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安全制度"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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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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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佛里奇認為社會安全,是建立一個全國最低生活標準,依此制度運作並使經濟能持續成長,也讓國民的需求能得到滿足。」(詹火生.楊瑩.張倩芬,民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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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制度'''是工業革命以後所逐漸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主要是保障國民經濟生活安定、全體國民最低生活、促進社會安定的近代社會政策之一。(朱高正,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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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完成。小姐,你太不積極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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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救助是構成社會安全三大支柱,因以現金給付為主,故又稱經濟安全。主要係以收入安全來保障遭受疾病.失業.老年.死亡.遺孤等不幸者,就個人而言-可以減除飢寒病痛之苦,就國家而言-在保障民眾權益之餘,還能發揮人力資源功能,達成經濟與社會的平衡發展。」(蔡漢賢,李明政(民93),頁142)
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文獻部份前後無法對應、沒見到英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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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字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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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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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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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因社會福利工作發展而來的,注意要分為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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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1880~1930):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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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1930~1950):德國推行疾病、年金、意外保險,於1911年合併為社會保險,1927年又推行就業介紹與失業保險。1933年羅斯福總統訂定經濟安全法案,後改為社會安全法案,此時仍以社會保險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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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1950~1975):社會安全制度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公共救助與福利服務。這段期間共有125個國家推行社會保險。(林勝義,民71年;岑士麟,民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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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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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的基本精神在於解決社會問題、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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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所說的"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就是社會安全的精神了。(鄭清風,民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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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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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文照引的有點太多。
社會學家E.A.Ross認為一個至督具有系列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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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適應社會的需要與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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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代表一個團體的共同意志的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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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比較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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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個固定的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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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個規章或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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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有將其付諸實施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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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各有各的人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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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勝義,民71年;P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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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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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制度基本架構==
===直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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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制度的設計,是關係個人自由維護與安全保障,就是個人與社會或(群體)之間關係。
其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最激經濟生活為限。以下列為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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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本人權,含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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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保障:各國的兒童福利為國內兒童提供各種服務,以維持兒童的正常生活。1924年日內瓦兒童福利會議所發表的權力宣言,強調對於沒有家庭保障及殘病兒童給以特殊的保育。使他們能過一般兒童的生活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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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年保障:保障壯年如遭遇工作上的意外事故災害而導致收入中斷時,仍可以維持最低的生活水準。如罹患疾病者可以免費醫療;如傷害殘疾者可領取傷害補助費或是殘障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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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保障:社會保險方面→老人退休金,公共福助與福利服務方面→老年救助、養老院、老人之家等等‧‧‧以保障老年生活的福利措施。目前很多國家則採用年金制度,以保障老年時經濟生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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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家庭制度:家庭有其獨特的功能,可以處盡社會安全目標的實現,所以家庭是社會安全重要的因素。社會安全制度透過保險法與救助法,給付現金以安定基庭生活,增進其家庭成員的幸福。(林勝義,民71年;岑士麟,民71年;鄭清風,民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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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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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基本原則:
