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遇"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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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intervention)又稱處置、干預,有時也和治療(treatment)、服務(service)、輔導(guidance)等詞交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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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處遇」就是[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4%BE%E6%9C%83%E5%B7%A5%E4%BD%9C 社會工作]者,在協助案主(client)解決問題的行動策略,以及實施過程。(林勝義,2003)
'''處遇'''(或稱處置、治療、干預),為社會工作者掌握案主問題的癥結所在之後,依據診斷分析的結果所採取解決問題之行動的過程(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編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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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參考文獻那編輯方式不對。又,F.J. HARRIS著的是「社會工作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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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看過Skidmore那本書嗎?英文的嗎?et al是等人的意思,就是有許多的作者,但沒寫出來。不要把它當成名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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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來,任何個案在接案(intake)之後,不管案主是自願或非自願(nonvoluntary),都需經過社會工作者縝密的蒐集資料、分析、[[診斷]](diagnosis)、[[評估]](assessment)與規畫(planning),才能對案主施以最適當的幫助,所以基本上,實施'''處遇'''是整個社會個案工作中,最主要的一個環節,它必須以有助於案主的生活適應和社會功能改善為目標,其處置過程大約可從幾方面來著手:
你加入的「干預階段」並不太合適,是自己想的標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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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說干預與處遇是同一個字,題目也是處遇,為什麼現在又變成干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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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遇本來就是個案工作的過程(階段)之一,你題目寫「干預階段」,好像暗指干預有很多階段,但你的內容又完全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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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關係是個案工作一開始就會建立的,一直到結案,但你在這提到,好像是在處遇時才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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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直接及間接兩種分法我沒意見,但內容要寫的清楚。也不要又換成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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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文獻部份前後無法對應,會有抄襲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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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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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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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ㄧ般友誼關係建立在互惠基礎上,而是建立在案主「最佳利益」的原則之上。因此,個案工作在與案主建立專業關係之過程,必須遵守下列幾項專業原則(Skidmoreetal,1994,黃維憲等,民八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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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案主有自我抉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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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消極接納案主的能力與使用資源的權力,同時工作者必須以客觀、中立、不批評的態度,面對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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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每個人都有其潛能的觀點,因此必須著重於案主的長處與優點,並進一步協助案主發揮其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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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工作者對於案主問題的分析,必須以社會主流價值為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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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與案主或其家庭有關之資訊分享,必須取得案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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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工作者必須堅持個案工作評估是ㄧ連續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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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工作者不僅對案主負有專業責任,同時對自己、對機構、對社會和對專業的發展,其實都需要負有相當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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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助人專業的行為都需要與個案工作的目標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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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工作人員需連結案主之需求與資源,並視實際情況之需要,開創新的資源與服務,滿足案主的需求及協助案主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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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助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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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
在個案工作助人過程,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工作目標,譬如:初級階段著重於建立疏通關係、問題預估、設定工作目標、訂定工作契約和澄清工作者與案主之角色;中級階段著重於干預工作之進行,包括:訂定家庭作業、工作目標再確認、轉移與反轉移情緒之處理或資源整合與運作等;結束階段著重於評估個案工作之成效、處理結案案主之情緒反應、視情況決定是否轉介適當機構或追蹤以了解案主的發展等(Brammer,1985;Dorfman,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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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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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工作人員需針對與案主有關之社會心理資料,有系統的整理,並形成對問題成因的初步看法,稱為預估。換句話,「預估」可視為個案工作者對案主問題進行干預過程或處遇的參考架構(Dorfman,1996;Skidmore,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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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預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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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個案工作干預階段,個案工作人員可運用下列技巧來增進干預之成效(Brammer,1985;Dorfman,1996,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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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建立之技巧:了解ˋ接納與關懷是建立專業關係的第一步,個案工作者可運用澄清與引導技巧,協助案主陳述問題,並在陳述過程給予積極同理與傾聽(Brammer,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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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之技巧:進一步幫助案主降低焦慮、學習自我放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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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影響之技巧:個案工作在重視案主自決的原則之下,盡量避免運用直接建議的技巧;但是在某些情況,直接忠告或引導技巧是有助於個案工作之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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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表露之技巧:個案工作者將自我的價值觀、信念行為和相關生活經驗與案主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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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契約之技巧:個案工作者在與案主協商之後,應進一步針對個案工作目標,訂定工作契約(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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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扮演之技巧:協助案主重新調整其情緒反應及社會適應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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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之技巧:個案工作者在聽過案主陳述之後,不表示反對或支持,而改以更清楚的話,將案主的意思重述一遍,表示真正了解案主所說的ㄧ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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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之技巧:工作者可以運用社會學習論,讓案主經由觀察過程模仿特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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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之技巧:在整個個案工作過程,只要案主表現正常的、可取的或較前稍有進步的行為,即加以讚賞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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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納之技巧:個案工作者不ㄧ定要接納案主的行為,可是必須接納案主為一有尊嚴之個體,包括接納案主的缺點、本質、消極的情緒及破壞性的態度與行為(社工辭典,民八一,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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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處遇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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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green>服務面向</font>==
