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正義"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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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正義'''一詞,在不同時空有不同之意旨。一般而言,泛指平等、公正之統稱,包含了形式、程序和實質的正義。資源分配可以有差異,但人們「應得其所應得」、「在平等中獲得生存與尊嚴」。(蔡漢賢、李明政著,2004,P.3)
 
'''社會正義'''一詞,在不同時空有不同之意旨。一般而言,泛指平等、公正之統稱,包含了形式、程序和實質的正義。資源分配可以有差異,但人們「應得其所應得」、「在平等中獲得生存與尊嚴」。(蔡漢賢、李明政著,2004,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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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正義的分類==
 
==社會正義的分類==

於 2007年12月19日 (三) 13:57 的修訂

社會正義一詞,在不同時空有不同之意旨。一般而言,泛指平等、公正之統稱,包含了形式、程序和實質的正義。資源分配可以有差異,但人們「應得其所應得」、「在平等中獲得生存與尊嚴」。(蔡漢賢、李明政著,2004,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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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正義的分類

形式正義

形式正義是有關法律審判程序上應該採取公正處理的原則,故又稱為「法律正義」。法律正義是透過一套公共法則的建立與強制,即法律的運用要根據規定的原則或正當程序,以進行惡行懲罰與傷害補償,矯正人際互動關係所產生的不平;而社會正義則是在處理社會中利益與負擔分配。由於形式正義只要求法律或規範制度無私,且一致性的被執行,它不能保證必然產生正義的結果。形式正義亦即「同樣的情況應當同樣的對待」,是一種最低的道德則以平等的對待每一個人。(吳老德著,2000,P.46)

程序正義

實質正義

實質正義是從自然律出發,將社會中利益或負擔分配透過社會各種制度達成,例如:財產制度、工資與利潤管制、個人權利保護、住宅安排、福利措施等;要求針對特殊情況予以合宜的權衡考量。由於是有關社會資源的分配,故也有人稱「分配正義」或「社會正義」。(吳老德著,2000,P.47)

John Rawls 正義論

批判社會正義

實踐社會正義的阻礙

參考文獻

  • 蔡漢賢,李明政著,(2004)。社會福利新論,松慧:台北。
  • 約翰.羅爾斯著 黃丘隆譯,(1990)。正義論,結構群:台北。
  • Arrigo, Bruce A,(1999)。Social justice/criminal justice,West/Wadsworth:Belmont,CA。
  • 林火旺,(1998)。羅爾斯正義論,臺灣書店:台北。
  • Elizabeth A.Segal, Karen E. Gerdes, Sue Steiner著 王順民等譯,(2007)。社會工作概論,湯姆生:台北市。
  • 趙敦華,(1992)。勞斯的正義論解說,西方文化:台北。
  • 吳老德,(2000)。正義理論與福利國家,五南: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