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津貼"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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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洲及紐西蘭於一九二六年開始實施家庭津貼制度,主要以資產調查來扶持低收入
 
大洋洲及紐西蘭於一九二六年開始實施家庭津貼制度,主要以資產調查來扶持低收入
 
戶,到一九四六年才普遍化。
 
戶,到一九四六年才普遍化。
僅有少部份國家實施社會津貼方案,大都集中在北歐國家,津貼類型根據John Dixon(1986:81-93)的觀點,社會津貼的方案包括有老人津貼、身心障礙者津貼、遺屬津貼、疾病津貼、生育津貼、職業傷害津貼、失業津貼以及家庭(兒童)津貼等,其中以家庭津貼實施的國家最多,其次是老人津貼,再其次就是身心障礙者津貼。社會津貼在實施資格上僅有居住設籍的規定,經費來源,大都數來自政府的租稅;在給付金額方面,則多為定額制的設計,其中又分為全額給付與比例給付;社會津貼的發放為全國一致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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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少部份國家實施社會津貼方案,大都集中在北歐國家,津貼類型根據John Dixon(1986:81-93)的觀點,社會津貼的方案包括有老人津貼、身心障礙者津貼、遺屬津貼、疾病津貼、生育津貼、職業傷害津貼、失業津貼以及家庭(兒童)津貼等,其中以家庭津貼實施的國家最多,其次是老人津貼,再其次就是身心障礙者津貼。社會津貼在實施資格上僅有居住設籍的規定,經費來源,大都數來自政府的租稅;在給付金額方面,則多為定額制的設計,其中又分為全額給付與比例給付。
 
==我國社會津貼的實施狀況==
 
==我國社會津貼的實施狀況==
社會安全制度的目的在達成國民所得的保障,包括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等三項主要的策略,我國社會安全制度的建構秉持著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併行雙軌模式,社會津貼直至民國83年7月開始由民進黨的執政縣市開始實施敬老津貼及兒童津貼才有所暢議和實施,社會津貼的真義未能釐清,社會津貼的共識未能建立與社會津貼缺乏全國性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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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制度的目的在達成國民所得的保障,包括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等三項主要的策略,我國社會安全制度的建構秉持著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併行雙軌模式,社會津貼直至民國83年7月開始由民進黨的執政縣市開始實施敬老津貼及兒童津貼才有所暢議和實施,社會津貼的真義未能釐清,社會津貼的共識未能建立與社會津貼缺乏全國性的實施。就我國社會津貼的發展與實施有: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榮民就養給與===
 
===榮民就養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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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蔡漢賢與李明政著(2004),〈社會福利新論〉, 台北:松慧出版社 。
 
1.蔡漢賢與李明政著(2004),〈社會福利新論〉, 台北:松慧出版社 。
2.林萬億等著(1995),〈台灣的社會福利:民間觀點〉,  台北:五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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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萬億等著(1995),〈台灣的社會福利:民間觀點〉,  台北:五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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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內相關學刊: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社會福利學刊。
 
3.國內相關學刊: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社會福利學刊。
4.孫健忠(1997),社會津貼實施經驗的反省:以敬老津貼為例,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5.孫健忠(2000),漂泊的浮萍:老人福利津貼的省思,台北:厚生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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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孫健忠(1997),社會津貼實施經驗的反省:以敬老津貼為例,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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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孫健忠(2000),漂泊的浮萍:老人福利津貼的省思,台北:厚生基金會。

於 2006年11月27日 (一) 17:21 的修訂


社會津貼的定義

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是不必事先繳納費用,只要符合領取資格都可以獲得給付。「社會津貼」亦稱為「特定人口補助」或「普及津貼」,其實施方式乃針對特定的目標人口群提供均一的現金給付。社會津貼是以集體觀點,強調公民權之給付要件,由於社會津貼並不需經由資產調查,在財政負擔上較重,因而與政府財政與意識型態關係密切,各國在保障經濟安全的目標下,常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形成不同的組合或配套實施方式。

社會津貼的國際趨勢

在世界上,較多採用社會津貼的地方多為北歐福利國家,例如:瑞典有家長津貼(Parental Allowance)、幼兒津貼(Child Allowance)、照顧幼兒津貼 (Child Care Allowance) 、傷殘津貼(Disability Allowance)、培訓津貼(Training Allowance)等,係偏向於兒童免費服務,而非現金給付。 而歐洲英國亦設有幼兒津貼(Child Benefit)、傷殘人士生活津貼(Disability Living Allowance)等,將家庭津貼的重點放置在兒童福利上。 大洋洲及紐西蘭於一九二六年開始實施家庭津貼制度,主要以資產調查來扶持低收入 戶,到一九四六年才普遍化。 僅有少部份國家實施社會津貼方案,大都集中在北歐國家,津貼類型根據John Dixon(1986:81-93)的觀點,社會津貼的方案包括有老人津貼、身心障礙者津貼、遺屬津貼、疾病津貼、生育津貼、職業傷害津貼、失業津貼以及家庭(兒童)津貼等,其中以家庭津貼實施的國家最多,其次是老人津貼,再其次就是身心障礙者津貼。社會津貼在實施資格上僅有居住設籍的規定,經費來源,大都數來自政府的租稅;在給付金額方面,則多為定額制的設計,其中又分為全額給付與比例給付。

我國社會津貼的實施狀況

社會安全制度的目的在達成國民所得的保障,包括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等三項主要的策略,我國社會安全制度的建構秉持著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併行雙軌模式,社會津貼直至民國83年7月開始由民進黨的執政縣市開始實施敬老津貼及兒童津貼才有所暢議和實施,社會津貼的真義未能釐清,社會津貼的共識未能建立與社會津貼缺乏全國性的實施。就我國社會津貼的發展與實施有: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榮民就養給與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敬老福利津貼(地方性)

1.年齡限制:一般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在國內設有戶籍,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 2.給付額度:每人每月三千元。 3.排除對象,社會救助排除,本款排除對象包括: (1)接受政府全額或部份補助,經收容安置於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者,例如老人安養院、養護所、長期照護中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遊民收容所等社會福利機構者,以及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2)職業的排除:領取軍人退休俸者,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者。以及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總額。 (3)富裕的排除: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以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 (4)偏差的排除:申請當月曾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或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 因此嚴格說來,台灣老人貼雖隨名義上為社會津貼,但實際之資格有排富、排軍公教以及地域限制。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結語

社會津貼背後的意識型態與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亦不相同,社會津貼是以社會的特定人口為對象,採普及式的提供,具有社會權的意涵,最常遭遇到的批評是齊頭式的發放,由於沒有「排富條款」,因而富有者亦可得到,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不符公平原則,甚至產生資源逆分配的現象。 對許多國家而言,社會津貼是奢侈的,因而不願意或無能力提供。社會津貼能否實施必須檢視該國的福利意識型態與財政負擔的能力而定,社會津貼不可能靠社會津貼來滿足。 社會津貼和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之間會產生替代或補充的互動關係,三者間互為消長;如果社會保險的範圍能擴及至全民的保障,同時社會救助亦能照顧到需要幫助的弱勢族群,則社會津貼的發展空間就會受到擠壓而縮減。

參考文獻

1.蔡漢賢與李明政著(2004),〈社會福利新論〉, 台北:松慧出版社 。

2.林萬億等著(1995),〈台灣的社會福利:民間觀點〉, 台北:五南出版社。

3.國內相關學刊: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社會福利學刊。

4.孫健忠(1997),社會津貼實施經驗的反省:以敬老津貼為例,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

5.孫健忠(2000),漂泊的浮萍:老人福利津貼的省思,台北:厚生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