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療保險"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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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醫療保險是社會安全支柱之一,隨著老年化社會的來臨更顯醫療保險的重要性,在此多元化的社會裡醫療品質及需求更顯出其迫切性與需要性,而健全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是政府所應重視的重點政策之一,民間慈善團體更是朝此目標在努力,一些壽險公司這幾年更是普遍的賣起醫療保險,光一家保險公司一年實收醫療險新契約保費就有好幾億,由此可見政策性的社會醫療保險普遍不足,一般民眾反而必須個別藉由商業性的醫療保險來補足,故而政策性的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性的醫療保險剛好有【扶圓補缺】的功用。
 
 
3 抄襲的部份並沒有完全改善,以紅色標之。粉紅色處雖為條文內容,但在未標明下,亦應屬抄襲。
 
文獻引用沒有注明、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
 
 
== '''  台灣社會醫療保險現況''' ==
 
 
我們台灣目前有關醫療制度和保障機制,就整個社會安全體系而言,大概可區分為三種類型:(一)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以納費互助,風險分攤的方式提供生活保障及醫療給付保障;(二)社會救助的制度─對於經濟弱勢者提供免費扶助;(三)社會津貼制度對不同在結構上形成差異者,給予不同金額補助給付。而社會醫療保險係指政府為推行社會政策,以照顧民眾健康及福利人民為主要目標,應用保險大數法則的原理,採用按月繳納保費方式。<font color=red>對於全體國民當其遭遇到生、老、病、死、傷、殘及失業等特定危險事故得時候,提供各項醫療給付及社會救助。它的目的主要在保障最低收入安全及基本醫療照顧。其制度上的財務屬性本身兼具有,社會性(福利性)與保險性多重的性質。除了重視個人公平性的風險分攤外,亦具有社會適當性的福利因素。只是它基本的理論基礎,乃是建立在社會的自助及互助理念上。被保險人必須先盡按時繳納保費的義務,才能享受保險給付的權利;年金的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過去的保險年資為依據,並訂有給付標準及方式,使受益人能自己計算給付額;基礎性的年金財務不適宜以商業性的精算方式處理,若有虧損(風險)則由政府最後承擔,因此財務管理往往採確定給付方式處理;領受老年年金給付時,不考慮其經濟需要或經濟狀況,屬權利的享有。</font color=red>
 
 
  
 
 
== '''商業醫療保險的優勢''' ==
 
 
<font color=red>雖然全民健康保險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但還是有給付不足或是保障不夠的現象,尤其近年來健保費率以及自負額雙雙調漲,使就一般民眾負擔增加,因此就更凸顯出商業性健康保險重要性。而透過商業性健康保險,藉由所提供的醫療項目及醫療給付來彌補全民健保之不足,也可提升個人醫療品質,而獲得更完善更好的醫療保障。</font color=red>
 
<font color=pink>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範圍
 
門診、住院、中醫醫院或診所、分娩、復健服務、預防保健服務、居家照護服務、慢性精神病復健全民健康為加強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區復健。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成藥、醫師指示用藥、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枴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經保險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此外全民健保亦規定有自行負擔的費用在住院費用的部分負擔中,分急性與慢性病房兩種:</font color=pink>
 
 
 
 
== '''結論''' ==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結構的變遷,人民的生活水準雖然日漸提高,但是應付風險的能力卻反而降低,國民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乃屬政府不容推諉的重要政策,並輔導民間企業的積極參予,以使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更健全更多元化,真正符合民眾的需要。身體健康權的保障是最基本的並可衍生出對國民健康照顧的要求如(全民健保);而職業自由可衍生出促進充分就業的需求又如(輔導就業、轉業輔導)等等,跨世紀的社會醫療政策,應該是以福利人民的理念為基礎,以民眾醫療需求為其導向,並定位為全民性、積極性和發展性。其具體策略為:民眾需求的滿足、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社會醫療效率的提昇、社會醫療專業體系的建構、社會福利法制的健全、社會醫療資源的有效運用、社會醫療決策效能的提昇及社會醫療督導評鑑體系的建立,並整合民間企業的力量且以官辦民營的方式,才可進而實現 國父大同世界的理想境界,也是三民主義的終極目標。
 
 
 
==  '''參考文獻''' ==
 
 
資料來源:
 
 
王正(2000)保險、救助及津貼:老年經濟安全制度財務體系配合之探討。
 
 
經社法制論叢,第26期,第10頁。
 
 
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二代健保修法。
 
 
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健康新生活、守護一生。
 
 
中國人權協會 理事長  柴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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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1月12日 (一) 13:47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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