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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2007/10/14|}}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處遇'''(或稱處置ˋ治療ˋ干預),為社會工作者掌握案主問題的癥結所在之後,依據診斷分析的結果所採取解決問題之行動的過程。(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編印,ND,頁35) 3 參考文獻那編輯方式不對。又,F.J. HARRIS著的是「社會工作個案」嗎? ==干預階段== ===專業關係=== 不以ㄧ般友誼關係建立在互惠基礎上,而是建立在案主「最佳利益」的原則之上。因此,個案工作在與案主建立專業關係之過程,必須遵守下列幾項專業原則(Skidmoreetal.,1994;黃維憲等,民八四): #尊重案主有自我抉擇權。 #不只是消極接納案主的能力與使用資源的權力,同時工作者必須以客觀ˋ中立ˋ不批評的態度,面對案主。 #堅持每個人都有其潛能的觀點,因此必須著重於案主的長處與優點,並進一步協助案主發揮其潛能。 #個案工作者對於案主問題的分析,必須以社會主流價值為架構。 #對於與案主或其家庭有關之資訊分享,必須取得案主的同意。 #個案工作者必須堅持個案工作評估是ㄧ連續的過程。 #個案工作者不僅對案主負有專業責任,同時對自己ˋ對機構ˋ對社會和對專業的發展,其實都需要負有相當之責任。 #所有助人專業的行為都需要與個案工作的目標相互配合。 #個案工作人員需連結案主之需求與資源,並視實際情況之需要,開創新的資源與服務,滿足案主的需求及協助案主進一步發展。 ===建立助人關係=== 在個案工作助人過程,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工作目標,譬如:初級階段著重於建立疏通關係ˋ問題預估ˋ設定工作目標ˋ訂定工作契約和澄清工作者與案主之角色;中級階段著重於干預工作之進行,包括:訂定家庭作業ˋ工作目標再確認ˋ轉移與反轉移情緒之處理或資源整合與運作等;結束階段著重於評估個案工作之成效ˋ處理結案案主之情緒反應ˋ視情況決定是否轉介適當機構或追蹤以了解案主的發展等(Brammer,1985;Dorfman,1996) ===工作假設=== 個案工作人員需針對與案主有關之社會心理資料,有系統的整理,並形成對問題成因的初步看法,稱為預估。換句話,「預估」可視為個案工作者對案主問題進行干預過程或處遇的參考架構。(Dorfman,1996;Skidmore,1994) ===干預技巧=== ==主要處遇之方式== ===直接治療=== 藉由與案主會談方式,以期改善案主內在心理力量,如此不但提高案主對環境的適應能力,並且還可增強案主尋求滿足的有效方法,進而促使其潛能的充分發揮。因此分成六種直接治療方法如下: 甲:支持法(Sustaining procedures) 意圖給予案主情感的支持,包含傾聽ˋ接納ˋ安慰與鼓勵。案主得到工作員以全人格完全接受是最有支持性的一種。 ===間接治療=== ==結語== ==參考文獻== *廖榮利著《社會工作學》。台北:三民書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修訂版。 *F.J. HARRIS著:《社會個案工作》。張思忠‧鄭基慧譯。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1997年七月。 *台灣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編列。《社會工作實務-個案診斷與處置》。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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