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津貼"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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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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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給付標準及期限:給付標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期限: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http://www.bli.gov.tw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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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即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給付標準及期限:給付標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期限: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為限。(http://www.bli.gov.tw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

於 2007年12月25日 (二) 12:09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社會津貼是國家透過立法的程序從租稅或是公共基金編列出各項預算,每月或定時、或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時,發給的現金,給予特殊身份的民眾,以縮短貧富差距,常具有補償性質或是用來滿足額外的經濟需求。它是一種長期性。但因牽涉到政府的財政與保障經濟安全的因素,故與社會救助及社會保險必須相互配合實施,才能發揮其功能,而不相重疊,造成資源浪費。(http://sowf.moi.gov.tw 內政部社會司)

3 定義看來不錯,但如果有用別人的想法,就要註明。
希望正文不要只有種類,可以多說一下什麼是「社會津貼」。
要說明現有制度時,也要放上「最新資料」。

我國社會津貼的實施種類

低收入戶的生活補助津貼

民國七十六年度,臺灣省辦理家庭補助津貼,對第一款低收入戶按戶內人口每人每月補助一千六百元,戶內七十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加發五百元。對第二款低收入戶兒童每人每月補助一千二百元,但每戶以兩名為限。臺北市對生活照顧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一千五百元,另外戶內每人每月發給八百元;高雄市對第一款低收入戶發給戶長每月一千二百元,家屬每人每月六百元,第二款低收入戶則每戶每月一千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民78[1989])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

政府為了擴大對老人經濟生活的照顧,對於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扶養之中低收入的老人,且未領有政府的生活扶助及接受公費安養照顧的老人,其家庭年收入除以家庭人數每人每月之收入金額低於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者給予生活津貼補助。發放標準為:家庭收入每人每月平均低於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之老人補助六千元;家庭收入每人每月平均低於最低生活費一點五至二點五倍之間的老人補助三千元。(江亮演等編著 民85)九十一年度台北市為一萬一千四百四十三元、台灣省為八千四百三十三元及高雄市為九千五百九十九元、金門縣及連江縣為六千元。(http://sowf.moi.gov.tw 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臺灣省自八十三年十二月起,開始試辦發放低收入戶兒童及家庭寄養兒童托育津貼,每名兒童每月可獲得補助一千五百元,而每戶寄養家庭每月除了原先可補助兒童寄養費一萬零兩百三十元外,同時也可以申請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托育津貼。根據內政部頒定的「托育津貼試辦原則」所研定的「臺灣省試辦托育津貼實施計畫」,這項兒童托育津貼措施對象,為托於經核准設立的公、私立或村里托兒所裡,政府列冊有案的低收入戶兒童和家庭寄養的兒童。將溯至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每名兒童每月補助一千五百元,但實際托育繳費額未達一千五百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地方政府已有補助,但補助未達一千五百元者,再補助其差額,其補助額已達一千五百元者,不再補助。(陳月娥編著 民84 [1995])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自八十年度起,開辦殘障者生活補助,八十四年七月再修正放寬補助對象為家庭總收入平均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者,由政府按月發給殘障者居家生活補助費二千元至六千元。(江亮演等編著 民85) 九十四年度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及津貼者補貼兩萬一千九百二十五元。金額發放:列冊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中度每人每月核發七千元,輕度核發四千元。中低收入戶:極重度、中度每人每月核發四千元、輕度每人每月核發三千元。(http://society.tccg.gov.tw 台中市政府社會處)

敬老津貼

視各縣市之財務狀況,發給老人三千至一萬元不等的生活津貼。唯領有軍公教退休金的人員不得再申領。(陳月娥編著 民84 [1995])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褔利生活津貼:1.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2.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3.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褔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其發放標準:敬老褔利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http://www.bli.gov.tw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老農津貼

政府為了照顧老年農民的生活、增進農民福址,而特別制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由於目前公、教人員及勞工,凡參加公、教、勞保者,已依法享有退休或老年給付之保障,唯有農民參加農保者,尚未享有老年給付。為照顧農民老年生活,在農保條例尚未增列『老年給付』項目之前,由政府編列預算,針對符合申領資格之老年農民發放福利津貼。請領資格:農民:年滿六十五歲,申領時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適用。漁民:年滿六十五歲,申領時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會員,不適用。發放標準: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可按月領取新台幣五千元。(http://www.bli.gov.tw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住宅津貼

為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政府於九十六年度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三種補貼。同一申請戶只能就這三種方式擇一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貼金額:「租金補貼」-每月補貼最高租金三千元,期間為一年。「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優惠貸款的額度最高兩百二十萬元。2.償還年限最長二十年;寬限期(先付息不還本)最長為五年。「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優惠貸款的額度最高八十萬元。2.償還年限最長十五年;寬限期(先付息不還本)最長為三年。(www.cpami.gov.tw 內政部營建署)

幼教津貼

或稱幼兒教育券。在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第十三次委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本案原則同意對臺灣省已立案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之五歲幼兒發放幼兒教育券,請教育部儘速與內政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協商後,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報院核定。其目標為整合並運用國家總體教育資源,改善幼稚園及托兒所生態與環境,並提昇幼兒教育水準。縮短公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學費差距,以減輕家長教養子女之經濟負擔。實施對象:全國滿五足歲之幼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實際就讀 (托)於已立案的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就讀已立 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及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每人每學期限領一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幼兒於學期中途(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發放金額標準:每人每一學年補助新台幣一萬元,分兩學期發放。(http://www.ece.moe.edu.tw 全國幼教資訊網)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給付標準及期限: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http://www.bli.gov.tw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即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給付標準及期限:給付標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期限: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為限。(http://www.bli.gov.tw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

基本規劃原則:1.採國民基礎年金,照顧老年基本生活。2.採強制保險及普遍參加方式。3.須先盡繳費義務,始能享有請領幾付之權利。4.以個人自助、世代間互助及社會連帶責任為基礎。5.應基於財政收支平衡,考量給付與保險間之關係。6.兼顧社會適當性與經濟公平性。

結語

參考文獻

  • 社會福利服務(84高普特考),陳月娥編著,臺北市:千華,民84[1995]。
  • 社會福利與行政,江亮演等編著,臺北縣蘆洲鄉:空大,民85。
  • 我國社會救助體系整體規劃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臺北市:行政院研考會,民78[1989]。
  • 社會福利行政,白秀雄著,臺北市:三民。
  • 社會福利與行政,江亮演等編著,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8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