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津貼"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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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津貼的定義==
 
==社會津貼的定義==
 
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是不必事先繳納費用,只要符合領取資格都可以獲得給付。「社會津貼」亦稱為「特定人口補助」或「普及津貼」,其實施方式乃針對特定的目標人口群提供均一的現金給付。社會津貼是以集體觀點,強調公民權之給付要件,由於社會津貼並不需經由資產調查,在財政負擔上較重,因而與政府財政與意識型態關係密切,各國在保障經濟安全的目標下,常與[[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形成不同的組合或配套實施方式。
 
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是不必事先繳納費用,只要符合領取資格都可以獲得給付。「社會津貼」亦稱為「特定人口補助」或「普及津貼」,其實施方式乃針對特定的目標人口群提供均一的現金給付。社會津貼是以集體觀點,強調公民權之給付要件,由於社會津貼並不需經由資產調查,在財政負擔上較重,因而與政府財政與意識型態關係密切,各國在保障經濟安全的目標下,常與[[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形成不同的組合或配套實施方式。

於 2006年11月24日 (五) 21:50 的修訂


社會津貼的定義

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是不必事先繳納費用,只要符合領取資格都可以獲得給付。「社會津貼」亦稱為「特定人口補助」或「普及津貼」,其實施方式乃針對特定的目標人口群提供均一的現金給付。社會津貼是以集體觀點,強調公民權之給付要件,由於社會津貼並不需經由資產調查,在財政負擔上較重,因而與政府財政與意識型態關係密切,各國在保障經濟安全的目標下,常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形成不同的組合或配套實施方式。

社會津貼的國際趨勢

在世界上,較多採用社會津貼的地方多為北歐福利國家,例如:瑞典有家長津貼(Parental Allowance)、幼兒津貼(Child Allowance)、照顧幼兒津貼 (Child Care Allowance) 、傷殘津貼(Disability Allowance)、培訓津貼(Training Allowance)等,係偏向於兒童免費服務,而非現金給付。 而歐洲英國亦設有幼兒津貼(Child Benefit)、傷殘人士生活津貼(Disability Living Allowance)等,將家庭津貼的重點放置在兒童福利上。 大洋洲及紐西蘭於一九二六年開始實施家庭津貼制度,主要以資產調查來扶持低收入 戶,到一九四六年才普遍化。亞洲的日本一九七一年實施兒童津貼,且對象限於有三個孩子以上的家庭。

我國社會津貼的實施狀況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榮民就養給與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敬老福利津貼(地方性)

1.年齡限制:一般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在國內設有戶籍,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 2.給付額度:每人每月三千元。 3.排除對象,社會救助排除,本款排除對象包括: (1)接受政府全額或部份補助,經收容安置於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者,例如老人安養院、養護所、長期照護中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遊民收容所等社會福利機構者,以及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2)職業的排除:領取軍人退休俸者,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者。以及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總額。 (3)富裕的排除: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以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 (4)偏差的排除:申請當月曾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或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 因此嚴格說來,台灣老人貼雖隨名義上為社會津貼,但實際之資格有排富、排軍公教以及地域限制。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結語

參考文獻

1.蔡漢賢與李明政著(2004),〈社會福利新論〉, 台北:松慧出版社 。 2.林萬億等著(1995),〈台灣的社會福利:民間觀點〉, 台北:五南出版社。 3.國內相關學刊: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社會福利學刊。 4.孫健忠(1997),社會津貼實施經驗的反省:以敬老津貼為例,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5.孫健忠(2000),漂泊的浮萍:老人福利津貼的省思,台北:厚生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