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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2007/10/14|}}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社會安全制度'''是工業革命以後所逐漸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主要是保障國民經濟生活安定、全體國民最低生活、促進社會安定的近代社會政策之一。(朱高正,1993年) {|style="width:30%;height:40px" border=0 align=left 3 未完成。小姐,你太不積極了吧! 參考文獻格式不甚正確、文獻部份前後無法對應、沒見到英文文獻。 錯字不少。 == 基本理念 == ===形成=== '''社會安全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因社會福利工作發展而來的,注意要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880~1930):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 *第二階段(1930~1950):德國推行疾病、年金、意外保險,於1911年合併為社會保險,1927年又推行就業介紹與失業保險。1933年羅斯福總統訂定經濟安全法案,後改為社會安全法案,此時仍以社會保險為主。 *第三階段(1950~1975):社會安全制度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公共救助與福利服務。這段期間共有125個國家推行社會保險。(林勝義,民71年;岑士麟,民71年) ====社會安全==== '''社會安全'''的基本精神在於解決社會問題、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安全。 孔子所說的"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就是社會安全的精神了。(鄭清風,民75年) ====制度==== 社會學家E.A.Ross認為一個至督具有系列特徵: *是適應社會的需要與興趣。 *是代表一個團體的共同意志的目的的。 *是有比較永久性的。 *是一個固定的機構的。 *是一個規章或法則。 *任何人都有將其付諸實施的權力。 *都各有各的人事組織。 (林勝義,民71年;P6,7) ==功能== ===直接功能=== 其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最激經濟生活為限。以下列為重要基礎: *保障基本人權,含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童年保障:各國的兒童福利為國內兒童提供各種服務,以維持兒童的正常生活。1924年日內瓦兒童福利會議所發表的權力宣言,強調對於沒有家庭保障及殘病兒童給以特殊的保育。使他們能過一般兒童的生活與教育。 **壯年保障:保障壯年如遭遇工作上的意外事故災害而導致收入中斷時,仍可以維持最低的生活水準。如罹患疾病者可以免費醫療;如傷害殘疾者可領取傷害補助費或是殘障給付。 **老年保障:社會保險方面→老人退休金,公共福助與福利服務方面→老年救助、養老院、老人之家等等‧‧‧以保障老年生活的福利措施。目前很多國家則採用年金制度,以保障老年時經濟生活的安全。 *維護家庭制度:家庭有其獨特的功能,可以處盡社會安全目標的實現,所以家庭是社會安全重要的因素。社會安全制度透過保險法與救助法,給付現金以安定基庭生活,增進其家庭成員的幸福。(林勝義,民71年;岑士麟,民71年;鄭清風,民75年) ===間接功能=== 為建立福利國家與創造理想社會。 *加強社會連帶責任:法國社會學大如涂爾幹(E. Durkheim)認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是不可分開的。所以個人的危險也是社會的責任,應該讓社會分擔並供同協助解決,個人的問題解決,社會也會獲得利益。 *促進社會均富:現代歡權制度各種支出,已不單是一種消費,而是一種投資。 *增進國民的生產力與購買力:人自出生到死亡,若遭遇不幸事故,皆有社會安全制度得保障,國民的負擔會減輕,在日常生活的購買力有可能會增加;購買力增加,生活水準提高、教育騰度提高、工作技術進步,生產力就增加。 (林勝義,民71年,p131,p133;岑士麟,民71年,p13;鄭清風,民75年) == 具體措施 == ===社會保險=== ====目的==== 社會保險意互助的原則,集合多數人及政府的經濟能力去補償少數人因遭遇事故的損失。且因社會保險具有福利性質,屬於非營利機構性的保險所以具有強制性。 ====立法於執行機構==== 一般而言,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的福利制度大部分都採取均權制度,但社會保險立法與執行機構,各國卻不盡相同: *中央立法並執行:ex 美國的老人殘廢遺族保險 *中央立法,地方執行 :ex 美國的失業保險 *地方立法並執行:ex 美國的工人傷害保險 由上述可知,美國的社會保險是分別立法,並由中央與地方配合執行,是典型的軍權制度;英國的社會保險則是採綜合國民保險,由中央執行,是屬於集權制度;我國則是綜合立法,分由三個不同機構執行。(林勝義p66) ====範圍與對像==== 社會保險對象各國盡不相同,如英國是以全體國民為對象;法國、德國則是以被雇者回對象;我國是以職業類別為對象。 社會保險之範圍與人的經濟生活及身心健康有關,一般可分為: *健康保險 (含生育、疾病、傷害) *年金保險 (含老年、殘廢、死亡) *失業保險 *職業災害賠償保險 ====保險費==== 只要享有社會保險權力的勞動收益者,稱為被保險人;擔任社會保險責任者,稱為保險人。 保險費得負擔方式,通常看保險的性質及危險程度而訂定,大致可分為以下: *被保險人與雇主分擔 *被保險人與政府分擔 *被保險人與雇主、政府共同分擔 *雇主全數分擔 *被保險人全數分擔 ====給付==== *生育給付 *疾病給付 *傷害給付 *老年給付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 *失業給付 *家庭津貼 ===公共扶助=== ===福利服務=== ===社會保險=== == 參考文獻 == *朱高正,台北市:天下文化,1993年5月,新社會。 *江亮演,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79年,社會安全制度。 *二十一世紀的社會安全制度,鄭清風,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民75年3月,二十一世紀的社會安全制度。 *岑士麟,台北市:社會建設雜誌社,民71年2月,安和樂利社會安全制度。 *周建卿,台北市:水牛出版社,民68年,社會安全論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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