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督導"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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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際整合式的團隊督導)
(ㄧ、督導者(或督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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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督導的人和接受督導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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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從事督導工作的人員稱作督導者,ㄧ位專業的督導人必須受過專業的教育,及備有相當豐富的工作經驗,是機構政策和措施的支持者,須對這社會充滿社會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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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督導者(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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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6年11月25日 (六) 08:16 的修訂

定義

  • 督導(supervision)「是專業訓練的一種方法,視為一門學問,即為一種科學,也稱為一門藝術。它是由機構內資深的專業工作者(督導者),對機構內的新近工作者或學生,透過一種定期和持續的督導程序,傳授專業服務的方法與技術,以增進工作人員的專業技巧,並確保對案主提供專業服務的素質。」
  • 督導(supervision)「是社會工作專業的傳統方法,透過這種方法把社會工作知識和技術從訓練有素的工作者傳授給新近工作者(或學生)。」

以上兩點定義都來自廖榮利著 引自 督導技術 P.7、P.8 中華民國69年7月

  • 督導(supervision)「是ㄧ個基本的工具,由機構指定的督導,以個別或是集體的方協助員工具有能力,並以確保實務品質的標準,督導的目標是以工作手冊為基礎,協助受督導者能勝任而有效的執行他們的工作職務。督導的過程是由定期安排的督導的督導會議實踐督導的任務。在這個互動過程中,受督導者是ㄧ個主動的參予者。」Allan & Iain 原著 江盈誼 等合 譯 引自 社工督導 P.6 90年5月

督導功能與目標

一、督導功能

  • 教育功能
  • 行政功能

二、督導目標

社會工作專業訓練的最大目標就是

從事督導的人和接受督導的對象

ㄧ、督導者(或督導人)

在從事督導工作的人員稱作督導者,ㄧ位專業的督導人必須受過專業的教育,及備有相當豐富的工作經驗,是機構政策和措施的支持者,須對這社會充滿社會責任感。

二、受督導者(從業人員)

督導方式

ㄧ、個別教導的模式

  • 個別督導模式 (tutorian model)是由督導者與受督導者所組成的ㄧ對ㄧ關係,以面對面的方式進行。
  • 督導的會議通常為定期性,且為持續性的。
  • 當此種模式被經驗較為豐富的工作者使用時,會議的舉行通常是應受督導者的要求而安排時間舉行。
  • 督導者與受督導者要為會議討論的內容共同負責準備。
  • 個案的決議通常由工作者來決定,但在此模式裡,責任則傾向於督導者的身上,所以督導者需要對工作者的實施負行政上的責任。
  • 在個別教導模式裡,教與學是ㄧ項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分,受督導者工作能力的評價主要是由督導者直接負責,督導者與受督導者可在督導會議中共同討論分享彼此的看法。
  • 個別教導模式為傳統督導方式,對於無經驗或經驗較淺的工作者最有效。

二、個案諮詢的模式

  • 個案諮詢模式 (Case Consulion model)是由諮詢者與工作者所組成的單對單關係。
  • 有別於個別教導模式的不同,個案諮詢模式是工作者認為有需要才與諮詢者安排時間舉行督導會議。
  • 督導會議討論的內容由工作者負責準備,也需要直接負責個案的決議。
  • 在此模式裡,教育仍然是重要的成分,通常教導工作者的諮詢者都具有相當的豐富經驗及在處理個案時有較大的自主能力者。
  • 個案諮詢模式可以說是其它督導方式的一種輔助方法。

三、團體督導的模式

  • 團體督導模式 (group model supervisory)是由一位督導者與ㄧ群受督導者所組成。
  • 督導會議通常為定期性舉行的。
  • 在此模式,所有工作者的性質不能有太大的差異,如果不一致會導致不容易發現工作者學習的重心。
  • 督導會議所要討論的內容通常由督導者負責準備的,而每位工作者要為他自己負責的個案做決定,並且要對督導者直接負責。
  • 在此模式,教育還是佔重要的成分,對於工作者的評價責任還是歸於督導者。
  • 與個別教導方式相同,此種模式對於無經驗或經驗較淺的工作者最有效。
  • 如果機構有很多工作者,都需要相似的指導,則此模式較能提供學習的機會,並且時間較為經濟,溝通的效果也較佳。

四、同僚團體督導的模式

  • 同僚團體督導模式 (peer group supervison model)沒有指定的督導者,團體成員都以同等地位參予。
  • 此督導會議是定期舉行的。
  • 督導會議的討論內容是由團員共同決定的,而由團體的領導者來支持會議的討論內容。
  • 此模式雖然沒有領導者,但是每次都會有成員輪流或受推託會議的進行。
  • 工作者的評價,不是團體的職責,而是由外界的行政人員負起的職責。
  • 要使督導方式能成功的條件,就是成員必須是要有經驗的,能夠提供意見在於個案討論。

五、科際整合式的團隊督導

  • 科際整合式的團體督導(the team supervision)不像督導團體或同僚團體,兩者需要成員性質ㄧ致,但是此模式儘可能希望性質是不相同的,例:醫師、教師、律師等共同討論完成任務。
  • 督導會議是定期性舉行的,但是會議討論內容是成員預先擬定的。
  • 每ㄧ個案的決議都是團隊的決定,而不是個別成員的決定。
  • 學習是每個成員的責任,都應該利用其他成員的貢獻而達到學習的目的。
  • 團隊成員的工作能力評價,是由個別成員、團隊領導者、及其他行政者共同評價的。

督導的基本原則

ㄧ、運用「教與學」的原理

二、督導者的基本態度

三、誘導工作者的學習方向

四、善於運用督導的原則

參考文獻

  • 廖榮利著 督導技術 中華民國社區發展研究訓練中心印行 民69年7月
  • 蔡漢賢主編 志願服務的理論與實務 中華民國社區發展研究訓練中心印行 民69年12月
  • 廖榮利 劉安屯等箸 督導技術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總團部青少年輔導中心─張老師印行 民70年6月30日
  • Allan & Iain原著 江盈誼等 合譯 The Social Work Supervisor(社工督導) 學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民9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