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在社區照顧中之角色"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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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簡而言之是「正式照顧資源」與「非正式照顧資源」交互運用,協助社區中需要照顧的人士,並使其恢復正常人們的生活(萬育維,2005,初版)。社會工作者的工作手法應具多元化及保持彈性,對社區動向及資源的分配、開發有全面性的瞭解。
 
[[社區照顧]]簡而言之是「正式照顧資源」與「非正式照顧資源」交互運用,協助社區中需要照顧的人士,並使其恢復正常人們的生活(萬育維,2005,初版)。社會工作者的工作手法應具多元化及保持彈性,對社區動向及資源的分配、開發有全面性的瞭解。
 
  
 
==提供之服務==
 
==提供之服務==
 
社區照顧者提供提供之服務可分為,間接的服務與直接的服務:
 
社區照顧者提供提供之服務可分為,間接的服務與直接的服務:
  
====1.直接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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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服務提供者===
 
直接為案主提供有關服務如輔導、資源發掘轉介(徐永德,民國82年),幫助案主及其週遭的人去轉變其生活,改變人際關係,是屬積極治療性服務。包括的角色功能如:經紀人(broker)、使能者(enable)、調解者(mediator)、協調者(coordinatior)、行動者(activist)、教育者(eduation)、諮商者、治療者...等。
 
直接為案主提供有關服務如輔導、資源發掘轉介(徐永德,民國82年),幫助案主及其週遭的人去轉變其生活,改變人際關係,是屬積極治療性服務。包括的角色功能如:經紀人(broker)、使能者(enable)、調解者(mediator)、協調者(coordinatior)、行動者(activist)、教育者(eduation)、諮商者、治療者...等。
  
====2.間接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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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服務提供者===
 
光靠直接服務無法使案主生活及技巧的使用獲得最佳狀況,必須透過間接服務,如諮詢、提供機構間諮詢的轉介服務,並由制度、結構面進行改革才較完整。而其角色功能包括:倡導者(advocate)、公眾發言人(public speaker)、協調聯繫者、服務購買者...等。
 
光靠直接服務無法使案主生活及技巧的使用獲得最佳狀況,必須透過間接服務,如諮詢、提供機構間諮詢的轉介服務,並由制度、結構面進行改革才較完整。而其角色功能包括:倡導者(advocate)、公眾發言人(public speaker)、協調聯繫者、服務購買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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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之角色==
 
==承擔之角色==
 
社會工作者在社區照護福利服務的提供上佔有重要的地位,因為他們扮演三種動員資源的重要角色,分別為照護的管理者、社區社會工作者、諮商社會工作,這些角色之間彼此連結成一模式,互補互助以達成服務案主的目標。。(萬育維,2005,p.104,初版)
 
社會工作者在社區照護福利服務的提供上佔有重要的地位,因為他們扮演三種動員資源的重要角色,分別為照護的管理者、社區社會工作者、諮商社會工作,這些角色之間彼此連結成一模式,互補互助以達成服務案主的目標。。(萬育維,2005,p.104,初版)
===1.照顧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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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管理者===
 
照顧管理的運用並非一成不變的模式,會因案主的性質及其所得資源的不同而改變。照顧管理者須在社區照顧中扮演多元的角色,但照顧管理者無須同時扮演多種角色,而是因案主情況,經過審慎評估後適當地扮演所需角色。這些角色如下(Woodside&McClam,1988,p.67;Hughes,1955,pp.100-101;Payne,1995,引述黃源協的書,pp.425-428)(黃源協,1999):
 
照顧管理的運用並非一成不變的模式,會因案主的性質及其所得資源的不同而改變。照顧管理者須在社區照顧中扮演多元的角色,但照顧管理者無須同時扮演多種角色,而是因案主情況,經過審慎評估後適當地扮演所需角色。這些角色如下(Woodside&McClam,1988,p.67;Hughes,1955,pp.100-101;Payne,1995,引述黃源協的書,pp.425-428)(黃源協,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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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者
 
*評估者
  
===2.規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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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者()===
  
  
===3.使能者(e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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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能者(enable)===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於 2006年12月4日 (一) 11:24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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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條目,但寫的清楚,可惜還沒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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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簡而言之是「正式照顧資源」與「非正式照顧資源」交互運用,協助社區中需要照顧的人士,並使其恢復正常人們的生活(萬育維,2005,初版)。社會工作者的工作手法應具多元化及保持彈性,對社區動向及資源的分配、開發有全面性的瞭解。

提供之服務

社區照顧者提供提供之服務可分為,間接的服務與直接的服務:

直接服務提供者

直接為案主提供有關服務如輔導、資源發掘轉介(徐永德,民國82年),幫助案主及其週遭的人去轉變其生活,改變人際關係,是屬積極治療性服務。包括的角色功能如:經紀人(broker)、使能者(enable)、調解者(mediator)、協調者(coordinatior)、行動者(activist)、教育者(eduation)、諮商者、治療者...等。

間接服務提供者

光靠直接服務無法使案主生活及技巧的使用獲得最佳狀況,必須透過間接服務,如諮詢、提供機構間諮詢的轉介服務,並由制度、結構面進行改革才較完整。而其角色功能包括:倡導者(advocate)、公眾發言人(public speaker)、協調聯繫者、服務購買者...等。

  • 建立支持網絡及系統或是培訓志願服務者。
  • 協調非專業及非正式之單位和個人。
  • 聯繫一地區內之多種不同社會服務單位。
  • 使案主得到全面性照顧。
  • 倡導盡快通過有利於案主之相關法律條文。
  • 確實掌握案主切身所需之問題並加以深入研究。
  • 積極推行社區教育,減低案主所接觸民眾及其社區居民之居民的誤解與歧視。

(徐永德,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編著,民國82年台灣初版)

承擔之角色

社會工作者在社區照護福利服務的提供上佔有重要的地位,因為他們扮演三種動員資源的重要角色,分別為照護的管理者、社區社會工作者、諮商社會工作,這些角色之間彼此連結成一模式,互補互助以達成服務案主的目標。。(萬育維,2005,p.104,初版)

照顧管理者

照顧管理的運用並非一成不變的模式,會因案主的性質及其所得資源的不同而改變。照顧管理者須在社區照顧中扮演多元的角色,但照顧管理者無須同時扮演多種角色,而是因案主情況,經過審慎評估後適當地扮演所需角色。這些角色如下(Woodside&McClam,1988,p.67;Hughes,1955,pp.100-101;Payne,1995,引述黃源協的書,pp.425-428)(黃源協,1999):

  • 協調聯繫者
  • 服務的購買者
  • 倡導者
  • 供給者
  • 同事和合作者
  • 顧問
  • 評估者
  • 服務發展者
  • 諮商者
  • 治療者
  • 經紀人
  • 評估者

規劃者()

使能者(enable)

參考文獻

  • 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萬育維,2005,出版社雙葉書廊
  • 社區照顧台灣與英國經驗的檢視,黃源協,出版社揚智文化他
  • 社區工作新程式,徐永德,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編著,出版社台灣商務印書館
  • 社會工作管理,黃源協,1999,出版社揚智文化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