為建立福利國家與創造理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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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社會連帶責任:法國社會學大如涂爾幹(E. Durkheim)認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是不可分開的。所以個人的危險也是社會的責任,應該讓社會分擔並供同協助解決,個人的問題解決,社會也會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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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社會均富:現代歡權制度各種支出,已不單是一種消費,而是一種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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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國民的生產力與購買力:人自出生到死亡,若遭遇不幸事故,皆有社會安全制度得保障,國民的負擔會減輕,在日常生活的購買力有可能會增加;購買力增加,生活水準提高、教育騰度提高、工作技術進步,生產力就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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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勝義,民71年,p131,p133;岑士麟,民71年,p13;鄭清風,民7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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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舟共濟-法律術語又稱為「連帶責任」,此理念是社會安全制度主要精神,強調個人與團體的關係和化為具體的互助行為。對外是我為人人-個人有責任對團體有所貢獻,對內是人人為我-個人方面有權利要求社會給予協助。所呈現具體形式-[http://www.casehsu.org/mediawiki/index.php/%E7%A4%BE%E6%9C%83%E4%BF%9D%E9%9A%AA 社會保險]和國家撫卹。
== 具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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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一種互助行為,就是與保險人結合而成具有福禍同當的團體,例如老年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業傷害保險、、等。
===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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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撫卹-主張對不可預期的天災及人禍,對個人所產生威脅損害,由國民全體(國家)加以分攤,藉由人民繳稅,使國家產生力量,用強制性手段來解決。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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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濟-是一種個人協助,且只具有輔助性質,每個國民有權要求,但須經過調查來了解是否有協助的必要性,例如貧困救濟、福利福務、、等,社會救濟是社會安全制度最後一道防護網。
社會保險意互助的原則,集合多數人及政府的經濟能力去補償少數人因遭遇事故的損失。且因社會保險具有福利性質,屬於非營利機構性的保險所以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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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鑫.余漢儀.吳炎成.鄭文輝.蔡爵霙著.民81)
====立法於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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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的福利制度大部分都採取均權制度,但社會保險立法與執行機構,各國卻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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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法並執行:ex 美國的老人殘廢遺族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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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立法,地方執行 :ex 美國的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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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並執行:ex 美國的工人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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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知,美國的社會保險是分別立法,並由中央與地方配合執行,是典型的軍權制度;英國的社會保險則是採綜合國民保險,由中央執行,是屬於集權制度;我國則是綜合立法,分由三個不同機構執行。(林勝義p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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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與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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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對象各國盡不相同,如英國是以全體國民為對象;法國、德國則是以被雇者回對象;我國是以職業類別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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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之範圍與人的經濟生活及身心健康有關,一般可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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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 (含生育、疾病、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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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 (含老年、殘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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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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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賠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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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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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享有社會保險權力的勞動收益者,稱為被保險人;擔任社會保險責任者,稱為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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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得負擔方式,通常看保險的性質及危險程度而訂定,大致可分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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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與雇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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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與政府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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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與雇主、政府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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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全數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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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全數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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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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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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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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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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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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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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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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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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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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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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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制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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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際勞工組織」及「中華民國憲法」「經濟觀點理論」「社會觀點理論」「政治觀點理論」為例,了解社會安全制度範圍有那些:
  
