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覺察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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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覺察來說,就是個人將注意力聚焦在自己身上,第一能對自己的個性、習慣、期望有所了解,如:喜歡什麼?不喜歡什麼?每天早上的習慣是什麼?等;第二能明白自己當下的處境,也就是社會與環境對個人造成哪些影響或侷限,第三是了解個人的行為是否能符合個人的期望,當不能符合時,個人是如何面對或處理其矛盾和衝突。總言之,一個具有自我覺察能力的人,是對自己在各方面有所了解的人。
   而自我覺察(self-awareness)就是指「我在社會生活中,是否知道我目前所表現出來的行為,有或沒有符合我的某一角色應該有的表現,或符合其他人對我的期待。」就是「我有沒有清楚知道我現在所表現出來的行為與行為後果。」
   自我覺察主要是發生在「當下」的時機,但也是一個貫穿前後的連續性過程。

「完形諮商強調覺察、現在,覺察乃是專注與注意的能力。思考並不是覺察,感覺、感受也不是覺察,覺察乃是去接觸、了解我正在想什麼、感覺、感受到什麼......,如果我不能覺察我正在做的,我即是對我所做的沒有反應。」(Simkin,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