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療保險"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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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醫療保險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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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業醫療保險的優勢 ==
 
== 二、商業醫療保險的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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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全民健康保險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但還是有給付不足或保障不夠的現象,尤其近 來健保費率以及自負額雙雙調漲,使就醫的負擔增加,因此就更凸顯出商業性健康保險重要性。而透過商業性健康保險,藉由所提供的醫療項目及醫療給付來彌補全民健保之不足,亦可提升個人醫療品質,而獲得更完善的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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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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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住院、中醫醫院或診所、分娩、復健服務、預防保健服務、居家照護服務、慢性精神病復健全民健康為加強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區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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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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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成藥、醫師指示用藥、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枴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經保險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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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全民健保亦規定有自行負擔的費用在住院費用的部分負擔中,分急性與慢性病房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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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急性病房 自行負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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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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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日~60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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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1日以後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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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慢性病房 自行負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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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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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日~90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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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1日~180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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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0日以後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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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目前雖然有全民健保提供國民基本的健康保障,但是仍規定有許多自負額,因此若要求較高的醫療品質,全民健保仍然明顯不足,故商業性保險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健康保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健康保險,僅指疾病保險而言;廣義的健康保險,尚包括人身傷害之醫療保險在內。換言之,健康保險,是指因意外傷害或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而由保險提供保障的一種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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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民所得的提昇,國人對於生活品質、醫療水準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商業性健康保險因此漸受國人的重視,究竟其承保範圍為何呢?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所以就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為疾病、分娩,所致的結果是殘廢、死亡。一般來說因疾病分娩所造成的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都有承保,但因而所致之殘廢、死亡,保險人亦有做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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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業性健康保險商品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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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住院醫療險: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或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經診斷確定必須住院治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依給付方式可分為:1、實支實付型2、日(定)額給付型,因為每一家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給付並不相同,在購買住院醫療保險時,被保險人最好先對主要給付內容做初步的認識,選擇適合自己的住院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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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大疾病保險:被保險人於此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依約所定之重大疾病時,按確定當時總保險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目前國內的重大疾病險的保障範圍有下例七種:1、心肌梗塞2、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3、腦中風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5、癌症6、癱瘓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因此,重大疾病保險為保險金額之提前給付,在被保險人確定診斷後,即可提前領取保險金,用來支付龐大之醫療費用。重大疾病保險有別於其他險種〈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才可領取保險金的規定〉,而重大疾病保險在生前即可領取保險金,所以頗受消費者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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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防癌保險:此種保險主要保障內容有1、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2、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3、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4、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5、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6、癌症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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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失能保險: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因而無法工作所發生的所得損失,由保險人提供失能保險金給付的保險。因此被保險人可透過投保失能險,以分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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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長期看護保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對於日常生活活動無法自我照顧之人,對其行走、就食、排泄、醫療、護理等,需要他人長期照顧;或被診斷確定為老年痴呆;或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有分辨上的障礙者給付保險金。其給付內容有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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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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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是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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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由保險公司依約定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保險金額。全民健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政府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雖然在全民健保實施後,國人多已納入保障範圍內,但因全民健保是社會保險,以公平照顧全體國民為原則,而且政府的資源有限,因此所提供的是基本的醫療保障,並非所有的醫療費用都可由全民健保來給付,仍有部分項目的醫療費用是不予給付用的,而商業健康保險則可彌補這些保障的缺口,提昇醫療水準的品質。舉凡像是醫師指示藥、一般膳食費、救護車費、指定醫師費用以及超過全民健保給付之病房費差額等,皆可透過商業健康保險獲得保障,對於醫療品質的提升,將有很大的助益。當遭受傷害或是疾病折磨之苦時,除了醫療費用的負擔外,還可能發生收入中斷的損失,這部份的損失是無法從全民健保中獲得補償的,勞工保險也僅給予部份的補償,而商業保險中的「失能保險」正可以彌補我們收入中斷的損失,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全無虞。雖然目前國人擁有全民健保,可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但如要求較高的醫療品質,全民健保可就不足以應付囉!參考資料: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 三、強化社會醫療保險 ==
 
== 三、強化社會醫療保險 ==

於 2006年11月27日 (一) 02:18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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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社會醫療保險是社會安全支柱。

