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629060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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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家庭補助,使兒童生長於親生家庭,以維護家庭的完整。 | 提供家庭補助,使兒童生長於親生家庭,以維護家庭的完整。 | ||
*目的:使貧苦家庭的兒童不因家庭救濟而離開家庭,或因家庭困苦而造成身心發展受到影響,故實施家庭補助。 | *目的:使貧苦家庭的兒童不因家庭救濟而離開家庭,或因家庭困苦而造成身心發展受到影響,故實施家庭補助。 | ||
− | * | + | *補助對象:(1)父母失業、疾病、或另有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2)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3)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4)未經認領支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 |
− | * | + | *補助方式:已貧苦兒童家庭,以現金補助為主。(原文照引,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 |
==參考文獻 == | ==參考文獻 == | ||
於 2007年12月30日 (日) 13:55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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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對需要救助的人,讓國家或社會大眾來幫助。幫助無生產能力的人或是有生產能力卻受到困難的人,給於他們援助、扶助的措施。(江亮演著,1990,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3 「社會救助」的內容及作法,比分發的類目來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