===直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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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與案主會談方式,以期改善案主內在心理力量,如此不但提高案主對環境的適應能力,並且還可增強案主尋求滿足的有效方法,進而促使其潛能的充分發揮(廖榮利,102)。因此,分成六種直接治療方法如下(張思忠等譯,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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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法(Sustaining  procedures):意圖給予案主情感的支持,包含傾聽、接納、安慰與鼓勵。案主得到工作員以全人格完全接受是最有支持性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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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影響法(Procedures of direct influence):包括有忠告、建議、強調、堅持、積極說服及實際干涉(徐震等,124)。正如支持法ㄧ樣,直接影響法自然地出現於個案工作關係中。但不同的是,支持法在所有的個案中皆可做某種程度的運用,而直接影響法勢必很小心的運用(如口頭上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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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疏導(Catharsis or ventilation):與我們所謂有目的的情感表達的方法很相似。不但它本身是治療性的,保護壓抑的措施,同時也導致其他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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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當前情境之本質、案主之反應及彼此之互動(Reflective discuss-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client responses to it,and their interaction):由於情感的牽連,在他面前所發生的事情彷彿ㄧ個扭曲的圖像ㄧㄧ看到的只是他希望看到的,而忽視了其他事情。工作員在思考與討論中幫助他看清他所忽略過的事,往往能夠使他減少矛盾或單方面的觀點。通常這樣做並不必更深入地探討他如何歪曲事實,而在開始討論他的反應模式的動力或成長過程之前,這種方法應該先予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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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反應模式(或傾向)之動力(Reflective discussion of the dynamics of response patterns or tendencies):僅在案主未能看出沒有反應模式的動力會有怎樣的關連時才需要它。 促使人們對他們的情境反應的力量,不管其行為表現是否合理。當案主不能明白他的行為的動力,他不暸解為何他不能實際地應付他的問題時,就需要工作員來幫助他得到更多的自知能力一一更加瞭解他的思考與情感所起的作用。動力的討論,有助於減輕案主對自己的人格需求過當及虛偽的信仰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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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反應模式(或傾向)之原始發展(Reflective discussion of the genetic deve-lopment of response patterns):即意謂著個人早期生活的起源及歷史發展。我們並不是經常需要明白案主感受的發生及早期發展,但有些個案如果不能瞭解過去的動力,也就無法了解目前的動力。通常工作員遇到案主的情緒受到困擾,而社會適應失調的特殊情境時,為了有所進展,就要求助於這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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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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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改善案主所處的不良(或壓力的)環境,以減除案主感受到的苦楚,進而平衡案主與環境間應有的相互感到滿意的適應(廖榮利,102)。間接治療技術則除了包含直接治療法的四項外,還包括環境改變的技術(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編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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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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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種社會工作處遇方法上,對案主所提供的情緒支持固然重要,或政策倡導與環境改變亦有其不可忽視的價值,不過案主本身是否可以確實識辨、挑戰、和改變其認知上的錯誤,才是真正介入的核心和處遇是否成功的關鍵(宋麗玉等人,83-84)。身處在不同的情境中,處遇的方法不盡相同,經由申請與接案、蒐集資料、分析診斷、訂定計畫等,評估何種處遇方法較適合、較佳的選擇方法,以幫助解決案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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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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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rown>訂定服務計畫</font>===
*廖榮利著《社會工作學》。台北:三民書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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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社會個案工作]]者,在 申請或接案(application and intake) --> 調查與研究(study and investigation) --> 診斷與分析(diagnosis and interpretation) 之後,首先應該做的就是訂定目標,才能實施處遇計畫;這計畫有助於社會工作者工作的釐清與執行者的確定,服務計畫是否完備,與事先診斷的正確程度有相當大的關係,當然服務的內容也可隨時調整。''(李增祿,2004)''
*F.J. HARRIS著《社會個案工作》。張思忠‧鄭基慧譯。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1997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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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編列《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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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首先要有目標設定(goal setting),除了可分近期目標與遠程目標,還要有服務的範圍、目標、深度、進度及使用的方法和運用的資料等。
*潘淑滿著《社會個案工作》。心理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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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過程中還必須考慮到下列三點:
*徐震‧林萬億合著《當代社會工作》。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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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誰才是服務的對象----有時案主會由妻子轉到丈夫身上,或母親轉到孩子身上,這是社會工作者首先必須釐清的。
*宋麗玉‧曾華源‧施教裕‧鄭麗珍合著《社會工作理論-處遇模式與案例分析》。台北市:洪葉文化。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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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案主欲達到的目標與機構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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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案主的特質、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能力、倫理、以及機構資源的限制等問題,來決定服務的計畫。''(謝秀芬,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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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rown>澄清問題</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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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是當初經過案主的陳述,與社工人員經過資料的蒐集之後,初步整理,一方面也是為案主整理出頭緒,分析問題導因及問題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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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資料包括從案主生理方面----教育背景,就業、婚姻、健康等狀況去瞭解;心理方面則是從案主的智能狀態,人格特質,自我概念去分析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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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功能方面,可以從案主的人際關係能力,社會角色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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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方面,則對於案主生活環境相關的社會文化因素來判斷,也就是種族、語言、宗教信仰、社會階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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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在某些非自願性的案主,通常不認為自己有問題,因此在這個階段,便顯得非常重要,協助他們看見問題、瞭解問題、並願意面對問題。''