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安全制度"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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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制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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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制度範圍==
 
==社會安全制度範圍==
國際勞工組織1952年通過第102號「社會安全標準公約」申明社會保險有其給付標準與涵蘊特質,其項目有九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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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1952年通過第102號「社會安全標準公約」申明社會保險有其給付標準與涵蘊特質,其項目有九項如下:()
  
 
*醫療給付-須有預防及治療性和住所訪問等,如有部分負擔,要顧及其支付能力。
 
*醫療給付-須有預防及治療性和住所訪問等,如有部分負擔,要顧及其支付能力。

於 2006年11月23日 (四) 17:58 的修訂

定義:

國家為了保障國民經濟生活免於匱乏,所建立的社會安全政策, 運用各種組織及制度,來預防社會問題的產生,進而改善人民的 經濟安全及生活素質,也形成社會文化的既有規範。 江亮演(民79)社會安全制度,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撰寫架構

社會安全制度重大沿革

社會安全措施濫觴-

  • 「德國受到工業革命影響,因資本主義發展導致貧富差距拉大、勞資糾紛等社會問題嚴重,德國首相俾斯麥(Otto Von Bis-marck),為了解決勞資糾紛與失業兩大社會問題,於1881年請威爾皇帝宣布,政府有意實施勞勞工健康保險、勞工災害保險及老年及殘廢年金保險制度。於1883年創設強制勞工疾病保險、1884年又創勞工災害保險、1889年又創辦殘障、老年死亡保險,是世界上社會保險制度開端。」江亮演、洪德旋、林顯宗、孫碧霞編著(民89)社會福利與行政,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89,頁94

劃時代社會安全改革文獻-

  • 「英國現代社會安全制度建立有極大貢獻,是1942年貝佛里奇(Beveridge)提出報告書。強調四項原則:(1)每個國民均需列為社會保險對象。(2)主要的謀生能力喪失之危險(疾病、失業、意外傷害、老年、守寡、產婦), 包括在一個單獨保險中。(3)採均等費率,即不管納費者之所得高低,一律繳同等費率。(4)採均等給付,使每個人有相等的權利。」此報告書也成為現代福利國家社會安全制度主要架構內涵。李增祿,(社會工作概論),四版,台北:巨流圖書有限公司,民93,頁26-27

社會安全法案形成-

  • 「美國1929年紐約股票交換所破產所引起的經濟大恐慌,失業人口日增,政府救濟費用日漸沉重。於1933年羅斯福(Roose-velt, Franklin D.)就任總統,實行他的新政,逐步建立聯邦救助各項措施,為美國社會安全制度的發展鋪了一條新路。爾後在1935年制定美國歷史上有名的「社會安全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其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案:(1)社會保險方案-老年保險制度、失業補償制度(2)公共分類救助法案-以老年人、貧苦盲人及失依兒童為就助對象(3)衛生及福利服務方案-婦幼衛生服務、殘廢兒童服務、兒童福利服務、職業重建,以及公共衛生服務等。」李增祿,(社會工作概論),四版,台北:巨流圖書有限公司,民93,頁27

社會安全制度範圍

國際勞工組織1952年通過第102號「社會安全標準公約」申明社會保險有其給付標準與涵蘊特質,其項目有九項如下:()

  • 醫療給付-須有預防及治療性和住所訪問等,如有部分負擔,要顧及其支付能力。
  • 疾病給付-因疾病不能工作且收入中斷者應給付,但給付期有一定期限。
  • 失業給付-有意願工作而不能獲得就業者,以致收入中斷,給付期限及等待期得視就業情況調整。
  • 老人給付-年齡以六十五歲為原則,完成納費或就業三十年或居住二十年合格期君應享受。
  • 傷害給付-因就業而傷害或獨負家庭生計者死亡,使寡婦和兒童失其支持者屬之。
  • 家庭給付-撫養兒童,包含:食.衣.住.及家庭協助等服務所需。
  • 生育給付-包括:妊娠.分娩.提供醫師和助產士.有必需住院及健康服務。
  • 殘障給付-用盡疾病給付後,不能從事有酬活動至一定限度者。
  • 遺屬給付-獨負家庭生計者死亡,使寡婦和兒童失其支持者屬之。

臺灣目前社會安全制度體系

內政部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四條設社會司,並依同法第13條,掌理下列事項:

1.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2.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3.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4.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5.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6.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7.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8.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9.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10.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11.關於社會工作人員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12.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13.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基於上述的職掌,社會司於88年7月1日時原設有社會福利、身心障礙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人民團體、農民團體、合作事業7科執行上述的業務。

88年7月1日起,配合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計畫,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業務與內政部社會司合併,內政部社會司改設為14科,調整重點如下:

內政部社會司北部維持7科:

  • 分別辦理綜合規劃、身心障礙者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團體等業務。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政)設置5科:

  • 分別辦理職業團體、社會發展、社區及少年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及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等業務。

台中黎明設2科:

  • 辦理合作事業輔導及合作行政管理等業務。


88年11月20日,內政部兒童局成立,兒童福利業務劃歸該局辦理,兒童局之業務有4組:

  • 包括綜合規劃組、保護重建組、福利服務組、托育服務組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政)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改為社區及少年福利科。 社區及少年福利科(少年福利(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制工作)自92年9月1日起移撥兒童局辦理,職掌調整中)

內政部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分別於86年6月及88年4月成立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合署辦公(91年7月24日2委員會合併成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民國89年7月,農漁民團體輔導業務移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目前本司負責之社會福利業務主要包括農民保險、國民年金規劃、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婦女福利、社區發展、社會工作、合作事業、社團輔導、社會役及綜合性社會福利政策,並負責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及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幕僚工作。

參考文獻

江亮演(民79)社會安全制度,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江亮演、洪德旋、林顯宗、孫碧霞編著(民89)社會福利與行政,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李增祿,(社會工作概論),四版,台北:巨流圖書有限公司

內政部社會司(2005)內政部社會司組織及職掌。台北:內政部。線上檢索日期:2006年11月23日。網址:http://www.moi.gov.tw/d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