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CYUT9629060 (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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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對象:分為三種收容(1)父母雙亡(2)父母有一方,有死亡、失蹤、長期被關在監獄者,或是有殘障、長期的疾病。(3)流浪或是被遺棄的孩童。 | *施救對象:分為三種收容(1)父母雙亡(2)父母有一方,有死亡、失蹤、長期被關在監獄者,或是有殘障、長期的疾病。(3)流浪或是被遺棄的孩童。 | ||
*施救方法: | *施救方法: | ||
+ | 0~4歲的小孩,以保育為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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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歲的小孩,教保並重,並培養和團體生活的習慣、有需要時要接受個案輔導,養成獨立的習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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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5歲的孩童,送往附近的國民小學或中學就讀,放學後由院方人員,輔導作業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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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歲以後,依個人的意願及能力,分別輔導升學或學習其他的技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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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兒童==== | ====殘障兒童==== | ||
*目的: | *目的: |
於 2007年12月23日 (日) 11:17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
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對需要救助的人,讓國家或社會大眾來幫助。幫助無生產能力的人或是有生產能力卻受到困難的人,給於他們援助、扶助的措施。(江亮演著,1990,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3 「社會救助」的內容及作法,比分發的類目來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