(林勝義,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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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rown>建立互動模式</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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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在助人的過程當中,良好的溝通技巧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讓案主對你產生信任感,一方面社會工作者需與案主建立一種互動模式,這樣的關係非常有助於目標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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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n H. Hepworth & Ronald H. Rooney & Jo Ann Larsen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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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勝義書中提及,可分七方面來進行,茲就其中三方面來說明:''(林勝義,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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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與鼓勵----對他們表達感同身受的情緒,並同理他們的思考方向,減少批評與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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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的疏導----儘量讓他們抒發情緒,表達內在;如果真是不肯說,也要做很好的引導與誘發,在這當中也可建立良好的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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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的澄清----幫助案主用正確的角度看事情,並適時給予觀念的澄清,對日後目標較容易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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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rown>與案主達成共識</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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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幫助案主的時候,除了對不同的個案施以客觀的對待,尊重每一個案主的個別化(individualization);在剛開始面對社會工作者的時候,通常會很自然在心裡有一道防衛的牆,而且他們通常不會覺得社會幫他們安排就是他們所要的,甚至他們會希望社會工作者最好就直接給予他們所要的環境或幫助,或到達某一層次的景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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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社會工作者所要做的就是協助他們明白什麼才是對他們最好的結果,[[傾聽]](listening)與良好的溝通勢必要的條件,以期能讓案主明白何種處置對他們最好。其計畫方向有可能是'''家庭維繫''','''家庭重整''',或是'''永久安置''';不管結果為何,都需事先與案主達成共識。''(CCF兒童福利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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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rown>環境改善(environmental modification)</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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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reatment的過程中,環境改善並不是案主或worker在環境中做些什麼改變。而是指worker根據案主各方面狀況,包括案主利益,所採取的行動及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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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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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職業婦女安排日間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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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尋適當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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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尋合適的寄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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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病者說明住院或就醫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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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榮利,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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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心理環境方面,所著重的像是'''職業輔導'''、'''就業訓練'''、'''戒酒服務'''或是'''親職教育'''等,社會工作者都需運用社會資源來達到幫助案主、解決問題,並滿足案主的需求,使案主在環境中有良好的適應。''(謝秀芬,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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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rown>調整社會關係</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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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從案主的社會生活功能以及社會文化背景分析,並著手進行適當的計畫,使案主在社會關係中有所轉變,有助於案主所呈現的行為模式或是社會態度趨向積極化,提高案主對人群、社會的信心,進而增加案主社會生活的適應能力以及發揮潛在能力和充實其社會生活的功能。''(廖榮利,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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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rown>促進個人功能</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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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步解決案主的立即問題之後,很重要的還要提升案主的個人對自我的肯定,和增強其自我權能(self-empowerment),一旦自我肯定提升之後,對人際關係、個人功能,都將會有所改善。自我肯定訓練與認知重建,也是社會工作者在這個階段常用的方法,讓個人角色在社會關係中更具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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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本我、自我和超我的統合(integration)的程度,心理自衛能力的表現與運用,增進現實把握(reality testing)與控制衝動的能力,並有效使用自我功能(ego function)、強化自我的能力(ego strength)或人格統合的能力。''(廖榮利,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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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green>結語</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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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整個助人的過程中,每一個細節,每一個環節,都需社會工作者細心計畫,並用經驗付諸行動,一邊觀察案主心態上的反應,一同達到設定的最後目標。不管結果如何,都希望案主能渡過難關,重新站起來;所以每一個個案不可能套用同一個公式來'''處遇''',唯有集結各派學者,取其精華適用之處,加上專業能力的經驗與培養,才能對案主實施最適當的處遇,真正做到對問題的預防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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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green>參考文獻</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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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會個案工作>''',黃維憲、曾華源、王惠君合著,1985年初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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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會個案工作>''',廖榮利著,1986年,幼獅文化事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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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會工作概論>''',林勝義著,1999年初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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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會工作概論>''',李增祿著,2004年,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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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林萬億著,2002年初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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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謝秀芬著,2006年,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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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Dean H. Hepworth & Ronald H. Rooney & Jo Ann Larsen著,張宏哲等譯,1999年,紅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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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會個案工作實務>''',CCF同仁等36名,1993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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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於 2009年12月10日 (四) 09:00 的修訂

