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決定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13年11月30日 (六) 18:23 由 SCU01116258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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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在民主社會中每個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也是一種人類與生俱來的能力;而在社會個案中的案主自我抉擇(client self-determination)是一種最基本的價值,也是一種接納,讓案主自己做出一個抉擇,相信案主有潛力、能力做出一個好的抉擇和好的環境,前提是案主是有能力決定自己生活的人。案主自決是社會個案工作中處遇效果的重要根據,需要案主自動自發的思考、省察自己、訂定計畫、自我決定與選擇,才能達到真正的效果。

自我決定理論(Self-determination theory,SDT)

自我決定理論(Self-determination theory,SDT)在20世紀80年代由Deci Edward L. 和Ryan Richard M.美國心理學家等人在20世紀80年代所提出,是一種關於人類自我決定行爲的動機過程的理論,此理論本身是個多向度且複雜融合其他理論的理論;自我決定理論假設人類是一種積極的生物,生來具有心理成長和發展的趨向。

主要觀點

西方心理學在動機理論發展約有百年歷史,主要經歷三個時期,而Deci Edward L.和Ryan Richard M.等人所提出的自我決定理論是屬於第三個時期。這一個階段融合了「本能/需要理論」與「認知理論」時期的兩個理論,多面相了解人類動機的本質,從真實自我的角度研究人的動機。

「本能/需要理論」

將人比喻為一個機器-制式化的運作,沒有感覺、意志的參與和運轉,完全由環境和活動去控制刺激,這一個階段的理論忽略了人類的自動性,而無法廣泛解釋人類的各個社會行為,則逐漸被之後的認知理論所取代。

「認知理論」

將人比喻為神-將人視為一個個體,有認知、理性、客觀、完全公正和全能,也特別關注這樣的過程;也把人當成是決策的訂定者。

相關理論

自我決定理論發展的過程,不是突然發現某一種新的理論,自我決定理論是部分統合前人所發展的理論,再加以整理而變成一套知識體系。其中之一就有有機辯証元理論(organismic-dialectical metatheory),此理論是由三個小型理論所組成-認知評價理論(cognitive evaluate theory, CET)[1]、有機整合理論(organismic integration theory, OIT)[2]、因果定向理論(causality orientation theory)[3]提出對於人類的預先設想;有機辯証元理論將基本心理需求的概念重新定義,且深入研究人類內在動機與外在動機與基本心理需求的滿足程度的影響,更說明社會環境對於基本心理需求滿足程度的影響,所以,自我決定理論的建立要多虧了基本心理需求理論,基本心理需求理論在其他的理論中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自我決定與心理需求

自我決定與行為動機

內在動機

外在動機

無動機

自我決定與專業助人者

題目

參考文獻

‧《社會工作倫理》,徐震,李明政主編.--初版,台北市:五南,民90

‧《社會個案工作:倫理與技巧》,謝秀芬著,台北市:雙葉書廊,民91

‧《社會個案工作:倫理與技巧》,謝秀芬著.----二版,台北市:雙葉書廊,民95

‧ 施麗紅 老人入住長期照顧機構行為初探-以自我決定理論析之 社區發展季刊 132期 中華民國99年12月

‧ 動機、基本心理需求滿足與幸福感之關係-以Deci and Ryan自我決定理論為基礎 鍾孟玲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2010年國際體育運動與健康休閒發展趨勢研討會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