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之發展歷史"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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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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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內容是「老人福利」,(是上課說不能寫的題目),而不是「老人福利之發展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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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之後老人的地位逐漸下降,不管是中央的迎親之儀或是地方的鄉飲之禮都亦漸失色,雖仍然在施行養老之禮,但已大不如前,但在宋代卻設置了「養居院」,收容遭遇到不幸的老人,宋代對於不幸老人的收容有著出色的表現。至於元、明、清三代對於推崇老人的部份不如前朝,但對於老人救助方面,也有一定的成就和幫助。(許水德,民國77)
 
宋代之後老人的地位逐漸下降,不管是中央的迎親之儀或是地方的鄉飲之禮都亦漸失色,雖仍然在施行養老之禮,但已大不如前,但在宋代卻設置了「養居院」,收容遭遇到不幸的老人,宋代對於不幸老人的收容有著出色的表現。至於元、明、清三代對於推崇老人的部份不如前朝,但對於老人救助方面,也有一定的成就和幫助。(許水德,民國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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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發展到了民國之後,變的更加具體和充實,國父孫中山先生在三民主義當中,特別重視民生主義,其中對於老人福利方面可包含有:國家有供養不幸老人,照顧老人之義務;老人有享受國家安養而不必再盡義務之權利。先總統蔣公則繼承國父的遺教,指出當時老人問題的形成,乃在於大家庭的瓦解,造成一般老人因此步上困境,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措施,其中包括:養老金、養老院、退休制度的建立以及家庭功能的強化等等...在憲法方面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知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救濟。」也可視為對於老人福利思想的展現。民國以後的老人福利不足之處為,這些措施都傾向於消極性和救濟性的,因此顯得零散和不完整。(許水德,民國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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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發展到了民國之後,變的更加具體和充實,國父孫中山先生在三民主義當中,特別重視民生主義,其中對於老人福利方面可包含有:國家有供養不幸老人,照顧老人之義務;老人有享受國家安養而不必再盡義務之權利。先總統蔣公則繼承國父的遺教,指出當時老人問題的形成,乃在於大家庭的瓦解,造成一般老人因此步上困境,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措施,其中包括:養老金、養老院、退休制度的建立以及家庭功能的強化等等...在憲法方面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知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救濟。」也可視為對於老人福利思想的展現。民國以後的老人福利不足之處為,這些措施都傾向於消極性和救濟性的,因此顯得零散和不完整。(許水德,民國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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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老人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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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民國六十九年「老人福利法」頒布之後,老人福利工作方得以加強拓展,由消極轉變為積極,在法規始告完備之後,老人福利工作之推展可以有所遵循,老人福利工作隨之積極規劃且全面推動,在「宏揚敬老美德,安定老人生活,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的宗旨之下,使得我國自古以來的老人福利得以融會並加以施行,雖然已有一套積極且完整的方式來運作,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如:目的欠明,忽視家庭,經費不足等等,但我們依然可以視實際情況來加以修正及改善,配合更符合我們社會整體需求的社會福利架構來建立,使老人福利可以在新的社會環境下順利展開。(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民國79)。(許水德,民國77)
 
再民國六十九年「老人福利法」頒布之後,老人福利工作方得以加強拓展,由消極轉變為積極,在法規始告完備之後,老人福利工作之推展可以有所遵循,老人福利工作隨之積極規劃且全面推動,在「宏揚敬老美德,安定老人生活,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的宗旨之下,使得我國自古以來的老人福利得以融會並加以施行,雖然已有一套積極且完整的方式來運作,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如:目的欠明,忽視家庭,經費不足等等,但我們依然可以視實際情況來加以修正及改善,配合更符合我們社會整體需求的社會福利架構來建立,使老人福利可以在新的社會環境下順利展開。(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民國79)。(許水德,民國77)

於 2006年12月3日 (日) 17:21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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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內容是「老人福利」,(是上課說不能寫的題目),而不是「老人福利之發展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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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是以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為對象,以社會工作方法解決老人在個人、家庭、團體、社區所面臨的問題,除此之外老人在身體上、生活上精神上的各方面需求的滿足也是老人福利的重點。從範圍來看則可老人福利區分為狹義與廣義,廣義的老人福利是在說明如何將社會資源再分配,人力資源在運用和退休生的在社會化。而挾義的老人福利則是在說明所謂的「老人福利服務」(徐立忠,民85)

我國老人福利思想的歷史

敬老是一個民族崇功報德的具體表現,也是透過長幼有序、尊卑有別來安定社會的有效因素。我國自古即有若干敬老、尊長措施,藉此可略窺對於老人福利思想的精華所在。這些措施包括:1.給予尊崇2.給予餽贈3.給予特權。雖然我國自古以來的養老措施,伴隨有皇帝教化的政治利益,但主體上維繫我國文化傳承的敬老孝化制度,最終的基礎乃為「孝道」的根源。(蔡漢賢,民國73)(徐立忠,民國72)

宋代以前

周秦時期老人在當時擁有極高的社會地位,並享有許多特別的待遇,對於老人的起居飲食則按年齡的差別給予不同的照顧。希望能夠滿足老人們各別的需求。對於老人的家屬,也給予特別的待遇,使子女可以因此而克盡孝道。漢代到唐代以前,中央和地方則分別由皇帝以及地方主管主持養老之禮,其用意在顯現國家全民對於老人的智慧象徵的尊崇。(許水德,民國77)

宋代以後

宋代之後老人的地位逐漸下降,不管是中央的迎親之儀或是地方的鄉飲之禮都亦漸失色,雖仍然在施行養老之禮,但已大不如前,但在宋代卻設置了「養居院」,收容遭遇到不幸的老人,宋代對於不幸老人的收容有著出色的表現。至於元、明、清三代對於推崇老人的部份不如前朝,但對於老人救助方面,也有一定的成就和幫助。(許水德,民國77)

民國以後

老人福利發展到了民國之後,變的更加具體和充實,國父孫中山先生在三民主義當中,特別重視民生主義,其中對於老人福利方面可包含有:國家有供養不幸老人,照顧老人之義務;老人有享受國家安養而不必再盡義務之權利。先總統蔣公則繼承國父的遺教,指出當時老人問題的形成,乃在於大家庭的瓦解,造成一般老人因此步上困境,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措施,其中包括:養老金、養老院、退休制度的建立以及家庭功能的強化等等...在憲法方面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知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救濟。」也可視為對於老人福利思想的展現。民國以後的老人福利不足之處為,這些措施都傾向於消極性和救濟性的,因此顯得零散和不完整。(許水德,民國77)

成立老人福利法

再民國六十九年「老人福利法」頒布之後,老人福利工作方得以加強拓展,由消極轉變為積極,在法規始告完備之後,老人福利工作之推展可以有所遵循,老人福利工作隨之積極規劃且全面推動,在「宏揚敬老美德,安定老人生活,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的宗旨之下,使得我國自古以來的老人福利得以融會並加以施行,雖然已有一套積極且完整的方式來運作,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如:目的欠明,忽視家庭,經費不足等等,但我們依然可以視實際情況來加以修正及改善,配合更符合我們社會整體需求的社會福利架構來建立,使老人福利可以在新的社會環境下順利展開。(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民國79)。(許水德,民國77)


歐美老人福利思想的歷史

參考文獻

  • 蔡漢賢,民國73年,老人福利的舊措施與新需要,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 許水德,1988版,老人福利行政之研究,文景出版社
  • 徐立忠,民國72年,高齡化社會與老人福利,高務印書館
  •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民國79年,台灣省推行老人福利工作手冊,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