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津貼"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前往: 導覽搜尋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行 12: 行 12: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臺灣省自八什三年十二月起,開始試辦發放低收入戶兒童及家庭寄養兒童托育津貼,每名兒童每月可獲得補助一千五百元,而每戶寄養家庭每月除了原先可補助兒童寄養費一萬零兩百三十元外,同時也可以申請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托育津貼。根據內政部頒定的「托育津貼試辦原則」所研定的「臺灣省試辦托育津貼實施計畫」,這項兒童托育津貼措施對象,為就托於經核准設立的公、私立或村里托兒所裡,政府列冊有案的低收入戶兒童和家庭寄養的兒童。將溯至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每名兒童每月補助一千五百元,但實際托育繳費額未達一千五百元者,一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地方政府已有補助,但補助未達一千五百元者,再補助其差額,其補助額已達一千五百元者,不再補助。(陳月娥編著 民84 [1995])
+
臺灣省自八十三年十二月起,開始試辦發放低收入戶兒童及家庭寄養兒童托育津貼,每名兒童每月可獲得補助一千五百元,而每戶寄養家庭每月除了原先可補助兒童寄養費一萬零兩百三十元外,同時也可以申請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托育津貼。根據內政部頒定的「托育津貼試辦原則」所研定的「臺灣省試辦托育津貼實施計畫」,這項兒童托育津貼措施對象,為就托於經核准設立的公、私立或村里托兒所裡,政府列冊有案的低收入戶兒童和家庭寄養的兒童。將溯至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每名兒童每月補助一千五百元,但實際托育繳費額未達一千五百元者,一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地方政府已有補助,但補助未達一千五百元者,再補助其差額,其補助額已達一千五百元者,不再補助。(陳月娥編著 民84 [1995])
 +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榮民就養津貼===
 
===榮民就養津貼===

於 2007年12月13日 (四) 11:27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社會津貼是國家透過立法的程序從租稅或是公共基金編列出各項預算,每月或定時、或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時,發給的現金,給予特殊身份的民眾,以縮短貧富差距,常具有補償性質或是用來滿足額外的經濟需求。它是一種長期性。但因牽涉到政府的財政與保障經濟安全的因素,故與社會救助及社會保險必須相互配合實施,才能發揮其功能,而不相重疊,造成資源浪費。

3 定義看來不錯,但如果有用別人的想法,就要註明。
希望正文不要只有種類,可以多說一下什麼是「社會津貼」。
要說明現有制度時,也要放上「最新資料」。

我國社會津貼的實施種類

低收入戶的生活補助津貼

民國七十六年度,臺灣省辦理家庭補助,對第一款低收入戶按戶內人口,每人每月補助一千六百元,戶內七十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加發五百元。對第二款低收入戶兒童每人每月補助一千二百元,但每戶以兩名為限。臺北市對生活照顧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一千五百元,另戶內每人每月發給八百元;高雄市對第一類低收入戶發給戶長每月一千二百元,家屬每人每月六百元,第二類低收入戶則每戶每月一千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民78[1989])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

政府為了擴大對老人經濟生活的照顧,對於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且未領有政府的生活扶助及接受公費安養照顧的老人,其家庭年收入除以家庭人數每人每月之收入金額低於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者給予生活津貼補助。發放標準為:家庭收入每人每月平均低於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之老人補助六千元;家庭收入每人每月平均低於最低生活費一點五至二點五倍之間的老人補助三千元。(江亮演等編著 民85),,,,,,,,,,,,,,補助標準: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五千元。(http://sowf.moi.gov.tw 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

臺灣省自八十三年十二月起,開始試辦發放低收入戶兒童及家庭寄養兒童托育津貼,每名兒童每月可獲得補助一千五百元,而每戶寄養家庭每月除了原先可補助兒童寄養費一萬零兩百三十元外,同時也可以申請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托育津貼。根據內政部頒定的「托育津貼試辦原則」所研定的「臺灣省試辦托育津貼實施計畫」,這項兒童托育津貼措施對象,為就托於經核准設立的公、私立或村里托兒所裡,政府列冊有案的低收入戶兒童和家庭寄養的兒童。將溯至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每名兒童每月補助一千五百元,但實際托育繳費額未達一千五百元者,一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地方政府已有補助,但補助未達一千五百元者,再補助其差額,其補助額已達一千五百元者,不再補助。(陳月娥編著 民84 [1995])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榮民就養津貼

敬老津貼

視各縣市財務狀況,發給老人三千至一萬不等的生活津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起,針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無撫養義務人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未接受政府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每人每月給予新台幣三千元的生活津貼。實施之後,有鑒於老人生活津貼發放對象及金額仍不能達到全面照顧中低收入戶老人之生活,自八十三年七月起,對收入低於現行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的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生活津貼,由現行的三千元增加為六千元;另外,對於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至兩倍間的六十五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發給每人每月三千元的生活津貼,屆時受惠之人將增加許多。唯領有軍公教退休金的人員不得再申領。(陳月娥編著 民84 [1995])

老農津貼

政府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址特制訂「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鑒於目前公、教人員及勞工,凡參加公、教、勞保者,皆已依法享有退休或老年給付之保障,唯有農民參加農保者,尚未享有老年給付。為照顧農民老年生活,爰在農保條例尚未增列『老年給付』項目前,由政府編列預算,針對符合申領資格之老年農民發放福利津貼。請領資格: 農民:年滿65歲,申領時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適用。 漁民:年滿65歲,申領時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 核付標準: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可按月領取新台幣5,000元。(http://www.bli.gov.tw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生育津貼

育嬰津貼

失業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訓生活津貼

國民年金

結語

參考文獻

  • 社會福利服務(84高普特考),陳月娥編著,臺北市:千華,民84[1995]。
  • 社會福利與行政,江亮演等編著,臺北縣蘆洲鄉:空大,民85。
  • 我國社會救助體系整體規劃之研究,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臺北市:行政院研考會,民78[1989]。
  • 社會福利行政,白秀雄著,臺北市:三民。
  • 社會福利與行政,江亮演等編著,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8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