不能只以單方面的表象問題作出處遇,而是要經過深入了解、剖析,案主的自我發掘,釐清問題,協助案主的人格重整,連接資源,同時需要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協助案主以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
===直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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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與案主會談方式,以期改善案主內在心理力量,如此不但提高案主對環境的適應能力,並且還可增強案主尋求滿足的有效方法,進而促使其潛能的充分發揮(廖榮利,社會工作學,102)。因此,分成六種直接治療方法如下(張思忠等譯,社會個案工作,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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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內容太少,處遇的範圍、處遇的焦點、影響因子、常用技術,都可以再寫。
*支持法(Sustaining  procedures):意圖給予案主情感的支持,包含傾聽ˋ接納ˋ安慰與鼓勵。案主得到工作員以全人格完全接受是最有支持性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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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列點可用wiki控制。
*直接影響法(Procedures of direct influence):包括有忠告ˋ建議ˋ強調ˋ堅持ˋ積極說服及實際干涉(徐震等,當代社會工作,124)。正如支持法ㄧ樣,直接影響法自然地出現於個案工作關係中。但不同的是,支持法在所有的個案中皆可做某種程度的運用,而直接影響法勢必很小心的運用(如口頭上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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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文中引註。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
*情緒疏導(Catharsis or ventilation):與我們所謂有目的的情感表達的方法很相似。不但它本身是治療性的,保護壓抑的措施,同時也導致其他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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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三個版本都寫的比較充實,差在那?
*研討當前情境之本質ˋ案主之反應及彼此之互動(Reflective discuss-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client responses to it, and their interaction):由於情感的牽連,在他面前所發生的事情彷彿ㄧ個扭曲的圖像ㄧㄧ看到的只是他希望看到的,而忽視了其他事情。工作員在思考與討論中幫助他看清他所忽略過的事,往往能夠使他減少矛盾或單方面的觀點。通常這樣做並不必更深入地探討他如何歪曲事實,而在開始討論他的反應模式的動力或成長過程之前,這種方法應該先予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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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反應模式(或傾向)之動力(Reflective discussion of the dynamics of response patterns or tendencies):僅在案主未能看出沒有反應模式的動力會有怎樣的關連時才需要它。 促使人們對他們的情境反應的力量,不管其行為表現是否合理。當案主不能明白他的行為的動力,他不暸解為何他不能實際地應付他的問題時,就需要工作員來幫助他得到更多的自知能力一一更加瞭解他的思考與情感所起的作用。動力的討論,有助於減輕案主對自己的人格需求過當及虛偽的信仰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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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處遇==
*研討反應模式(或傾向)之原始發展(Reflective discussion of the genetic deve-lopment of response patterns):即意謂著個人早期生活的起源及歷史發展。我們並不是經常需要明白案主感受的發生及早期發展,但有些個案如果不能瞭解過去的動力,也就無法了解目前的動力。通常工作員遇到案主的情緒受到困擾,而社會適應失調的特殊情境時,為了有所進展,就要求助於這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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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集中在問題的標的,在一開始需訂契約,案主情緒不是主要。
===間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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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改善案主所處的不良(或壓力的)環境,以減除案主感受到的苦楚,進而平衡案主與環境間應有的相互感到滿意的適應(廖榮利,社會工作學,102)。間接治療技術則除了包含直接治療法的四項外,還包括環境改變的技術(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編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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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案主權能,設定為案主是有能力的人,主要為案主想要解決,社會工作者提供資源協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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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榮利著《社會工作學》。台北:三民書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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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務中心取向、危機介入取向都包括在短期處遇模式之中,效果較顯著。
*F.J. HARRIS著《社會個案工作》。張思忠‧鄭基慧譯。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1997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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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編列《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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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潘淑滿著《社會個案工作》。心理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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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
*徐震‧林萬億合著《當代社會工作》。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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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範圍的處遇的外殼來說,處遇包括的是社會工作的整個過程(社會工作與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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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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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和案主共同努力,找出案主真正的需要,社會工作者利用可連接的資源,以協助的方式,促使案主轉向積極及勇於表達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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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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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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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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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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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作出處遇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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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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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核心為案主,要確定誰是案主,並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如溝通能力、認知能力,以及行為、對於事物的反應觀察等多面向,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專業知能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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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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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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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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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社會工作者同時也運用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交由案主自己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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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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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試著採取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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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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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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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華源主編,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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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震、林萬億合著,1994年,《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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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雄主編,《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台中: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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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1月8日 (三) 06:23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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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intervention):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過程,步驟在診斷之後,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問題及診斷預估之後,所採取解決的措施,一種執行的動作。以案主為主,不能只以單方面的表象問題作出處遇,而是要經過深入了解、剖析,案主的自我發掘,釐清問題,協助案主的人格重整,連接資源,同時需要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協助案主以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

3 內容太少,處遇的範圍、處遇的焦點、影響因子、常用技術,都可以再寫。
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列點可用wiki控制。
缺乏文中引註。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
之前的三個版本都寫的比較充實,差在那?

短期處遇

●主要集中在問題的標的,在一開始需訂契約,案主情緒不是主要。

●增加案主權能,設定為案主是有能力的人,主要為案主想要解決,社會工作者提供資源協助。

●如任務中心取向、危機介入取向都包括在短期處遇模式之中,效果較顯著。

意義

廣義

以大範圍的處遇的外殼來說,處遇包括的是社會工作的整個過程(社會工作與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

狹義

社會工作者和案主共同努力,找出案主真正的需要,社會工作者利用可連接的資源,以協助的方式,促使案主轉向積極及勇於表達自己的想法。

目地

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

●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

●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

社會工作者作出處遇的基本原則

●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

●主要的核心為案主,要確定誰是案主,並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如溝通能力、認知能力,以及行為、對於事物的反應觀察等多面向,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專業知能作出判斷。

●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

處遇方法

直接

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社會工作者同時也運用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交由案主自己解決問題。

間接

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試著採取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

結論

參考書目

曾華源主編,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徐震、林萬億合著,1994年,《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黃正雄主編,《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台中: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