處遇(intervention)又稱處置、干預,有時也和治療(treatment)、服務(service)、輔導(guidance)等詞交互使用。 簡單的說,「處遇」就是社會工作者,在協助案主(client)解決問題的行動策略,以及實施過程。(林勝義,2003)

一般說來,任何個案在接案(intake)之後,不管案主是自願或非自願(nonvoluntary),都需經過社會工作者縝密的蒐集資料、分析、診斷(diagnosis)、評估(assessment)與規畫(planning),才能對案主施以最適當的幫助,所以基本上,實施處遇是整個社會個案工作中,最主要的一個環節,它必須以有助於案主的生活適應和社會功能改善為目標,其處置過程大約可從幾方面來著手:

5 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

服務面向

訂定服務計畫

每一個社會個案工作者,在 申請或接案(application and intake) --> 調查與研究(study and investigation) --> 診斷與分析(diagnosis and interpretation) 之後,首先應該做的就是訂定目標,才能實施處遇計畫;這計畫有助於社會工作者工作的釐清與執行者的確定,服務計畫是否完備,與事先診斷的正確程度有相當大的關係,當然服務的內容也可隨時調整。(李增祿,2004)

大致上,首先要有目標設定(goal setting),除了可分近期目標與遠程目標,還要有服務的範圍、目標、深度、進度及使用的方法和運用的資料等。 在這過程中還必須考慮到下列三點:

  1. 清楚誰才是服務的對象----有時案主會由妻子轉到丈夫身上,或母親轉到孩子身上,這是社會工作者首先必須釐清的。
  2. 瞭解案主欲達到的目標與機構是否一致
  3. 考慮案主的特質、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能力、倫理、以及機構資源的限制等問題,來決定服務的計畫。(謝秀芬,2006年)


澄清問題

這個部分是當初經過案主的陳述,與社工人員經過資料的蒐集之後,初步整理,一方面也是為案主整理出頭緒,分析問題導因及問題的嚴重程度。 這些資料包括從案主生理方面----教育背景,就業、婚姻、健康等狀況去瞭解;心理方面則是從案主的智能狀態,人格特質,自我概念去分析診斷。 在社會功能方面,可以從案主的人際關係能力,社會角色功能等。 在環境方面,則對於案主生活環境相關的社會文化因素來判斷,也就是種族、語言、宗教信仰、社會階層等。 也許在某些非自願性的案主,通常不認為自己有問題,因此在這個階段,便顯得非常重要,協助他們看見問題、瞭解問題、並願意面對問題。(林勝義,2003)