一、台灣社會醫療保險現況

二、商業醫療保險的優勢

雖然全民健康保險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但還是有給付不足或保障不夠的現象,尤其近 來健保費率以及自負額雙雙調漲,使就醫的負擔增加,因此就更凸顯出商業性健康保險重要性。而透過商業性健康保險,藉由所提供的醫療項目及醫療給付來彌補全民健保之不足,亦可提升個人醫療品質,而獲得更完善的醫療保障。 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範圍 門診、住院、中醫醫院或診所、分娩、復健服務、預防保健服務、居家照護服務、慢性精神病復健全民健康為加強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區復健。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成藥、醫師指示用藥、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枴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經保險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此外全民健保亦規定有自行負擔的費用在住院費用的部分負擔中,分急性與慢性病房兩種: 一. 急性病房 自行負擔的費用    30日內     10%   第31日~60日     20%   第61日以後     30% 二. 慢性病房 自行負擔的費用     30日內      5%   第31日~90日     10%   第91日~180日     20%   第180日以後     30% 國內目前雖然有全民健保提供國民基本的健康保障,但是仍規定有許多自負額,因此若要求較高的醫療品質,全民健保仍然明顯不足,故商業性保險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健康保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健康保險,僅指疾病保險而言;廣義的健康保險,尚包括人身傷害之醫療保險在內。換言之,健康保險,是指因意外傷害或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而由保險提供保障的一種人身保險。 隨著國民所得的提昇,國人對於生活品質、醫療水準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商業性健康保險因此漸受國人的重視,究竟其承保範圍為何呢?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所以就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為疾病、分娩,所致的結果是殘廢、死亡。一般來說因疾病分娩所造成的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都有承保,但因而所致之殘廢、死亡,保險人亦有做保險金的給付。 目前商業性健康保險商品種類 (一) 住院醫療險: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或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經診斷確定必須住院治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依給付方式可分為:1、實支實付型2、日(定)額給付型,因為每一家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給付並不相同,在購買住院醫療保險時,被保險人最好先對主要給付內容做初步的認識,選擇適合自己的住院醫療保險。 (二) 重大疾病保險:被保險人於此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依約所定之重大疾病時,按確定當時總保險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目前國內的重大疾病險的保障範圍有下例七種:1、心肌梗塞2、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3、腦中風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5、癌症6、癱瘓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因此,重大疾病保險為保險金額之提前給付,在被保險人確定診斷後,即可提前領取保險金,用來支付龐大之醫療費用。重大疾病保險有別於其他險種〈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才可領取保險金的規定〉,而重大疾病保險在生前即可領取保險金,所以頗受消費者喜愛。 (三) 防癌保險:此種保險主要保障內容有1、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2、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3、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4、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5、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6、癌症身故保險金。 (四) 失能保險: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因而無法工作所發生的所得損失,由保險人提供失能保險金給付的保險。因此被保險人可透過投保失能險,以分擔風險。 (五) 長期看護保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對於日常生活活動無法自我照顧之人,對其行走、就食、排泄、醫療、護理等,需要他人長期照顧;或被診斷確定為老年痴呆;或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有分辨上的障礙者給付保險金。其給付內容有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及長期看護保險金。 個人健康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比較 健康保險是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門 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由保險公司依約定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實支實付保險金額。全民健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政府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雖然在全民健保實施後,國人多已納入保障範圍內,但因全民健保是社會保險,以公平照顧全體國民為原則,而且政府的資源有限,因此所提供的是基本的醫療保障,並非所有的醫療費用都可由全民健保來給付,仍有部分項目的醫療費用是不予給付用的,而商業健康保險則可彌補這些保障的缺口,提昇醫療水準的品質。舉凡像是醫師指示藥、一般膳食費、救護車費、指定醫師費用以及超過全民健保給付之病房費差額等,皆可透過商業健康保險獲得保障,對於醫療品質的提升,將有很大的助益。當遭受傷害或是疾病折磨之苦時,除了醫療費用的負擔外,還可能發生收入中斷的損失,這部份的損失是無法從全民健保中獲得補償的,勞工保險也僅給予部份的補償,而商業保險中的「失能保險」正可以彌補我們收入中斷的損失,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全無虞。雖然目前國人擁有全民健保,可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但如要求較高的醫療品質,全民健保可就不足以應付囉!參考資料: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三、強化社會醫療保險

四、結論

五、參考文獻

資料來源:1修改自王正(2000),「保險、救助及津貼:老年經濟安全制度財務體系配合之探討」,2經社法制論叢,第26期,第10頁。3保險法、4全民健康保險法。5二代健保修法,6中國人權協會 理事長 柴松林。共6筆參加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