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療保險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2月19日 (二) 15:47 由 218.162.82.183 (對話) 所做的修訂 (''' 台灣社會醫療保險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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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醫療保險是社會安全支柱之一,隨著老年化社會的來臨更顯醫療保險的重要性,在此多元化的社會裡醫療品質及需求更顯出其迫切性與需要性,而健全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是政府所應重視的重點政策之一,民間慈善團體更是朝此目標在努力,一些壽險公司這幾年更是普遍的賣起醫療保險,光一家保險公司一年實收醫療險新契約保費就有好幾億,由此可見政策性的社會醫療保險普遍不足,一般民眾反而必須個別藉由商業性的醫療保險來補足,故而政策性的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性的醫療保險剛好有【扶圓補缺】的功用。


台灣社會醫療保險現況

我們台灣目前有關醫療制度和保障機制,就整個社會安全體系而言,大概可區分為三種類型:(一)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以納費互助,風險分攤的方式提供生活保障及醫療給付保障;(二)社會救助的制度─對於經濟弱勢者提供免費扶助;(三)社會津貼制度對不同在結構上形成差異者,給予不同金額補助給付。而社會醫療保險係指政府為推行社會政策,以照顧民眾健康及福利人民為主要目標,應用保險大數法則的原理,採用按月繳納保費方式。對於全體國民當其遭遇到生、老、病、死、傷、殘及失業等特定危險事故得時候,提供各項醫療給付及社會救助。它的目的主要在保障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醫療照顧。其制度上的財務屬性本身兼具有,社會性(福利性)與保險性多重的性質。除了重視個人公平性的風險分攤外,亦具有社會適當性的福利因素。只是它基本的理論基礎,乃是建立在社會的自助及互助理念上。被保險人必須先盡按時繳納保費的義務,才能享受保險給付的權利;年金的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過去的保險年資為依據,並訂有給付標準及方式,使受益人能自己計算給付額;基礎性的年金財務不適宜以商業性的精算方式處理,若有虧損(風險)則由政府最後承擔,因此財務管理往往採確定給付方式處理;領受老年年金給付時,不考慮其經濟需要或經濟狀況,屬權利的享有。

早期的勞工保險、公保、農保皆有醫療給付,但自從實施全民健保以後就全沒了!但保費還是照繳真像一隻牛被剝了兩層皮;在一個資本邏輯當道,又無人質疑「利潤」由何處來及往何處去的社會裡,一般老百姓從意識上及行為上將「投資必得利潤」視為理所當然。資本家在這麼肥沃的環境裡,當然是各顯神通,極盡能事的搶攻各種牟利的機會。醫療事業不論按「理」及「法」而言,都應是「非營利」本質,卻在這幾年成了大財團爭相搶佔瓜分的「營利」目標。當醫療事業遠離「非營利」精神時,人就與病痛越來越近,而離尊嚴越來越遠了!

  

商業醫療保險的優勢

雖然全民健康保險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但還是有給付不足或是保障不夠的現象,尤其近年來健保費率以及自負額雙雙調漲,使就一般民眾負擔增加,因此就更凸顯出商業性健康保險重要性。而透過商業性健康保險,藉由所提供的醫療項目及醫療給付來彌補全民健保之不足,也可提升個人醫療品質,而獲得更完善更好的醫療保障。 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範圍 門診、住院、中醫醫院或診所、分娩、復健服務、預防保健服務、居家照護服務、慢性精神病復健全民健康為加強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區復健。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成藥、醫師指示用藥、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枴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經保險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此外全民健保亦規定有自行負擔的費用在住院費用的部分負擔中,分急性與慢性病房兩種: 國內目前雖然有全民健保提供國民基本的健康保障,但是仍規定有許多自負額,因此若要求較高的醫療品質,全民健保仍然明顯不足,故商業性保險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健康保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健康保險,僅指疾病保險而言;廣義的健康保險,尚包括人身傷害之醫療保險在內。換言之,健康保險,是指因意外傷害或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而由保險提供保障的一種人身保險。隨著國民所得的提昇,國人對於生活品質、醫療水準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商業性健康保險因此漸受國人的重視,究竟其承保範圍為何呢?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所以就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為疾病、分娩,所致的結果是殘廢、死亡。一般來說因疾病分娩所造成的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都有承保,但因而所致之殘廢、死亡,保險人亦有做保險金的給付。

