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決定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13年11月30日 (六) 15:14 由 SCU01116258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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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在民主社會中每個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也是一種人類與生俱來的能力;而在社會個案中的案主自我抉擇(client self-determination)是一種最基本的價值,也是一種接納,讓案主自己做出一個抉擇,相信案主有潛力、能力做出一個好的抉擇和好的環境,前提是案主是有能力決定自己生活的人。案主自決是社會個案工作中處遇效果的重要根據,需要案主自動自發的思考、省察自己、訂定計畫、自我決定與選擇,才能達到真正的效果。

自我決定理論

自我決定理論(Self-determination theory,SDT)在20世紀80年代由Deci Edward L. 和Ryan Richard M.美國心理學家等人在20世紀80年代所提出,是一種關於人類自我決定行爲的動機過程的理論,此理論本身是個多元且複雜融合其他理論的理論

自我決定與行為動機

內在動機

外在動機

無動機

自我決定與專業助人者

題目

參考文獻

‧《社會工作倫理》,徐震,李明政主編.--初版,台北市:五南,民90

‧《社會個案工作:倫理與技巧》,謝秀芬著,台北市:雙葉書廊,民91

‧《社會個案工作:倫理與技巧》,謝秀芬著.----二版,台北市:雙葉書廊,民95

‧ 施麗紅 老人入住長期照顧機構行為初探-以自我決定理論析之 社區發展季刊 132期 中華民國99年12月

‧ 動機、基本心理需求滿足與幸福感之關係-以Deci and Ryan自我決定理論為基礎 鍾孟玲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2010年國際體育運動與健康休閒發展趨勢研討會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