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遇"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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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或稱處置ˋ治療ˋ干預),為社會工作者掌握案主問題的癥結所在之後,依據診斷分析的結果所採取解決問題之行動的過程。(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編印,ND,頁35)
 
3 參考文獻那編輯方式不對。又,F.J. HARRIS著的是「社會工作個案」嗎?
 
==干預階段==
 
===專業關係===
 
不以ㄧ般友誼關係建立在互惠基礎上,而是建立在案主「最佳利益」的原則之上。因此,個案工作在與案主建立專業關係之過程,必須遵守下列幾項專業原則(Skidmoreetal.,1994;黃維憲等,民八四):
 
#尊重案主有自我抉擇權。
 
#不只是消極接納案主的能力與使用資源的權力,同時工作者必須以客觀ˋ中立ˋ不批評的態度,面對案主。
 
#堅持每個人都有其潛能的觀點,因此必須著重於案主的長處與優點,並進一步協助案主發揮其潛能。
 
#個案工作者對於案主問題的分析,必須以社會主流價值為架構。
 
#對於與案主或其家庭有關之資訊分享,必須取得案主的同意。
 
#個案工作者必須堅持個案工作評估是ㄧ連續的過程。
 
#個案工作者不僅對案主負有專業責任,同時對自己ˋ對機構ˋ對社會和對專業的發展,其實都需要負有相當之責任。
 
#所有助人專業的行為都需要與個案工作的目標相互配合。
 
#個案工作人員需連結案主之需求與資源,並視實際情況之需要,開創新的資源與服務,滿足案主的需求及協助案主進一步發展。
 
===建立助人關係===
 
在個案工作助人過程,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工作目標,譬如:初級階段著重於建立疏通關係ˋ問題預估ˋ設定工作目標ˋ訂定工作契約和澄清工作者與案主之角色;中級階段著重於干預工作之進行,包括:訂定家庭作業ˋ工作目標再確認ˋ轉移與反轉移情緒之處理或資源整合與運作等;結束階段著重於評估個案工作之成效ˋ處理結案案主之情緒反應ˋ視情況決定是否轉介適當機構或追蹤以了解案主的發展等(Brammer,1985;Dorfman,1996)
 
===工作假設===
 
個案工作人員需針對與案主有關之社會心理資料,有系統的整理,並形成對問題成因的初步看法,稱為預估。換句話,「預估」可視為個案工作者對案主問題進行干預過程或處遇的參考架構。(Dorfman,1996;Skidmore,1994)
 
===干預技巧===
 
在個案工作干預階段,個案工作人員可運用下列技巧來增進干預之成效(Brammer,1985;Dorfman,1996:103-15)
 
#關係建立之技巧:了解ˋ接納與關懷是建立專業關係的第一步,個案工作者可運用澄清與引導技巧,協助案主陳述問題,並在陳述過程給予積極同理與傾聽(Brammer,1995)。
 
#想像之技巧:進一步幫助案主降低焦慮ˋ學習自我放鬆的方式。
 
#直接影響之技巧:個案工作在重視案主自決(client self-determination)的原則之下,盡量避免運用直接建議的技巧;但是在某些情況,直接忠告或引導技巧是有助於個案工作之成效的。
 
#自我表露之技巧:個案工作者將自我的價值觀ˋ信念行為和相關生活經驗與案主共同分享。
 
#訂定契約之技巧:個案工作者在與案主協商之後,應進一步針對個案工作目標,訂定工作契約(或合同)。
 
#角色扮演之技巧:協助案主重新調整其情緒反應及社會適應之能力。
 
#澄清之技巧:個案工作者在聽過案主陳述之後,不表示反對或支持,而改以更清楚的話,將案主的意思重述一遍,表示真正了解案主所說的ㄧ切。
 
#模仿之技巧:工作者可以運用社會學習論,讓案主經由觀察過程模仿特定之行為。
 
#支持性之技巧:在整個個案工作過程,只要案主表現正常的ˋ可取的或較前稍有進步的行為,即加以讚賞和鼓勵。
 
#接納之技巧:個案工作者不ㄧ定要接納案主的行為,可是必須接納案主為一有尊嚴之個體,包括接納案主的缺點ˋ本質ˋ消極的情緒及破壞性的態度與行為(社工辭典,民八一,477)。
 
