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之核心價值"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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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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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的意向
 
*價值的意向
 
用目的與手段還區分,可以分為內在價值與工具價值(Johnson,1983;Rokeach,1973)。
 
用目的與手段還區分,可以分為內在價值與工具價值(Johnson,1983;Rokeach,1973)。
*內在價值:又可稱為終極性價值(terminal value)。指每個東西自己本身的價值,是抽象的,這個也比較容易在大團體的成員裡取得到認可。內在價值又可以在細分為個人的價值跟社會的價值;個人的價值是較以自我為中心,並且強調個人的內在。社會的價值則是指在社會上普遍被認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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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價值:又可稱為終極性價值(terminal value)。指每個東西自己本身的價值,是抽象的,這個也比較容易在大團體的成員裡取得到認可。內在價值又可以在細分為個人的價值跟社會的價值;個人的價值是較以自我為中心,並且強調個人的內在。社會的價值則是指在社會上普遍被認同的價值。
 
**工具性價值:是根據某種目的然後產生或想要達成內在價值的手段或者是方法。而工具性價值又可以在細分為道德價值與能力價值;前者較重視人跟人之間的關係,會讓自己覺得萬一不小心做出與行為規範有所差異時,就會產生虧欠的感覺。
 
**工具性價值:是根據某種目的然後產生或想要達成內在價值的手段或者是方法。而工具性價值又可以在細分為道德價值與能力價值;前者較重視人跟人之間的關係,會讓自己覺得萬一不小心做出與行為規範有所差異時,就會產生虧欠的感覺。
  

於 2007年1月5日 (五) 13:37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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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前兩點與社會工作之核心價值有關,其他的沒有關係吧?
架構需要改進
部份段落沒有見到文獻引用,這樣有抄襲之嫌,請在文內使用他人意見之處放上作者及年代(並頁碼)
參考文獻格式不正確

社會工作價值是主觀的判斷概念,有相當的持久性與穩定性。而在行為上,是個人對、錯的認知判斷,對於行為具有相當的引導力。對事物上是否顯示或隱常,甚至是一種表現自己的個性或群體特性的概念。『Rokeach(1973)主張:「價值乃是一種持久的信念(belief),在此信念影響下,個人或團體偏愛某種特定的行為方式(mode of conduct)和存在的目標狀態(end-state of existence)」。』(曾華源.胡慧嫈.李仰慈.郭世豐,2006,p.42)

價值的類型

  • 價值的內容

可以從內容中做出幾個分類,像Spreanger提出的分類大概有經濟價值、理論的價值、審美價值、社會價值,還有宗教價值...等等。以普遍性來看價值這個東西,基本上又可以分為普遍性價值(universal values)、選替性價值(alternative values)還有變異性價值(variable values)這三類。

  • 價值的意向

用目的與手段還區分,可以分為內在價值與工具價值(Johnson,1983;Rokeach,1973)。

    • 內在價值:又可稱為終極性價值(terminal value)。指每個東西自己本身的價值,是抽象的,這個也比較容易在大團體的成員裡取得到認可。內在價值又可以在細分為個人的價值跟社會的價值;個人的價值是較以自我為中心,並且強調個人的內在。社會的價值則是指在社會上普遍被認同的價值。
    • 工具性價值:是根據某種目的然後產生或想要達成內在價值的手段或者是方法。而工具性價值又可以在細分為道德價值與能力價值;前者較重視人跟人之間的關係,會讓自己覺得萬一不小心做出與行為規範有所差異時,就會產生虧欠的感覺。

參考文獻

  • 林勝義(民88)。社會工作概論。台北市: 五南。
  • 芮姆兒【Reamer,Frederic G.】(民89)。社會工作價值與倫理,包承恩、王永慈主譯,郭灩、鍾曉慧譯。臺北市: 洪葉文化。
  • 陳月娥(民91)。社會工作大意。台北市: 千華。
  • 廖榮利(民85)。社會工作概要。台北市: 三民 。
  • Congress,Elaine Piller.(1999).Social work values and ethics:identifying and resolving professional dilemmas/Elaine P. Congress.Australia: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