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之發展歷史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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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是以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為對象,以社會工作方法解決老人在個人、家庭、團體、社區所面臨的問題,除此之外老人在身體上、生活上精神上的各方面需求的滿足也是老人福利的重點。從範圍來看則可老人福利區分為狹義與廣義,廣義的老人福利是在說明如何將社會資源再分配,人力資源在運用和退休生的在社會化。而挾義的老人福利則是在說明所謂的「老人福利服務」(徐立忠,民85)

我國老人福利思想的歷史

敬老是一個民族崇功報德的具體表現,也是透過長幼有序、尊卑有別來安定社會的有效因素。我國自古即有若干敬老、尊長措施,藉此可略窺對於老人福利思想的精華所在。這些措施包括:1.給予尊崇2.給予餽贈3.給予特權。雖然我國自古以來的養老措施,伴隨有皇帝教化的政治利益,但主體上維繫我國文化傳承的敬老孝化制度,最終的基礎乃為「孝道」的根源。(蔡漢賢,民國73)(徐立忠,民國72)

宋代以前

周秦時期老人在當時擁有極高的社會地位,並享有許多特別的待遇,對於老人的起居飲食則按年齡的差別給予不同的照顧。希望能夠滿足老人們各別的需求。對於老人的家屬,也給予特別的待遇,使子女可以因此而克盡孝道。漢代到唐代以前,中央和地方則分別由皇帝以及地方主管主持養老之禮,其用意在顯現國家全民對於老人的智慧象徵的尊崇。(許水德,民國77)

宋代以後

宋代之後老人的地位逐漸下降,不管是中央的迎親之儀或是地方的鄉飲之禮都亦漸失色,雖仍然在施行養老之禮,但已大不如前,但在宋代卻設置了「養居院」,收容遭遇到不幸的老人,宋代對於不幸老人的收容有著出色的表現。至於元、明、清三代對於推崇老人的部份不如前朝,但對於老人救助方面,也有一定的成就和幫助。(許水德,民國77)

民國以後

老人福利發展到了民國之後,變的更加具體和充實,國父孫中山先生在三民主義當中,特別重視民生主義,其中對於老人福利方面可包含有:國家有供養不幸老人,照顧老人之義務;老人有享受國家安養而不必再盡義務之權利。先總統蔣公則繼承國父的遺教,指出當時老人問題的形成,乃在於大家庭的瓦解,造成一般老人因此步上困境,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措施,其中包括:養老金、養老院、退休制度的建立以及家庭功能的強化等等...在憲法方面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知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救濟。」也可視為對於老人福利思想的展現。民國以後的老人福利不足之處為,這些措施都傾向於消極性和救濟性的,因此顯得零散和不完整。(許水德,民國77)

成立老人福利法

在民國六十九年「老人福利法」頒布之後,老人福利工作方得以加強拓展,由消極轉變為積極,在法規始告完備之後,老人福利工作之推展可以有所遵循,老人福利工作隨之積極規劃且全面推動,在「宏揚敬老美德,安定老人生活,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的宗旨之下,使得我國自古以來的老人福利得以融會並加以施行,雖然已有一套積極且完整的方式來運作,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如:目的欠明,忽視家庭,經費不足等等,但我們依然可以視實際情況來加以修正及改善,配合更符合我們社會整體需求的社會福利架構來建立,使老人福利可以在新的社會環境下順利展開。(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民國79)。(許水德,民國77)

歐美老人福利思想的歷史

歐美老人福利發展演變,大致可從下面五個時期窺其全貌(許水德,民國77年)。

原始時期

處於一個初民社會,文物簡陋,當時的老人福利與宗教習慣混搖不清,在關於救濟事業方面,大多是由教會或私人負責處理,因此當時的老人福利是居於一種施捨的觀念。

福利法案確立時期

在社會進化之後,國家的規模具備,關於福利法案也漸行發達,在統治者積極負起社會救助的工作,並由國家負起社會福利之推行,逐漸產生各種福利法案及制度。

進化時期

十八世紀時,歐洲國家組織及度發展,學術思想進步快速,加上工業發展之後,在資本主義的抬頭,失業及貧困者日漸增加,社會救助已非宗教團體或個人能力所能負擔,而必須仰賴政府負責。

社會化時期

十九世紀以後,社會越趨進化,新的社會學說興起,使一般學者發現老人福利的問題,有其社會及生理、心理之成因,認為這是社會變遷下的連鎖反應,這些現象並費個人的過失,而是整個社會共同的責任,此時的老人福利,注重共同利益的維護,其福利的觀念亦由消極的救濟趨向於積極的預防主義。

福利時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整個老人福利的本質皆兼顧社會之需要,主張充分發揮老人福利之預防性功能,近代的歐美國家對於老人福利思想大致已從重視人權的觀點上來著手,各國憲法大都包含著社會福利的精神,在一九六一年美國「白宮老人會議」發表的「老年公民憲章」所列式的老人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下,使社會照顧老人的同時,老人亦能貢獻現社會。
  • 權利:每一位老人,不論種族都賦有做個有用的人的特權,公平享有娛樂、教育和醫療資源,獲得合於晚年可居住之住宅,獲得與家中經濟一致的道德經濟支援,在尊嚴中生活或死亡的權利。
  • 義務:應竭盡其最高能力,負起預備成為一個自主有用的人且能有一套最終退休計畫,貢獻其知識與經驗,竭力於適應未來變遷的義務,常是維持家人、鄰居、朋友之間的關係,做個受人尊重之顧問等義務。


參考文獻

  • 蔡漢賢,民國73年,老人福利的舊措施與新需要,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 許水德,1988版,老人福利行政之研究,文景出版社
  • 徐立忠,民國72年,高齡化社會與老人福利,高務印書館
  •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民國79年,台灣省推行老人福利工作手冊,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