  
==主要處遇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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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intervention)''':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過程,步驟在診斷之後,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問題及診斷預估之後,所採取解決的措施,一種執行的動作。以案主為主,不能只以單方面的表象問題作出處遇,而是要經過深入了解、剖析,案主的自我發掘,釐清問題,協助案主的人格重整,連接資源,同時需要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協助案主以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
===直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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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與案主會談方式,以期改善案主內在心理力量,如此不但提高案主對環境的適應能力,並且還可增強案主尋求滿足的有效方法,進而促使其潛能的充分發揮(廖榮利,社會工作學,102)。因此,分成六種直接治療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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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內容太少,處遇的範圍、處遇的焦點、影響因子、常用技術,都可以再寫。
#支持法(Sustaining  procedures):意圖給予案主情感的支持,包含傾聽ˋ接納ˋ安慰與鼓勵。案主得到工作員以全人格完全接受是最有支持性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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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列點可用wiki控制。
#直接影響法(Procedures of direct influence):包括建議及勸告的方法,其效果端賴案主相信工作員的友善態度及善意的批評。正如支持法ㄧ樣,直接影響法自然地出現於個案工作關係中。但不同的是,支持法在所有的個案中皆可做某種程度的運用,而直接影響法勢必很小心的運用(如口頭上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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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文中引註。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
#情緒疏導(Catharsis or ventilation):與我們所謂有目的的情感表達的方法很相似。不但它本身是治療性的,保護壓抑的措施,同時也導致其他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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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三個版本都寫的比較充實,差在那?
#研討當前情境之本質ˋ案主之反應及彼此之互動(Reflective discuss-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client responses to it, and their inte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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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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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處遇==
藉由改善案主所處的不良(或壓力的)環境,以減除案主感受到的苦楚,進而平衡案主與環境間應有的相互感到滿意的適應(廖榮利,社會工作學,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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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集中在問題的標的,在一開始需訂契約,案主情緒不是主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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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榮利著《社會工作學》。台北:三民書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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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案主權能,設定為案主是有能力的人,主要為案主想要解決,社會工作者提供資源協助。
*F.J. HARRIS著:《社會個案工作》。張思忠‧鄭基慧譯。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1997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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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編列。《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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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務中心取向、危機介入取向都包括在短期處遇模式之中,效果較顯著。
*潘淑滿著:《社會個案工作》。心理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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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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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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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範圍的處遇的外殼來說,處遇包括的是社會工作的整個過程(社會工作與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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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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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和案主共同努力,找出案主真正的需要,社會工作者利用可連接的資源,以協助的方式,促使案主轉向積極及勇於表達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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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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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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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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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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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作出處遇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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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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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核心為案主,要確定誰是案主,並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如溝通能力、認知能力,以及行為、對於事物的反應觀察等多面向,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專業知能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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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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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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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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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社會工作者同時也運用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交由案主自己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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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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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試著採取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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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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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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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華源主編,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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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震、林萬億合著,1994年,《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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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雄主編,《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台中: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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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4年1月8日 (三) 06:23 的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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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intervention):為社會個案工作中的過程,步驟在診斷之後,社會工作者在了解案主問題及診斷預估之後,所採取解決的措施,一種執行的動作。以案主為主,不能只以單方面的表象問題作出處遇,而是要經過深入了解、剖析,案主的自我發掘,釐清問題,協助案主的人格重整,連接資源,同時需要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互動,協助案主以達到問題解決的目的。

3 內容太少,處遇的範圍、處遇的焦點、影響因子、常用技術,都可以再寫。
大標題下,不能只有一段文字。列點可用wiki控制。
缺乏文中引註。引用文獻太少。沒有英文文獻。
之前的三個版本都寫的比較充實,差在那?

短期處遇

●主要集中在問題的標的,在一開始需訂契約,案主情緒不是主要。

●增加案主權能,設定為案主是有能力的人,主要為案主想要解決,社會工作者提供資源協助。

●如任務中心取向、危機介入取向都包括在短期處遇模式之中,效果較顯著。

意義

廣義

以大範圍的處遇的外殼來說,處遇包括的是社會工作的整個過程(社會工作與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

狹義

社會工作者和案主共同努力,找出案主真正的需要,社會工作者利用可連接的資源,以協助的方式,促使案主轉向積極及勇於表達自己的想法。

目地

主要都是以協助的角度

●協助案主讓其了解自己所需要的是什麼,思考自己的問題,發揮自己潛能,能夠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

●協助案主和環境之間有所改善,適當的連接資源給與其幫助,如經濟上的協助。

社會工作者作出處遇的基本原則

●保有彈性,需要隨時調查以及修正方法、按照情況作調整。

●主要的核心為案主,要確定誰是案主,並以他的參與及意願為考量,配合案主能力,如溝通能力、認知能力,以及行為、對於事物的反應觀察等多面向,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專業知能作出判斷。

●對象不只為案主一人,案主的單一問題不能視為個別事件,在其中常常會牽扯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案主的行為可能為家庭的延伸,當作出處遇判斷的時候,需也考量到案主的整個家庭,掌握主要原則。

處遇方法

直接

以案主為中心,主要為增進案主個人的能力,社會工作者同時也運用與案主之間建立的關係及互動,調適案主的情緒、認知等,發揮案主的潛能,交由案主自己解決問題。

間接

從環境著手,若案主無能力,藉由試著採取改善環境來協助案主,協助改善的方法有輔導就業、經濟上的救援等等。

結論

參考書目

曾華源主編,2013年,《社會個案工作》,台北: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徐震、林萬億合著,1994年,《當代社會工作》,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黃正雄主編,《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台中: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