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津貼" 修訂間的差異
CYUT9629030 (對話 | 貢獻) (→老農津貼) |
|||
行 3: | 行 3: | ||
'''社會津貼'''的產生在於政府對特定的弱勢族群以現金及優惠減免的方式予以補助,藉此達到解決貧富差距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因此,社會津貼是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在預算中編列出經費,給予符合申領資格的民眾一種救助措施。而社會津貼有全面性的(即全國統一標準),也有地方性(即各縣市自行定立標準),也有長期性(每月均有)與臨時性(災害事故發生時)等。但因牽涉到政府的財政與保障經濟安全的因素,故與社會救助及社會保險必須相互配合實施,才能發揮其功能,而不相重疊,造成資源浪費。 | '''社會津貼'''的產生在於政府對特定的弱勢族群以現金及優惠減免的方式予以補助,藉此達到解決貧富差距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因此,社會津貼是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在預算中編列出經費,給予符合申領資格的民眾一種救助措施。而社會津貼有全面性的(即全國統一標準),也有地方性(即各縣市自行定立標準),也有長期性(每月均有)與臨時性(災害事故發生時)等。但因牽涉到政府的財政與保障經濟安全的因素,故與社會救助及社會保險必須相互配合實施,才能發揮其功能,而不相重疊,造成資源浪費。 | ||
==我國社會津貼的實施種類== | ==我國社會津貼的實施種類== | ||
− | + | ==低收入戶的生活補助津貼== | |
− | + | ||
民國七十六年度,臺灣省辦理家庭補助,對第一款低收入戶按戶內人口,每人每月補助一千六百元,戶內七十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加發五百元。對第二款低收入戶兒童每人每月補助一千二百元,但每戶以兩名為限。臺北市對生活照顧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一千五百元,另戶內每人每月發給八百元;高雄市對第一類低收入戶發給戶長每月一千二百元,家屬每人每月六百元,第二類低收入戶則每戶每月一千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民78[1989]) | 民國七十六年度,臺灣省辦理家庭補助,對第一款低收入戶按戶內人口,每人每月補助一千六百元,戶內七十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加發五百元。對第二款低收入戶兒童每人每月補助一千二百元,但每戶以兩名為限。臺北市對生活照顧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一千五百元,另戶內每人每月發給八百元;高雄市對第一類低收入戶發給戶長每月一千二百元,家屬每人每月六百元,第二類低收入戶則每戶每月一千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民78[1989]) | ||
− | + |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 |
− | + | ==榮民就養津貼== | |
− | + | ==敬老津貼== | |
− | + | ||
− | + | ||
視各縣市財務狀況,發給老人三千至一萬不等的生活津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起,針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無撫養義務人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未接受政府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每人每月給予新台幣三千元的生活津貼。實施之後,有鑒於老人生活津貼發放對象及金額仍不能達到全面照顧中低收入戶老人之生活,自八十三年七月起,對收入低於現行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的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生活津貼,由現行的三千元增加為六千元;另外,對於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至兩倍間的六十五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發給每人每月三千元的生活津貼,屆時受惠之人將增加許多。唯領有軍公教退休金的人員不得再申領。(陳月娥編著 民84 [1995]) | 視各縣市財務狀況,發給老人三千至一萬不等的生活津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起,針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無撫養義務人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未接受政府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每人每月給予新台幣三千元的生活津貼。實施之後,有鑒於老人生活津貼發放對象及金額仍不能達到全面照顧中低收入戶老人之生活,自八十三年七月起,對收入低於現行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的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生活津貼,由現行的三千元增加為六千元;另外,對於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至兩倍間的六十五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發給每人每月三千元的生活津貼,屆時受惠之人將增加許多。唯領有軍公教退休金的人員不得再申領。(陳月娥編著 民84 [1995]) | ||
− | + | ==老農津貼== | |
− | == | + | ==生育津貼== |
− | == | +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 | == | + | ==職訓生活津貼== |
− | == | + | ==失業津貼== |
− | == | + | ==特殊境遇婦女津貼== |
− | == | + | ==兒童津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語== | ==結語== | ||
==參考文獻== | ==參考文獻== |
於 2007年12月6日 (四) 11:01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
社會津貼的產生在於政府對特定的弱勢族群以現金及優惠減免的方式予以補助,藉此達到解決貧富差距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因此,社會津貼是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在預算中編列出經費,給予符合申領資格的民眾一種救助措施。而社會津貼有全面性的(即全國統一標準),也有地方性(即各縣市自行定立標準),也有長期性(每月均有)與臨時性(災害事故發生時)等。但因牽涉到政府的財政與保障經濟安全的因素,故與社會救助及社會保險必須相互配合實施,才能發揮其功能,而不相重疊,造成資源浪費。
目錄
我國社會津貼的實施種類
低收入戶的生活補助津貼
民國七十六年度,臺灣省辦理家庭補助,對第一款低收入戶按戶內人口,每人每月補助一千六百元,戶內七十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加發五百元。對第二款低收入戶兒童每人每月補助一千二百元,但每戶以兩名為限。臺北市對生活照顧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一千五百元,另戶內每人每月發給八百元;高雄市對第一類低收入戶發給戶長每月一千二百元,家屬每人每月六百元,第二類低收入戶則每戶每月一千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民78[1989])
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榮民就養津貼
敬老津貼
視各縣市財務狀況,發給老人三千至一萬不等的生活津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起,針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無撫養義務人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未接受政府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每人每月給予新台幣三千元的生活津貼。實施之後,有鑒於老人生活津貼發放對象及金額仍不能達到全面照顧中低收入戶老人之生活,自八十三年七月起,對收入低於現行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的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生活津貼,由現行的三千元增加為六千元;另外,對於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至兩倍間的六十五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發給每人每月三千元的生活津貼,屆時受惠之人將增加許多。唯領有軍公教退休金的人員不得再申領。(陳月娥編著 民84 [1995])
老農津貼
生育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訓生活津貼
失業津貼
特殊境遇婦女津貼
兒童津貼
結語
參考文獻
- 社會福利服務(84高普特考), 陳月娥編著 ,臺北市 : 千華 , 民84[1995]。
- 社會福利與行政, 江亮演等編著, 臺北縣蘆洲鄉 : 空大 ,民85。
- 我國社會救助體系整體規劃之研究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臺北市 : 行政院研考會, 民78[1989]。
- 社會福利行政, 白秀雄著,臺北市 : 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