目前商業性健康保險商品種類 (一) 住院醫療險: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或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經診斷確定必須住院治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依給付方式可分為:1、實支實付型2、日(定)額給付型,因為每一家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給付並不相同,在購買住院醫療保險時,被保險人最好先對主要給付內容做初步的認識,選擇適合自己的住院醫療保險。 (二) 重大疾病保險:被保險人於此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依約所定之重大疾病時,按確定當時總保險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目前國內的重大疾病險的保障範圍有下例七種:1、心肌梗塞2、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3、腦中風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5、癌症6、癱瘓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因此,重大疾病保險為保險金額之提前給付,在被保險人確定診斷後,即可提前領取保險金,用來支付龐大之醫療費用。重大疾病保險有別於其他險種〈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才可領取保險金的規定〉,而重大疾病保險在生前即可領取保險金,所以頗受消費者喜愛。 (三) 防癌保險:此種保險主要保障內容有1、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2、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3、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4、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5、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6、癌症身故保險金。 (四) 失能保險: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因而無法工作所發生的所得損失,由保險人提供失能保險金給付的保險。因此被保險人可透過投保失能險,以分擔風險。 (五) 長期看護保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對於日常生活活動無法自我照顧之人,對其行走、就食、排泄、醫療、護理等,需要他人長期照顧;或被診斷確定為老年痴呆;或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有分辨上的障礙者給付保險金。其給付內容有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

個人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比較 健康保險是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門 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由保險公司依約定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保險金額。全民健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政府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雖然在全民健保實施後,國人多已納入保障範圍內,但因全民健保是社會保險,以公平照顧全體國民為原則,而且政府的資源有限,因此所提供的是基本的醫療保障,並非所有的醫療費用都可由全民健保來給付,仍有部分項目的醫療費用是不予給付用的,而商業健康保險則可彌補這些保障的缺口,提昇醫療水準的品質。舉凡像是醫師指示藥、一般膳食費、救護車費、指定醫師費用以及超過全民健保給付之病房費差額等,皆可透過商業健康保險獲得保障,對於醫療品質的提升,將有很大的助益。當遭受傷害或是疾病折磨之苦時,除了醫療費用的負擔外,還可能發生收入中斷的損失,這部份的損失是無法從全民健保中獲得補償的,勞工保險也僅給予部份的補償,而商業保險中的「失能保險」正可以彌補我們收入中斷的損失,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全無虞。雖然目前國人擁有全民健保,可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但如要求較高的醫療品質,全民健保可就無法滿足實際的需求。


強化社會醫療保險

由於新醫療科技不斷研發,導致新藥、新增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不斷增加,其對民眾健康之維護亦具有重要性,惟該類新藥、新增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價格昂貴,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有限之情形下,保險人無法適時予以收載納入支付範圍,導致民眾使用之不方便。以血管支架為例,在新醫療技術研發下,「塗藥血管支架」業經臨床試驗證實較血管支架具臨床治療效益,可明顯減少其半年內冠狀動脈再狹窄復發率,惟尚缺乏長期療效追蹤結果。「塗藥血管支架」藥商申請之價格,為原血管支架健保支付價格的2.1倍至3.2倍,若健保將其納入保險給付範圍,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於92年給付血管支架數量(約6、600支)計算,將增加2.7億至5.4億元的保險支出。健保局經諮詢專家意見,考慮病患權益,認為這種情形,完全不予給付,並非十分合理,故同意由健保按一般藥材給付固定金額,其超過之部分,才由民眾自付,對民眾而言,不但增加其選擇權,亦減輕其負擔,因此,這部分條文之增修訂,對民眾而言,將是有利而無害的。

