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督導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6年11月24日 (五) 16:05 由 192.168.239.43 (對話) 所做的修訂 (ㄧ、個別教導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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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督導(supervision)「是專業訓練的一種方法,視為一門學問,即為一種科學,也稱為一門藝術。它是由機構內資深的專業工作者(督導者),對機構內的新近工作者或學生,透過一種定期和持續的督導程序,傳授專業服務的方法與技術,以增進工作人員的專業技巧,並確保對案主提供專業服務的素質。」
  • 督導(supervision)「是社會工作專業的傳統方法,透過這種方法把社會工作知識和技術從訓練有素的工作者傳授給新近工作者(或學生)。」

以上兩點定義都來自廖榮利著 引自 督導技術 P.7、P.8 中華民國69年7月

  • 督導(supervision)是ㄧ個基本的工具,由機構指定的督導,以個別或是集體的方協助員工具有能力,並以確保實務品質的標準,督導的目標是以工作手冊為基礎,協助受督導者能勝任而有效的執行他們的工作職務。督導的過程是由定期安排的督導的督導會議實踐督導的任務。在這個互動過程中,受督導者是ㄧ個主動的參予者。」Allan & Iain 原著 江盈誼 等合 譯 引自 社工督導 P.6 90年5月

督導功能與目標

一、督導功能

  • 教育功能
  • 行政功能

二、督導目標

社會工作專業訓練的最大目標就是

從事督導的人和接受督導的對象

ㄧ、督導者(或督導人)

二、受督導者(從業人員)

督導方式

ㄧ、個別教導的模式

個別督導的模式 (tutorian model),是由督導者與受督導者所組成的ㄧ對ㄧ關係,以面對面的方式進行,督導會議的舉行通常為定期性、且為持續性的。當此種模式被經驗較為豐富的工作者使用時,會議的舉行通常是應受督導者的要求而安排時間舉行,督導者與受督導者對於會議的討論內容要ㄧ起負責準備,雖然對於個案的決議應由工作者來決定,但在此模式中,責任則傾向於督導者的身上,是因為督導者需要對工作者的實施負行政上的責任。在個別教導模式裡,教與學是ㄧ項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分,受督導者工作能力的評價主要是由督導者直接負責,督導者與受督導者可在督導會議中共同討論分享彼此的看法。個別教導模式為傳統督導方式,對於無經驗或經驗較淺的工作者最有效。

二、個案諮詢的模式

三、團體督導的模式

四、同僚團體督導的模式

五、科際整合式的團隊督導

督導的基本原則

ㄧ、運用「教與學」的原理

二、督導者的基本態度

三、誘導工作者的學習方向

四、善於運用督導的原則

參考文獻

  • 廖榮利著 督導技術 中華民國社區發展研究訓練中心印行 民69年7月
  • 蔡漢賢主編 志願服務的理論與實務 中華民國社區發展研究訓練中心印行 民69年12月
  • 廖榮利 劉安屯等箸 督導技術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總團部青少年輔導中心─張老師印行 民70年6月30日
  • Allan & Iain原著 江盈誼等 合譯 The Social Work Supervisor(社工督導) 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民9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