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安全制度"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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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本人權,含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 *保障基本人權,含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 ||
**童年保障:各國的兒童福利為國內兒童提供各種服務,以維持兒童的正常生活。 | **童年保障:各國的兒童福利為國內兒童提供各種服務,以維持兒童的正常生活。 | ||
− | 1924年日內瓦兒童福利會議所發表的權力宣言,強調對於沒有家庭保障及殘病兒童給以特殊的保育。使他們能過一般兒童的生活與教育。 | + | 1924年日內瓦兒童福利會議所發表的權力宣言,強調對於沒有家庭保障及殘病兒童給以特殊的保育。使他們能過一般兒童的生活與教育。 |
**壯年保障:保障壯年如遭遇工作上的意外事故災害而導致收入中斷時,仍可以維持最低的生活水準。如罹患疾病者可以免費醫療;如傷害殘疾者可領取傷害補助費或是殘障給付。 | **壯年保障:保障壯年如遭遇工作上的意外事故災害而導致收入中斷時,仍可以維持最低的生活水準。如罹患疾病者可以免費醫療;如傷害殘疾者可領取傷害補助費或是殘障給付。 | ||
**老年保障:社會保險方面→老人退休金,公共福助與福利服務方面→老年救助、養老院、老人之家等等‧‧‧以保障老年生活的福利措施。目前很多國家則採用年金制度,以保障老年時經濟生活的安全。 | **老年保障:社會保險方面→老人退休金,公共福助與福利服務方面→老年救助、養老院、老人之家等等‧‧‧以保障老年生活的福利措施。目前很多國家則採用年金制度,以保障老年時經濟生活的安全。 |
於 2008年1月7日 (一) 17:25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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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制度是工業革命以後所逐漸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主要是保障國民經濟生活安定、全體國民最低生活、促進社會安定的近代社會政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