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津貼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12月12日 (三) 11:23 由 CYUT9629030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老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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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津貼是國家每月或定時、或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時,發給的現金,給予特殊身份的民眾,如:老人、農民等,常具有補償性質或是用來滿足額外的經濟需求,經費來自於租稅或是公共基金。它是一種長期性。但因牽涉到政府的財政與保障經濟安全的因素,故與社會救助及社會保險必須相互配合實施,才能發揮其功能,而不相重疊,造成資源浪費。

3 定義看來不錯,但如果有用別人的想法,就要註明。
希望正文不要只有種類,可以多說一下什麼是「社會津貼」。
要說明現有制度時,也要放上「最新資料」。

我國社會津貼的實施種類

低收入戶的生活補助津貼

民國七十六年度,臺灣省辦理家庭補助,對第一款低收入戶按戶內人口,每人每月補助一千六百元,戶內七十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加發五百元。對第二款低收入戶兒童每人每月補助一千二百元,但每戶以兩名為限。臺北市對生活照顧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一千五百元,另戶內每人每月發給八百元;高雄市對第一類低收入戶發給戶長每月一千二百元,家屬每人每月六百元,第二類低收入戶則每戶每月一千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民78[1989])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

請領對象: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2未接受收容安置或居家服務補助,且未經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費用補助者。3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社政單位指定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醫療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社會工作人員或護理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需家人照顧者。4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區)並實際居住者。2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但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不在此限。3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三、請領特別照顧津貼應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補助案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並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實地訪查被照顧者其生活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五、照顧者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六、特別照顧津貼、居家服務員服務費與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費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補助僅得擇一申領。七、已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照顧者,不得再擔任領有津貼之居家服務員。八、補助標準: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五千元。(http://sowf.moi.gov.tw 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臺灣省自八什三年十二月起,開始試辦發放低收入戶兒童及家庭寄養兒童托育津貼,每名兒童每月可獲得補助一千五百元,而每戶寄養家庭每月除了原先可補助兒童寄養費一萬零兩百三十元外,同時也可以申請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托育津貼。根據內政部頒定的「托育津貼試辦原則」所研定的「臺灣省試辦托育津貼實施計畫」,這項兒童托育津貼措施對象,為就托於經核准設立的公、私立或村里托兒所裡,政府列冊有案的低收入戶兒童和家庭寄養的兒童。將溯至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每名兒童每月補助一千五百元,但實際托育繳費額未達一千五百元者,一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地方政府已有補助,但補助未達一千五百元者,再補助其差額,其補助額已達一千五百元者,不再補助。(陳月娥編著 民84 [1995])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榮民就養津貼

敬老津貼

視各縣市財務狀況,發給老人三千至一萬不等的生活津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起,針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無撫養義務人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未接受政府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每人每月給予新台幣三千元的生活津貼。實施之後,有鑒於老人生活津貼發放對象及金額仍不能達到全面照顧中低收入戶老人之生活,自八十三年七月起,對收入低於現行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的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生活津貼,由現行的三千元增加為六千元;另外,對於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至兩倍間的六十五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發給每人每月三千元的生活津貼,屆時受惠之人將增加許多。唯領有軍公教退休金的人員不得再申領。(陳月娥編著 民84 [1995])

老農津貼

政府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址特制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鑒於目前公、教人員及勞工,凡參加公、教、勞保者,皆已依法享有退休或老年給付之保障,唯有農民參加農保者,尚未享有老年給付。為照顧農民老年生活,爰在農保條例尚未增列『老年給付』項目前,由政府編列預算,針對符合申領資格之老年農民發放福利津貼。請領資格: 農民:年滿65歲,申領時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適用。 漁民:年滿65歲,申領時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 核付標準: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可按月領取新台幣5,000元。(http://www.bli.gov.tw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生育津貼

育嬰津貼

失業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訓生活津貼

國民年金

結語

參考文獻

  • 社會福利服務(84高普特考), 陳月娥編著 ,臺北市 : 千華 , 民84[1995]。
  • 社會福利與行政, 江亮演等編著, 臺北縣蘆洲鄉 : 空大 ,民85。
  • 我國社會救助體系整體規劃之研究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臺北市 : 行政院研考會, 民78[1989]。
  • 社會福利行政, 白秀雄著,臺北市 : 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