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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2007/10/14|}}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對需要救助的人,讓國家或社會大眾來幫助。幫助無生產能力的人或是有生產能力卻受到困難的人,給於他們援助、扶助的措施。(江亮演著,1990,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3 「社會救助」的內容及作法,比分發的類目來得重要。 {|style="width:30%;height:40px" border=0 align=left|} == 生活扶助 == == 醫療補助 == == 急難救助 == == 災害救助 == == 救助設施 == == 兒童的院內救助 == 最早的兒童社會救助,是對無依的兒童收容收養。主要收容在育幼院,分為一般兒童育幼院及殘障兒童育幼院。 ====一般兒童==== *目的:幫助無依兒童有適當的保育及教育。 *施救對象:分為三種收容(1)父母雙亡(2)父母有一方,有死亡、失蹤、長期被關在監獄者,或是有殘障、長期的疾病。(3)流浪或是被遺棄的孩童。 *施救方法:0~4歲的小孩,以保育為重。 4~6歲的小孩,教保並重,並培養和團體生活的習慣、有需要時要接受個案輔導,養成獨立的習慣。 6~15歲的孩童,送往附近的國民小學或中學就讀,放學後由院方人員,輔導作業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15歲以後,依個人的意願及能力,分別輔導升學或學習其他的技藝。(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P87~P90) ====殘障兒童==== *目的:因孩童有重大的缺陷,不適宜在家庭中撫養,故創辦不同類型的教養院。使身心障礙的兒童獲得保育與教養。 *施救對象:貧苦的盲童及盲多重障礙的孩童、專收肢體障礙的肢體殘障兒童、智能不足的孩童。 *施救方法:分別施予國民小學或中學教育,中學畢業後繼續輔導升學或到其他殘障職業重建機構習藝,使其獨立。(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P87~P90) == 兒童的院外救助 == 提供家庭補助,使兒童生長於親生家庭,以維護家庭的完整。 *目的:使貧苦家庭的兒童不因家庭救濟而離開家庭,或因家庭困苦而造成身心發展受到影響,故實施家庭補助。 *補助對象:(1)父母失業、疾病、或另有其他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2)父母一方死亡,他方無力撫育者。(3)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4)未經認領支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而無經濟能力者。 *補助方式:已貧苦兒童家庭,以現金補助為主。(原文照引,兒童福利行政。林勝義。民87) ==參考文獻 == *社會福利行政﹝民64﹞(劉脩如著‧國立編譯館出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民73﹞(陳國鈞著‧三民書局出版) *兒童福利行政﹝民87﹞(林勝義著‧五南圖書出版) *社會救助的理論與實務﹝民79﹞(江亮演‧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ociety.hccg.gov.tw/_file/1980/SG/22612/D1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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