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安全制度"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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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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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知,美國的社會保險是分別立法,並由中央與地方配合執行,是典型的軍權制度;英國的社會保險則是採綜合國民保險,由中央執行,是屬於集權制度;我國則是綜合立法,分由三個不同機構執行。(林勝義p66)
 
由上述可知,美國的社會保險是分別立法,並由中央與地方配合執行,是典型的軍權制度;英國的社會保險則是採綜合國民保險,由中央執行,是屬於集權制度;我國則是綜合立法,分由三個不同機構執行。(林勝義p66)
 
====範圍與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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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對象各國盡不相同,如英國是以全體國民為對象;法國、德國則是以被雇者回對象;我國是以職業類別為對象。
 
社會保險之範圍與人的經濟生活及身心健康有關,一般可分為:
 
社會保險之範圍與人的經濟生活及身心健康有關,一般可分為:
 
*健康保險 (含生育、疾病、傷害)
 
*健康保險 (含生育、疾病、傷害)
*年金保險 (含老年、殘廢、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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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險 (含老年、殘廢、死亡)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
 
*職業災害賠償保險
 
*職業災害賠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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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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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享有社會保險權力的勞動收益者,稱為被保險人;擔任社會保險責任者,稱為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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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得負擔方式,通常看保險的性質及危險程度而訂定,大致可分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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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與雇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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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與政府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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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與雇主、政府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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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全數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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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全數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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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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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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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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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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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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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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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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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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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津貼
  
 
===公共扶助===
 
===公共扶助===

於 2008年1月23日 (三) 09:35 的修訂

此條目尚有其他的版本,請參考「歷史」之2007/10/14版本



社會安全制度是工業革命以後所逐漸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主要是保障國民經濟生活安定、全體國民最低生活、促進社會安定的近代社會政策之一。(朱高正,1993年)

3 未完成。小姐,你太不積極了吧! 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文獻部份前後無法對應、沒見到英文文獻。 錯字不少。

基本理念

形成

社會安全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因社會福利工作發展而來的,注意要分為三個階段。

  • 第一階段(1880~1930):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
  • 第二階段(1930~1950):德國推行疾病、年金、意外保險,於1911年合併為社會保險,1927年又推行就業介紹與失業保險。1933年羅斯福總統訂定經濟安全法案,後改為社會安全法案,此時仍以社會保險為主。
  • 第三階段(1950~1975):社會安全制度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公共救助與福利服務。這段期間共有125個國家推行社會保險。(林勝義,民71年;岑士麟,民71年)

社會安全

社會安全的基本精神在於解決社會問題、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安全。 孔子所說的"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就是社會安全的精神了。(鄭清風,民75年)

制度

社會學家E.A.Ross認為一個至督具有系列特徵:

  • 是適應社會的需要與興趣。
  • 是代表一個團體的共同意志的目的的。
  • 是有比較永久性的。
  • 是一個固定的機構的。
  • 是一個規章或法則。
  • 任何人都有將其付諸實施的權力。
  • 都各有各的人事組織。

(林勝義,民71年;P6,7)

功能

直接功能

其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最激經濟生活為限。以下列為重要基礎:

  • 保障基本人權,含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 童年保障:各國的兒童福利為國內兒童提供各種服務,以維持兒童的正常生活。1924年日內瓦兒童福利會議所發表的權力宣言,強調對於沒有家庭保障及殘病兒童給以特殊的保育。使他們能過一般兒童的生活與教育。
    • 壯年保障:保障壯年如遭遇工作上的意外事故災害而導致收入中斷時,仍可以維持最低的生活水準。如罹患疾病者可以免費醫療;如傷害殘疾者可領取傷害補助費或是殘障給付。
    • 老年保障:社會保險方面→老人退休金,公共福助與福利服務方面→老年救助、養老院、老人之家等等‧‧‧以保障老年生活的福利措施。目前很多國家則採用年金制度,以保障老年時經濟生活的安全。
  • 維護家庭制度:家庭有其獨特的功能,可以處盡社會安全目標的實現,所以家庭是社會安全重要的因素。社會安全制度透過保險法與救助法,給付現金以安定基庭生活,增進其家庭成員的幸福。(林勝義,民71年;岑士麟,民71年;鄭清風,民75年)

間接功能

為建立福利國家與創造理想社會。

  • 加強社會連帶責任:法國社會學大如涂爾幹(E. Durkheim)認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是不可分開的。所以個人的危險也是社會的責任,應該讓社會分擔並供同協助解決,個人的問題解決,社會也會獲得利益。
  • 促進社會均富:現代歡權制度各種支出,已不單是一種消費,而是一種投資。
  • 增進國民的生產力與購買力:人自出生到死亡,若遭遇不幸事故,皆有社會安全制度得保障,國民的負擔會減輕,在日常生活的購買力有可能會增加;購買力增加,生活水準提高、教育騰度提高、工作技術進步,生產力就增加。

(林勝義,民71年,p131,p133;岑士麟,民71年,p13;鄭清風,民75年)

具體措施

社會保險

目的

社會保險意互助的原則,集合多數人及政府的經濟能力去補償少數人因遭遇事故的損失。且因社會保險具有福利性質,屬於非營利機構性的保險所以具有強制性。

立法於執行機構

一般而言,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的福利制度大部分都採取均權制度,但社會保險立法與執行機構,各國卻不盡相同:

  • 中央立法並執行:ex 美國的老人殘廢遺族保險
  • 中央立法,地方執行 :ex 美國的失業保險
  • 地方立法並執行:ex 美國的工人傷害保險

由上述可知,美國的社會保險是分別立法,並由中央與地方配合執行,是典型的軍權制度;英國的社會保險則是採綜合國民保險,由中央執行,是屬於集權制度;我國則是綜合立法,分由三個不同機構執行。(林勝義p66)

範圍與對像

社會保險對象各國盡不相同,如英國是以全體國民為對象;法國、德國則是以被雇者回對象;我國是以職業類別為對象。 社會保險之範圍與人的經濟生活及身心健康有關,一般可分為:

  • 健康保險 (含生育、疾病、傷害)
  • 年金保險 (含老年、殘廢、死亡)
  • 失業保險
  • 職業災害賠償保險

保險費

只要享有社會保險權力的勞動收益者,稱為被保險人;擔任社會保險責任者,稱為保險人。 保險費得負擔方式,通常看保險的性質及危險程度而訂定,大致可分為以下:

  • 被保險人與雇主分擔
  • 被保險人與政府分擔
  • 被保險人與雇主、政府共同分擔
  • 雇主全數分擔
  • 被保險人全數分擔

給付

  • 生育給付
  • 疾病給付
  • 傷害給付
  • 老年給付
  • 殘廢給付
  • 死亡給付
  • 失業給付
  • 家庭津貼

公共扶助

福利服務

社會保險

參考文獻

  • 朱高正,台北市:天下文化,1993年5月,新社會。
  • 江亮演,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79年,社會安全制度。
  • 二十一世紀的社會安全制度,鄭清風,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民75年3月,二十一世紀的社會安全制度。
  • 岑士麟,台北市:社會建設雜誌社,民71年2月,安和樂利社會安全制度。
  • 周建卿,台北市:水牛出版社,民68年,社會安全論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