===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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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1952年通過第102號「社會安全標準公約」申明社會保險有其給付標準與涵蘊特質,其項目有九項如下:
===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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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給付-須有預防及治療性和住所訪問等,如有部分負擔,要顧及其支付能力。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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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給付-因疾病不能工作且收入中斷者應給付,但給付期有一定期限。
*朱高正,台北市:天下文化,1993年5月,新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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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亮演,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79年,社會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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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有意願工作而不能獲得就業者,以致收入中斷,給付期限及等待期得視就業情況調整。
*二十一世紀的社會安全制度,鄭清風,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民75年3月,二十一世紀的社會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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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士麟,台北市:社會建設雜誌社,民71年2月,安和樂利社會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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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給付-年齡以六十五歲為原則,完成納費或就業三十年或居住二十年合格期君應享受。
*周建卿,台北市:水牛出版社,民68年,社會安全論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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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給付-因就業而傷害或獨負家庭生計者死亡,使寡婦和兒童失其支持者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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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給付-撫養兒童,包含:食.衣.住.及家庭協助等服務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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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包括:妊娠.分娩.提供醫師和助產士.有必需住院及健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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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給付-用盡疾病給付後,不能從事有酬活動至一定限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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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給付-獨負家庭生計者死亡,使寡婦和兒童失其支持者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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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漢賢,李明政(民93),頁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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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 一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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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條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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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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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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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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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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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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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民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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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點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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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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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措施:有社會保險.[[公共救助]].國民就業.福利服務等,這些給予個人利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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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收入不足及維持經濟收入,同時可促進國民獲得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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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低收入者最低生活水準,如低收入家庭生活補助及醫療減免等措施,可保障最基本購買力及消費能力,可以促進生產,這樣循環下可帶動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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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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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財富公平分配,收入較多者所得越多,繳納所得稅越多,把金額提撥到福利措施上,幫助那些低收入者,無形中縮小貧富間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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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再分配所具有功能,可提高勞動生產,穩定市場物價,可增加低收入者購買力,活躍市場經濟以促進生產,較保障收入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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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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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院內收容,可減少低收入者負擔,或以工貸賬,即政府大量投資公共設施,製造就業機會,使低下階層勞工有收入,藉由消費購買及生產者之間,使經濟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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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亮演(民79),頁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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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觀點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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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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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會需要及國民需求而訂定,編列預算下去推行,不管所花的經費是直接或間接的,其目的使國民能過著最基本生活水準,並使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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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會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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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服務雖然有免費及自費二種,這是一種福利性質而非營利性質,低收入戶大部分是免費,可以減少支出,至於一般人使用某些服務是需要收費的,但是費用很低人人都可以負擔,國民受到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來解決現在所遇到的困難,使社會上問題有所解決,同時促進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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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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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每個人過著最基本生活水準,那麼社會就會安定,所以照顧社會上的人民,是個人義務也是社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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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亮演(民79),頁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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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觀點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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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存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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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哲學家費希特(Fich Te)認為人類一切自由活動目的是在於能夠「活」,生存才有保證,這是國民應有的權利,如果有了確實不能生活的證明,即對國家要求生活保障的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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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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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要給人民有充分就業的機會,而國家要保持國民所得的水準,也必須保持一定的就業量,若就業量減少,則國民所得就會降低,所以國家有義務保障國民的工作權,人民相同也有權利要求國家給予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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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民利益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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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進步的國家都主張利益權的保障,不僅僅以財富權為限,而要確保國民的收益問題,使其能獲得足以維持生活的資源,如最低工資.同工同酬.津貼.補助.救助..等,這是人民合法享有的一種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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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亮演(民79),頁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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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制度重大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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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措施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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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受到工業革命影響,因資本主義發展導致貧富差距拉大、勞資糾紛等社會問題嚴重,德國首相俾斯麥(Otto Von Bis-marck),為了解決勞資糾紛與失業兩大社會問題,於1881年請威爾皇帝宣布,政府有意實施勞勞工健康保險、勞工災害保險及老年及殘廢年金保險制度。於1883年創設強制勞工疾病保險、1884年又創勞工災害保險、1889年又創辦殘障、老年死亡保險,是世界上社會保險制度開端。」(江亮演、洪德旋、林顯宗、孫碧霞(民89)頁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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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時代社會安全改革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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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現代社會安全制度建立有極大貢獻,是1942年貝佛里奇(Beveridge)提出報告書。強調四項原則:(1)每個國民均需列為社會保險對象。(2)主要的謀生能力喪失之危險(疾病、失業、意外傷害、老年、守寡、產婦), 包括在一個單獨保險中。(3)採均等費率,即不管納費者之所得高低,一律繳同等費率。(4)採均等給付,使每個人有相等的權利。」此報告書也成為現代福利國家社會安全制度主要架構內涵。(李增祿,民93,頁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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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法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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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1929年紐約股票交換所破產所引起的經濟大恐慌,失業人口日增,政府救濟費用日漸沉重。於1933年羅斯福(Roose-velt, Franklin D.)就任總統,實行他的新政,逐步建立聯邦救助各項措施,為美國社會安全制度的發展鋪了一條新路。爾後在1935年制定美國歷史上有名的「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其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案:(1)社會保險方案-老年保險制度、失業補償制度(2)公共分類救助法案-以老年人、貧苦盲人及失依兒童為就助對象(3)衛生及福利服務方案-婦幼衛生服務、殘廢兒童服務、兒童福利服務、職業重建,以及公共衛生服務等。」(李增祿,民93,頁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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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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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亮演(民79)社會安全制度,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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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亮演、洪德旋、林顯宗、孫碧霞編著(民89)社會福利與行政,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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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祿,(社會工作概論),四版,台北: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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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漢賢,李明政著(民93)台北:松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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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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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火生.楊瑩.張倩芬(民82年)中國大陸社會安全制度,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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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鑫.余漢儀.吳炎成.鄭文輝.蔡爵霙著(民81年)我國全民社會醫療保顯制度之研究,台北:業強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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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9年12月10日 (四) 03:24 的最新修訂

