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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扶助 == | | == 生活扶助 == |
| + | 對象是針對低收入戶,將補助分為 |
| + | ====家庭生活補助==== |
| + | 對家庭經濟調查後,全家皆無工作能力、無收益、無恆產、非憑救助無法生活者,每個月給與家庭生活補助費。(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89) |
| + | ====兒童家庭補助==== |
| + | 對象是針對低收入戶的十五歲以下的兒童。每人每月給1000~2000元,以兩人為限。(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1) |
| + | ====教育補助==== |
| + | 登記有案的社會救助的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高職、高中或國中,總學期操性成績達乙等以上,並學業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均可申請補助。(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1) |
| + | ====以工代賑==== |
| + | 對象為有工作能力而沒有固定工作的人,採以工代賑方式從事社會或公共環境髒亂之清除工作。(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1) |
| + | ====節日慰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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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配住平價住宅==== |
| + | ====補助興建貧民住宅==== |
| + | ====無利息創業貸款==== |
| + | ====救助機構==== |
| + | ====低收入戶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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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療補助 == | | == 醫療補助 == |
於 2007年12月30日 (日) 14:20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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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對需要救助的人,讓國家或社會大眾來幫助。幫助無生產能力的人或是有生產能力卻受到困難的人,給於他們援助、扶助的措施。(江亮演著,1990,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3 「社會救助」的內容及作法,比分發的類目來得重要。
生活扶助
對象是針對低收入戶,將補助分為
家庭生活補助
對家庭經濟調查後,全家皆無工作能力、無收益、無恆產、非憑救助無法生活者,每個月給與家庭生活補助費。(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89)
兒童家庭補助
對象是針對低收入戶的十五歲以下的兒童。每人每月給1000~2000元,以兩人為限。(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1)
教育補助
登記有案的社會救助的子女,就讀公私立大專、高職、高中或國中,總學期操性成績達乙等以上,並學業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均可申請補助。(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1)
以工代賑
對象為有工作能力而沒有固定工作的人,採以工代賑方式從事社會或公共環境髒亂之清除工作。(原文照引。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P191)
節日慰問
配住平價住宅
補助興建貧民住宅
無利息創業貸款
救助機構
低收入戶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
其他
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
災害救助
救助設施
兒童的院內救助
最早的兒童社會救助,是對無依的兒童收容收養。主要收容在育幼院,分為一般兒童育幼院及殘障兒童育幼院。
一般兒童
- 目的:幫助無依兒童有適當的保育及教育。
- 施救對象:分為三種收容(1)父母雙亡(2)父母有一方,有死亡、失蹤、長期被關在監獄者,或是有殘障、長期的疾病。(3)流浪或是被遺棄的孩童。
- 施救方法:0~4歲的小孩,以保育為重。
4~6歲的小孩,教保並重,並培養和團體生活的習慣、有需要時要接受個案輔導,養成獨立的習慣。
6~15歲的孩童,送往附近的國民小學或中學就讀,放學後由院方人員,輔導作業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15歲以後,依個人的意願及能力,分別輔導升學或學習其他的技藝。(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P87~P90)
殘障兒童
- 目的:因孩童有重大的缺陷,不適宜在家庭中撫養,故創辦不同類型的教養院。使身心障礙的兒童獲得保育與教養。
- 施救對象:貧苦的盲童及盲多重障礙的孩童、專收肢體障礙的肢體殘障兒童、智能不足的孩童。
- 施救方法:分別施予國民小學或中學教育,中學畢業後繼續輔導升學或到其他殘障職業重建機構習藝,使其獨立。(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P87~P90)
兒童的院外救助
提供家庭補助,使兒童生長於親生家庭,以維護家庭的完整。
- 目的:使貧苦家庭的兒童不因家庭救濟而離開家庭,或因家庭困苦而造成身心發展受到影響,故實施家庭補助。
- 補助對象:(1)父母失業、疾病、或另有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2)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3)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4)未經認領支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
- 補助方式:已貧苦兒童家庭,以現金補助為主。(原文照引,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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