建立互動模式

社會工作者在助人的過程當中,良好的溝通技巧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讓案主對你產生信任感,一方面社會工作者需與案主建立一種互動模式,這樣的關係非常有助於目標的達成。 (Dean H. Hepworth & Ronald H. Rooney & Jo Ann Larsen著)

在林勝義書中提及,可分七方面來進行,茲就其中三方面來說明:(林勝義,2003)

  • 支持與鼓勵----對他們表達感同身受的情緒,並同理他們的思考方向,減少批評與說教。
  • 情緒的疏導----儘量讓他們抒發情緒,表達內在;如果真是不肯說,也要做很好的引導與誘發,在這當中也可建立良好的互信。
  • 觀念的澄清----幫助案主用正確的角度看事情,並適時給予觀念的澄清,對日後目標較容易有一致性。

與案主達成共識

在幫助案主的時候,除了對不同的個案施以客觀的對待,尊重每一個案主的個別化(individualization);在剛開始面對社會工作者的時候,通常會很自然在心裡有一道防衛的牆,而且他們通常不會覺得社會幫他們安排就是他們所要的,甚至他們會希望社會工作者最好就直接給予他們所要的環境或幫助,或到達某一層次的景況。

這時候社會工作者所要做的就是協助他們明白什麼才是對他們最好的結果,傾聽(listening)與良好的溝通勢必要的條件,以期能讓案主明白何種處置對他們最好。其計畫方向有可能是家庭維繫家庭重整,或是永久安置;不管結果為何,都需事先與案主達成共識。(CCF兒童福利叢書)

環境改善(environmental modification)

在treatment的過程中,環境改善並不是案主或worker在環境中做些什麼改變。而是指worker根據案主各方面狀況,包括案主利益,所採取的行動及步驟。 它有可能是:

為職業婦女安排日間托育

找尋適當的醫療服務

找尋合適的寄養家庭

為生病者說明住院或就醫的必要性

(廖榮利,1986)

而在心理環境方面,所著重的像是職業輔導就業訓練戒酒服務或是親職教育等,社會工作者都需運用社會資源來達到幫助案主、解決問題,並滿足案主的需求,使案主在環境中有良好的適應。(謝秀芬,2006)

調整社會關係

可從案主的社會生活功能以及社會文化背景分析,並著手進行適當的計畫,使案主在社會關係中有所轉變,有助於案主所呈現的行為模式或是社會態度趨向積極化,提高案主對人群、社會的信心,進而增加案主社會生活的適應能力以及發揮潛在能力和充實其社會生活的功能。(廖榮利,1986)

促進個人功能

在初步解決案主的立即問題之後,很重要的還要提升案主的個人對自我的肯定,和增強其自我權能(self-empowerment),一旦自我肯定提升之後,對人際關係、個人功能,都將會有所改善。自我肯定訓練與認知重建,也是社會工作者在這個階段常用的方法,讓個人角色在社會關係中更具確定性。

也就是本我、自我和超我的統合(integration)的程度,心理自衛能力的表現與運用,增進現實把握(reality testing)與控制衝動的能力,並有效使用自我功能(ego function)、強化自我的能力(ego strength)或人格統合的能力。(廖榮利,1986)

結語

其實,在整個助人的過程中,每一個細節,每一個環節,都需社會工作者細心計畫,並用經驗付諸行動,一邊觀察案主心態上的反應,一同達到設定的最後目標。不管結果如何,都希望案主能渡過難關,重新站起來;所以每一個個案不可能套用同一個公式來處遇,唯有集結各派學者,取其精華適用之處,加上專業能力的經驗與培養,才能對案主實施最適當的處遇,真正做到對問題的預防與解決。

參考文獻

1. <社會個案工作>,黃維憲、曾華源、王惠君合著,1985年初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 <社會個案工作>,廖榮利著,1986年,幼獅文化事業公司

3. <社會工作概論>,林勝義著,1999年初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4. <社會工作概論>,李增祿著,2004年,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5. <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林萬億著,2002年初版,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6. <社會個案工作理論與技巧>,謝秀芬著,2006年,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7.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理論與技巧>,Dean H. Hepworth & Ronald H. Rooney & Jo Ann Larsen著,張宏哲等譯,1999年,紅葉文化

8. <社會個案工作實務>,CCF同仁等36名,1993年,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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