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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社會團體工作中的工作者(worker)通常是由社會工作者來擔任,而在實務界的用詞,團體工作者(group worker)有時被稱為工作員或輔導員。不論如何,他應具備社會工作的專業背景。工作者在社會工作團體中,其角色與地位不同於成員。雖然,在不同的團體發展階段與不同的團體工作模型裡,工作者的角色與地位會有所改變。 ==社會團體工作員之角色大綱== ﹝1﹞臨床/行為改變的角色: 具體的說,社工員可以是一個「使能者」及「諮商者」,因為Fischer(1978)指出,個案工作者有時會直接針對個人或家庭的問題提出解決對策。例如:行為改變、提出勸告、危機介入、諮商或治療。 ﹝2﹞諮詢/教育的角色: Fischer(1978)指出,個案工作者有時會向案主提供訊息、解釋規則或規定。 ﹝3﹞仲介/倡導的角色: Fischer(1978)指出,個案工作者最開始是調停(mediate)個人和社會制度之間的問題。 ﹝4﹞個案管理者: Dorfman(1996)認為個案工作者也有「個案管理者」的角色,因為當案主有一連串相關問題,集結成複雜而嚴重的問題時,則需要轉介給不同資源,並監督服務的傳送,讓案主嚴重的問題被解決。 ﹝5﹞研究者/評估者 Dorfman(1996)指出,個案工作者是「研究者/評估者」角色,因為每一位社會工作者都有可能扮演此角色,尤其是要診斷問題時。 ==各工作模型中工作者之角色== 工作者在團體的角色,會因為不同團體工作模型與不同的團體發展模型階段而有異,藍格(Lang,1972)認為: (1)團體有不同的形態與秩序存在。 (2)由於特定的需求、能量,以及成員的特性不同,團體會有不同的差異。 (3)工作者應該引導自己與朝向以團體為實體的行為。 因此,藍格(Lang,1972)相信工作者的角色應從「基本的」(primary)到「可變的」(variable),再變為「催化的」(facilitative)。這是工作者的功能與干預行為不同而有的演變。 ==社會工作者在團體工作中對個別成員之職責== 社工員在運用團體工作法對案主提供服務或治療時,要顧及團體情況、團體功能,還有每個團員的情形和職責注重。社工員對團體內的成員都必須一視同仁,才能完成專業職責和團體工作目標。其職責學生略整理出下列幾點: ﹝1﹞工作者必須尊重每位成員,因為成員是一個組織中最重要的人物。團體的存在是因為成員的期待及需要,不能過分強調團體的共同目標而忽略個人的尊嚴,這不是團體工作應有的基本態度。 ﹝2﹞工作者必須深入了解成員參加此團體的目的及理由為何。充分了解之後,工作員就由此去和成員建立關係;產生對團體成員的影響。 ﹝3﹞工作者需協助每一位成員逐漸融入團體關係及程序中。包括下列幾點:接納團體的目標、對其他成員採行積極的態度、為該團體盡一己之力及貢獻一己之長、自己努力維持本團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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