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遇"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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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幾方面來進行:(周永新,1994)
 
可分幾方面來進行:(周永新,1994)
 
*支持與鼓勵----對他們表達感同身受的情緒,並同理他們的思考方向,減少批評與說教。
 
*支持與鼓勵----對他們表達感同身受的情緒,並同理他們的思考方向,減少批評與說教。
*情緒的疏導----儘量讓他們抒發情緒,表達內在;如果真是不肯說,也要做很好的引導與誘發,在這中間,也可建立良好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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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的疏導----儘量讓他們抒發情緒,表達內在;如果真是不肯說,也要做很好的引導與誘發,在這當中也可建立良好的互信。
*觀念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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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的澄清----幫助案主用正確的角度看事情,並適時給予觀念的澄清,對日後目標較容易有一致性。
*環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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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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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案主明白他想要的結果===
 
===協助案主明白他想要的結果===
 
在幫助案主的時候,除了對不同的個案施以客觀的對待,更應該注意的是:每一個案主都是獨特的個體,因此他們需要的,是被當作一個人(person),而不是一個案子(case)或類別(category);在大多數個案在剛開始面對社會工作者的時候,通常會很自然在心裡有一道防衛的牆,而且他們通常不會覺得社會幫他們安排就是他們所要的,甚至他們會希望社會工作者最好就直接給予他們所要的環境或幫助,或到達某一層次的景況。
 
在幫助案主的時候,除了對不同的個案施以客觀的對待,更應該注意的是:每一個案主都是獨特的個體,因此他們需要的,是被當作一個人(person),而不是一個案子(case)或類別(category);在大多數個案在剛開始面對社會工作者的時候,通常會很自然在心裡有一道防衛的牆,而且他們通常不會覺得社會幫他們安排就是他們所要的,甚至他們會希望社會工作者最好就直接給予他們所要的環境或幫助,或到達某一層次的景況。
  
 
這時候社會工作者所要做的就是協助他們明白什麼才是對他們最好的結果。
 
這時候社會工作者所要做的就是協助他們明白什麼才是對他們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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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案主取得資源或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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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干預----在緊急的狀況下,有時必須給予直接干預的處置,在法律賦予社會工作者特定的職責中,可以不經案主或家人的同意,緊急安置,或帶離至安全處所。
  
 
===預告結案的時間表===
 
===預告結案的時間表===
  
 
===交代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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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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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於 2006年11月8日 (三) 15:04 的修訂

定義

處遇(intervention)又稱處置,有時也和治療(treatment)、服務(service)、輔導(guidance)等詞交互使用。 簡單的說,「處遇」就是社會工作者,在協助案主解決問題的行動策略,以及實施過程。(林勝義,2003)

一般說來,任何個案在接(intake)案之後,不管案主是自願或非自願(nonvoluntary),都需經過社會工作者縝密的診斷、評估與計畫,才能對案主施以最適當的幫助,所以基本上,實施處遇是整個社會個案工作中,最主要的一個環節;所以為能使案主與社會工作者對目標有共識,其處置過程大約可透過以下幾個步驟來達成:

步驟

重述已呈現的問題

這個部分是當初經過案主的陳述,與社工人員經過資料的蒐集之後,初步整理,一方面也是為案主整理出頭緒,分析問題導因及問題的嚴重程度。

也許在某些非自願性的案主,通常不認為自己有問題,因此在這個階段,便顯得非常重要,協助他們看見問題、瞭解問題、並願意面對問題。

建立互動模式

社會工作者在助人的過程當中,良好的溝通技巧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讓案主對你產生信任感,一方面社會工作者需與案主建立一種互動模式,這樣的關係非常有助於目標的達成。 (Dean H. Hepworth & Ronald H. Rooney & Jo Ann Larsen著)

可分幾方面來進行:(周永新,1994)

  • 支持與鼓勵----對他們表達感同身受的情緒,並同理他們的思考方向,減少批評與說教。
  • 情緒的疏導----儘量讓他們抒發情緒,表達內在;如果真是不肯說,也要做很好的引導與誘發,在這當中也可建立良好的互信。
  • 觀念的澄清----幫助案主用正確的角度看事情,並適時給予觀念的澄清,對日後目標較容易有一致性。

協助案主明白他想要的結果

在幫助案主的時候,除了對不同的個案施以客觀的對待,更應該注意的是:每一個案主都是獨特的個體,因此他們需要的,是被當作一個人(person),而不是一個案子(case)或類別(category);在大多數個案在剛開始面對社會工作者的時候,通常會很自然在心裡有一道防衛的牆,而且他們通常不會覺得社會幫他們安排就是他們所要的,甚至他們會希望社會工作者最好就直接給予他們所要的環境或幫助,或到達某一層次的景況。

這時候社會工作者所要做的就是協助他們明白什麼才是對他們最好的結果。

幫助案主取得資源或轉介

  • 直接干預----在緊急的狀況下,有時必須給予直接干預的處置,在法律賦予社會工作者特定的職責中,可以不經案主或家人的同意,緊急安置,或帶離至安全處所。

預告結案的時間表

交代注意事項

結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