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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英國社區照顧的起源可溯至1601年伊莉莎白女王的[[濟貧法案]](Poor Law),此法強調親屬責任、教區救助與政府補助的原則,對低收入戶的照顧,依其工作能力與需要分為院內救助與院外救助兩種,此法嚴格的限制低收入戶遷徙行為,並且將服務侷限在社區之內,此舉也建立了英國往後三百年的濟貧基本模式。 ==一、1960年代以前-社區照顧醞釀期== *1946年二次世界大戰後,是搭建起戰前社會福利體制與戰後福利國家發展橋樑,戰爭時期由於資源的缺乏與有限性,使的許多民間與地方醫院被快速的任意合併,並由軍方接管,造成許病人被限定在有限的病床上,身心障礙者、慢性病患和老人收容診治的優先順序上便排到非常後面,因此當戰爭結束後要件夠一個更好的福利社會,成為當時聯合政府的共識(Rose&Shiration,1986;Jones,1994:125)。 *1950-1960年代,在精神疾病患者或老人的照顧上,社區照顧已逐漸成為一種觀念上的共識,為了讓他們的生活過的更快樂,應盡可能讓他門留在自己的家裡接受照顧,目的在達到取代機構式的照護模式,同時也為了減少政府財政的壓力。﹙黃源協,2000﹚ *1960年代前的社區照顧有下列幾點: 1.鼓勵在醫院接受照顧的病患參與社區生活。 2.對象是弱智者回到社區中生活、精神病患者出院後的照顧﹙after care﹚及兒童老人的社區性服務。 3.強調精神病患者非隔離事的照護,由醫院與地方政府合作。 4.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第一次出現是在1954至1957年的精神疾病與缺陷者皇家委員會文件中。(周月清,2000) ==二、1960年代-社區照顧草創期== *社區照顧真正開始被認同且將視為一種政策,具體的依據是1961年Titmuss針對全國心理衛生協會的演講中,指出精神病患者及心理唯常者(mental subnormal)(及智能障礙者),再社會資源尚未準備妥當時,將其照護草率的移轉到社區照顧是失敗的(Titmuss,1968) *英國社區照顧責任開始由中央移轉給地方最重要的轉折是1968年公佈的Seebohm報告書<<地方政府與相關個人性社會服務委員會報告書>>報告書的重點是將所提供的服務加以分工,如居家照顧由地方政府提供,送餐到家、家事服務則由地方政府或志願性委員會提供,社會工作者則應像團隊一樣共同運作。(賴雨陽,2002) *1960年代的社區照顧主要是針對已經居住在將停留醫院者,案主群包括精神病患者與智障者,呼籲將這些人移轉到社區來照顧,以提供社區服務有居家照顧,送餐到家、家事服務替代,如同前述,對1960年代的社區照顧也有持有反對聲音者,即Titmuss,他並非反對社區照顧,而是反對草率行事,主要是因為當時得社會資源不足,另外Jones(1998)也同意Titmuss的說法,批評在社區資源尚不完備時,社區照顧事不存在的,只是將照顧責任丟還給親人而已。(周月清,2000) *從政府的立場,當時的社區照顧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節省財政支出,而社區照顧被認為是比醫院之長期照護便宜的(Means&Smith,1994;Guthrie,1998;Sainsbury,1997) ==三、1970年代-社區照顧發展初期-機構教養院的替代期== ==四、1979年至1980年代中期-社區照顧發展黑暗期-變相的社區照顧== ==五、1987年至1990年代-社區照顧改革期-表裡不一致的社區照顧== ==參考文獻== *黃源協 (2000)。'''社區照顧-台灣與英國經驗的簡視'''。台北:楊智 *周月清 (2000)。'''英國社區照顧:源起與爭議'''。台北:五南 *賴雨陽 (2002)。'''社區工作與社會福利社區化'''。台北:洪葉 *林萬億 (2003)。'''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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