  • 「貝佛里奇認為社會安全,是建立一個全國最低生活標準,依此制度運作並使經濟能持續成長,也讓國民的需求能得到滿足。」(詹火生.楊瑩.張倩芬,民82年)
  • 「就業.保險.救助是構成社會安全三大支柱,因以現金給付為主,故又稱經濟安全。主要係以收入安全來保障遭受疾病.失業.老年.死亡.遺孤等不幸者,就個人而言-可以減除飢寒病痛之苦,就國家而言-在保障民眾權益之餘,還能發揮人力資源功能,達成經濟與社會的平衡發展。」(蔡漢賢,李明政(民93),頁142)
5 原文照引的有點太多。

社會安全制度基本架構

社會安全制度的設計,是關係個人自由維護與安全保障,就是個人與社會或(群體)之間關係。

兩大基本原則:

  • 同舟共濟-法律術語又稱為「連帶責任」,此理念是社會安全制度主要精神,強調個人與團體的關係和化為具體的互助行為。對外是我為人人-個人有責任對團體有所貢獻,對內是人人為我-個人方面有權利要求社會給予協助。所呈現具體形式-社會保險和國家撫卹。
  1. 社會保險-是一種互助行為,就是與保險人結合而成具有福禍同當的團體,例如老年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業傷害保險、、等。
  2. 國家撫卹-主張對不可預期的天災及人禍,對個人所產生威脅損害,由國民全體(國家)加以分攤,藉由人民繳稅,使國家產生力量,用強制性手段來解決。
  • 社會救濟-是一種個人協助,且只具有輔助性質,每個國民有權要求,但須經過調查來了解是否有協助的必要性,例如貧困救濟、福利福務、、等,社會救濟是社會安全制度最後一道防護網。

(黃世鑫.余漢儀.吳炎成.鄭文輝.蔡爵霙著.民81)

社會安全制度範圍

依「國際勞工組織」及「中華民國憲法」「經濟觀點理論」「社會觀點理論」「政治觀點理論」為例,了解社會安全制度範圍有那些:

◎國際勞工組織1952年通過第102號「社會安全標準公約」申明社會保險有其給付標準與涵蘊特質,其項目有九項如下:

  • 醫療給付-須有預防及治療性和住所訪問等,如有部分負擔,要顧及其支付能力。
  • 疾病給付-因疾病不能工作且收入中斷者應給付,但給付期有一定期限。
  • 失業給付-有意願工作而不能獲得就業者,以致收入中斷,給付期限及等待期得視就業情況調整。
  • 老人給付-年齡以六十五歲為原則,完成納費或就業三十年或居住二十年合格期君應享受。
  • 傷害給付-因就業而傷害或獨負家庭生計者死亡,使寡婦和兒童失其支持者屬之。
  • 家庭給付-撫養兒童,包含:食.衣.住.及家庭協助等服務所需。
  • 生育給付-包括:妊娠.分娩.提供醫師和助產士.有必需住院及健康服務。
  • 殘障給付-用盡疾病給付後,不能從事有酬活動至一定限度者。
  • 遺屬給付-獨負家庭生計者死亡,使寡婦和兒童失其支持者屬之。

(蔡漢賢,李明政(民93),頁151-152)


◎中華民國憲法-第 一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 第152條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 第153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 第154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 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 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 第157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中華民國憲法(民36))

◎經濟觀點理論

1.保障收入

  • 社會安全措施:有社會保險.公共救助.國民就業.福利服務等,這些給予個人利益,補償

其收入不足及維持經濟收入,同時可促進國民獲得公平待遇。

  • 保障低收入者最低生活水準,如低收入家庭生活補助及醫療減免等措施,可保障最基本購買力及消費能力,可以促進生產,這樣循環下可帶動經濟的發展。

2.收入分配:

  • 強調財富公平分配,收入較多者所得越多,繳納所得稅越多,把金額提撥到福利措施上,幫助那些低收入者,無形中縮小貧富間差距。
  • 收入再分配所具有功能,可提高勞動生產,穩定市場物價,可增加低收入者購買力,活躍市場經濟以促進生產,較保障收入更為有利。

3.公共設施:

  • 如院內收容,可減少低收入者負擔,或以工貸賬,即政府大量投資公共設施,製造就業機會,使低下階層勞工有收入,藉由消費購買及生產者之間,使經濟蓬勃發展。

(江亮演(民79),頁15-16 )