全民健保有關藥品及特殊材料之給付,對屬於同有效成分、同藥理分類之藥品;或屬於同功能別類別之材料,均訂有上限價格,以作為保險對象負擔差額之依據。本次修法通過之後,健保局將參酌各國制度,衡量我國國情,訂定一個被保險人可以接受之合理制度。未來將藉由醫療科技評估機制,透過結構性的參與組織,建立權責對等的民主決策模式,確保民眾權益及減輕民眾使用新藥新科技之財務壓力。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公佈的自民國94年家庭收支狀況調查顯示,其中8成家庭儲蓄變少了,原因是所得成長有限。面對薪資凍結的時代,壽險業者建議,可善用個家壽險公司提供的團體保險、自選式的組合保險套餐,保費比較便宜可以輕鬆投保,不但不會增加金錢的負擔,又能獲得壽險、意外險、及醫療險的多重保障。這個觀念引導國人的行為與價值判斷,目前在醫療體系中有許多不當的就醫行為與用藥情形,它與觀念的偏差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如何加強民眾之衛生教育、導正其觀念是非常迫切需要的。衛生署更應從機關之組織再調整、健保之支付制度、醫師之門診型態等,以期從根本處著眼,以小兵立大功的策略,加強一般民眾之衛生教育,改善國人生活作息習性,並鼓勵多運動,以重預防、少醫療,而達到身體健康之目的。例如醫療資訊透明化的積極推動、醫療品質的有效監督與提昇、對於弱勢醫療權益的維護以及醫療糾紛的處理、健保體制的改弦更張,以促成品質和正義的良好醫療環境,以達到民眾、醫界和政府的三贏境地。

目前人類享有的法定人權還是相當的有限,更有賴於我們持續去爭取更廣泛的人權。醫療人權是人權內涵中重要的一個環節,保障並促進國人的醫療人權,是當前「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的主要努力的目標,也是不容推卸的責任。引用﹝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柴松林﹞所講。

緊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達,國民所得的普遍提昇,以及教育的普及,國人對於影響生命與健康的醫療品質,要求也越來越高,其中包括醫療機構的硬體設備、醫事人員的專業技術、以及醫療團隊的服務態度,均受到相當的關切。加上全民健保支付制度的衝擊,更使得醫療機構面臨前所未有的一些競爭壓力。因此如何落實優良的醫療品質,並有效的利用醫療資源,給民眾一個有品質與正義的醫療環境,已經是現階段醫療機構無可逃避的嚴肅課題了。


結論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結構的變遷,人民的生活水準雖然日漸提高,但是應付風險的能力卻反而降低,國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乃屬政府不容推諉的重要政策,並輔導民間企業的積極參予,以使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更健全更多元化,真正符合民眾的需要。身體健康權的保障是最基本的並可衍生出對國民健康照顧的要求如(全民健保);而職業自由可衍生出促進充分就業的需求又如(輔導就業、轉業輔導)等等,跨世紀的社會醫療政策,應該是以福利人民的理念為基礎,以民眾醫療需求為其導向,並定位為全民性、積極性和發展性。其具體策略為:民眾需求的滿足、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社會醫療效率的提昇、社會醫療專業體系的建構、社會福利法制的健全、社會醫療資源的有效運用、社會醫療決策效能的提昇及社會醫療督導評鑑體系的建立,並整合民間企業的力量且以官辦民營的方式,才可進而實現 國父大同世界的理想境界,也是三民主義的終極目標。


參考文獻

資料來源:

王正(2000)保險、救助及津貼:老年經濟安全制度財務體系配合之探討。

經社法制論叢,第26期,第10頁。

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二代健保修法。

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健康新生活、守護一生。

中國人權協會 理事長 柴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