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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2007/10/14|}} <!--請注意:請在這行文字底下進行編輯,請不要刪除或變更這行文字以及這行文字以上的部份。--> '''社會安全制度'''是工業革命以後所逐漸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主要是保障國民經濟生活安定、全體國民最低生活、促進社會安定的近代社會政策之一。 {|style="width:30%;height:40px" border=0 align=left == 基本理念 == ===形成=== '''社會安全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因社會福利工作發展而來的,注意要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880~1930):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 *第二階段(1930~1950):德國推行疾病、年金、意外保險,於1911年合併為社會保險,1927年又推行就業介紹與失業保險。1933年羅斯福總統訂定經濟安全法案,後改為社會安全法案,此時仍以社會保險為主。 *第三階段(1950~1975):社會安全制度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公共救助與福利服務。這段期間共有125個國家推行社會保險。(林勝義,民71年;岑士麟,民71年) ====社會安全==== '''社會安全'''的基本精神在於解決社會問題、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安全。 孔子所說的"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就是社會安全的精神了。(鄭清風,民75年) ====制度==== 社會學家E.A.Ross認為一個至督具有系列特徵: *是適應社會的需要與興趣。 *是代表一個團體的共同意志的目的的。 *是有比較永久性的。 *是一個固定的機構的。 *是一個規章或法則。 *任何人都有將其付諸實施的權力。 *都各有各的人事組織。 (林勝義,民71年;P6,7) ==功能== ===直接功能=== 其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最激經濟生活為限。以下列為重要基礎: *保障基本人權,含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童年保障:各國的兒童福利為國內兒童提供各種服務,以維持兒童的正常生活。1924年日內瓦兒童福利會議所發表的權力宣言,強調對於沒有家庭保障及殘病兒童給以特殊的保育。使他們能過一般兒童的生活與教育。 **壯年保障:保障壯年如遭遇工作上的意外事故災害而導致收入中斷時,仍可以維持最低的生活水準。如罹患疾病者可以免費醫療;如傷害殘疾者可領取傷害補助費或是殘障給付。 **老年保障:社會保險方面→老人退休金,公共福助與福利服務方面→老年救助、養老院、老人之家等等‧‧‧以保障老年生活的福利措施。目前很多國家則採用年金制度,以保障老年時經濟生活的安全。 *維護家庭制度:家庭有其獨特的功能,可以處盡社會安全目標的實現,所以家庭是社會安全重要的因素。社會安全制度透過保險法與救助法,給付現金以安定基庭生活,增進其家庭成員的幸福。。(林勝義,民71年;岑士麟,民71年;鄭清風,民75年) ===間接功能=== == 具體措施 == == 參考文獻 == *現代社會安全制度,林勝義,台北市:正中書局,民71年 *社會安全制度,江亮演,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79年 *二十一世紀的社會安全制度,鄭清風,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民75年3月 *安和樂利社會安全制度,岑士麟,台北市:社會建設雜誌社,民71年2月 *社會安全論叢,周建卿,台北市:水牛出版社,民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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