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 社會政策 的原始碼
←
社會政策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這個使用者組的使用者才能使用:
使用者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Version|2007/10/14|}}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社會政策'''是運用國家的權力,以解決社會問題,增進社會福利、改造社會制度、促進社會進步,並且依據國家需要,選擇工作重點,策定努力方向的行動路線或指導方針。必須待政府立法實施,才能貫徹其所定的政策目標。(岑士麟,民72) ==社會政策的由來== '''社會政策'''一詞,最早出現於德國,德文名(Sozialpolitik),且倡導最具影響力。德國早在十四世紀時,南部各邦堡已禁止乞丐流浪,十六世紀時,責成教會救濟貧民,十八世紀時,已重視社會福利的制,乃將中世紀推行於南方紐侖堡將行乞者處監禁及竊盜者死諸酷刑加以改善。至十九世紀初期,一八O六年日爾曼神聖帝國被法國拿破崙征服滅亡,法國統治原屬帝國的各邦,為羈糜小邦,成立邦聯,以法帝國為保護人,但排除奧地利,打擊普魯士。當時拿破崙曾將法蘭西典章制度移植於德意志,乃普奧兩邦始終不甘臣服,擬保持其獨立主權,故自行整軍經武,原來德意志各地的愛國份子群起響應 ,反抗拿破崙統治,導致戰爭綿亙達十三年。拿破崙遂與奧地利締姻修好,於是普魯士利用民心向背,號召重建帝國,積極改革庶政,從事各種建設。其財政經濟部長史坦音(Von Steim)修改各種工商管理法令,崇尚自治,並著「德國復興基礎步驟」一文,主張推行徹底的由下而上,由民眾自發自動自力自助的地方自治,使低階層社區居民,啟發其責任,參與社區事務,創此後社區發展工作之先河。社區事務中,包括以下重大興革:(1)消除以財產為衡量的階級(2)取消中產階級壟斷工商業(3)貴族亦須自由擇業,並廢止世襲(4)每一私人皆得參與地方事務。 ==社會政策的理論== ==社會政策的分類== ==各國社會政策== ===英國社會政策=== ===美國社會政策=== ===德國社會政策=== ===日本社會政策=== ==參考文獻== *岑士麟(民72)。'''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台北,永大書局。 *陳國鈞(民83)。'''社會政策與社會行政''',台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李欽湧(民83)。'''社會政策分析''',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Donald E. Chambers原著(民95)。'''社會政策與計畫分析''',台北,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此頁面使用了以下模板:
模板:Rank3
(
檢視原始碼
)
返回至
社會政策
。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變體
檢視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
近期變動
隨機頁面
使用說明
工具箱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頁面修訂記錄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