◎社會觀點理論

1.社會政策:

  • 依據社會需要及國民需求而訂定,編列預算下去推行,不管所花的經費是直接或間接的,其目的使國民能過著最基本生活水準,並使社會安定。

2.社會福利服務:

  • 社會福利服務雖然有免費及自費二種,這是一種福利性質而非營利性質,低收入戶大部分是免費,可以減少支出,至於一般人使用某些服務是需要收費的,但是費用很低人人都可以負擔,國民受到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來解決現在所遇到的困難,使社會上問題有所解決,同時促進社會安全。

3.社會連帶:

  • 社會上每個人過著最基本生活水準,那麼社會就會安定,所以照顧社會上的人民,是個人義務也是社會的責任。

(江亮演(民79),頁16-17)


◎政治觀點理論

1.生存權的保障:

  • 德國哲學家費希特(Fich Te)認為人類一切自由活動目的是在於能夠「活」,生存才有保證,這是國民應有的權利,如果有了確實不能生活的證明,即對國家要求生活保障的生存權。

2.工作權的保障:

  • 國家要給人民有充分就業的機會,而國家要保持國民所得的水準,也必須保持一定的就業量,若就業量減少,則國民所得就會降低,所以國家有義務保障國民的工作權,人民相同也有權利要求國家給予工作機會。

3.國民利益權的保障:

  • 一個進步的國家都主張利益權的保障,不僅僅以財富權為限,而要確保國民的收益問題,使其能獲得足以維持生活的資源,如最低工資.同工同酬.津貼.補助.救助..等,這是人民合法享有的一種基本權利。

(江亮演(民79),頁17-18)

社會安全制度重大沿革

社會安全措施濫觴-

  • 「德國受到工業革命影響,因資本主義發展導致貧富差距拉大、勞資糾紛等社會問題嚴重,德國首相俾斯麥(Otto Von Bis-marck),為了解決勞資糾紛與失業兩大社會問題,於1881年請威爾皇帝宣布,政府有意實施勞勞工健康保險、勞工災害保險及老年及殘廢年金保險制度。於1883年創設強制勞工疾病保險、1884年又創勞工災害保險、1889年又創辦殘障、老年死亡保險,是世界上社會保險制度開端。」(江亮演、洪德旋、林顯宗、孫碧霞(民89)頁94)

劃時代社會安全改革文獻-

  • 「英國現代社會安全制度建立有極大貢獻,是1942年貝佛里奇(Beveridge)提出報告書。強調四項原則:(1)每個國民均需列為社會保險對象。(2)主要的謀生能力喪失之危險(疾病、失業、意外傷害、老年、守寡、產婦), 包括在一個單獨保險中。(3)採均等費率,即不管納費者之所得高低,一律繳同等費率。(4)採均等給付,使每個人有相等的權利。」此報告書也成為現代福利國家社會安全制度主要架構內涵。(李增祿,民93,頁26-27)

社會安全法案形成-

  • 「美國1929年紐約股票交換所破產所引起的經濟大恐慌,失業人口日增,政府救濟費用日漸沉重。於1933年羅斯福(Roose-velt, Franklin D.)就任總統,實行他的新政,逐步建立聯邦救助各項措施,為美國社會安全制度的發展鋪了一條新路。爾後在1935年制定美國歷史上有名的「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其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案:(1)社會保險方案-老年保險制度、失業補償制度(2)公共分類救助法案-以老年人、貧苦盲人及失依兒童為就助對象(3)衛生及福利服務方案-婦幼衛生服務、殘廢兒童服務、兒童福利服務、職業重建,以及公共衛生服務等。」(李增祿,民93,頁27)

參考文獻

江亮演(民79)社會安全制度,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江亮演、洪德旋、林顯宗、孫碧霞編著(民89)社會福利與行政,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李增祿,(社會工作概論),四版,台北: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蔡漢賢,李明政著(民93)台北:松慧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

詹火生.楊瑩.張倩芬(民82年)中國大陸社會安全制度,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黃世鑫.余漢儀.吳炎成.鄭文輝.蔡爵霙著(民81年)我國全民社會醫療保顯制度之研究,台北:業強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