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倫理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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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工作倫理

  • 定義:

目標在於由實驗團體學習的東西能轉移到實際生活上。團體生活經驗是人類成長與生活經驗的核心,每一個人在整個成長過程中都會經驗到各種不同的團體經驗,對個人的成長有相當大的影響。在不同的團體經驗中,個人不僅會形成對自我的看法,也會學習到如何處理彼此間的衝突,如何獲得個人需求的滿足,以及採用最適當的方式來處理問題。

前言

卡士達、鄧肯、西森的研究

1969年秋季。卡士達(Gazda)、鄧肯(Duncan)、西森(Sisson)三人對美國人事輔導協會興趣團體(APGA Intrest Group)成員1000人進行問卷調查,結果收回164份可用的問卷。問卷調查之主要目標在於定出小團體進行過程中有哪些行為做法是不道德的,重要的結果如下:

一、在164人中有20人提到專業不道德的行為如下:

1.強迫一個人參加團體,如一位開「諮商概論」課程的教授強迫所有選修該課程的學生都要參加會心團體。
2.團體領導者鼓勵成員服用迷幻藥。
3.裸體會心團體做性實驗。
4.假藉馬拉松團體,對成員虐待、責罵,使得成員造成精神上不可彌補的損失。
5.敏感度訓練中包含坦誠自己的經驗,但沒有安全保障與支持。
6.一個未受過團體訓練治療訓練的醫生做家庭治療。

二、對於團體輔導、團體諮商、團體心理治療,學習團體、敏感團體、會心團體等領導者需要專業訓練的程度:

1.認為團體心理治療需要博士學位者最多。
2.訓練團體、會心團體、團體諮商需具備博士或碩士學位,且強調訓練團體、會心團體的領導者具經驗和實習。
3.認為團體輔導者需要博士學位者最少。

三、專業道德行為的依據標準:

1.有40人認為標準應僅集中在當事人或團體成員的福利上,佔最多數。
2.有21人認為標準應定在團體領導者的專業資格,以保障團體成員的福利。
3.有26人認為標準應定在團體領導者的專業資格與個人特質上。
4.認為標準應結合領導者資格與成員需要的人甚少。

四、對專業不道德的團體領導者的制裁:

1.一半以上的人均答「專業機構」應負責懲楚專業不道德的團體領導者。
2.約一半的人未答此題,可能表示尚未想到此種行為是否應被制裁。
3.建議透過新立法的方式來監督團體領導者的人不多。

五、對於團體實行中矯正缺點的做法:

1.認為應對團體領導者給予更多、更好的訓練者最多。
2.認為應設立資格檢定機構以檢定團體領導者的佔次多。
3.認為應把各種團體過程的正、反面公諸社會的佔第三多。

(救國團「張老師主編」.團體領導者訓練實務.民71年.P2~P3)

參與觀察法

從事參與觀察研究的人,本身就是該團體的一份子,他試圖以親身體驗去了解該團體的參考架構(Frame of Reference),同時,必須學習內在的與對外的團體生活,他需要適度的參與,藉團體一份子的身份去探討該團體的行為型態,他必須客觀地報導該團體的行為方式與彼此間的關係,而不作任何道德上的批判或偏袒。觀察紀錄的重點,是以研究的目標為依據,只要與題目有關的內容,不管大小都要詳盡地每天加以實地記錄。(白秀雄 著.社會工作.65年.P226~P227)

综合建議

一、各個團體輔導或治療機構目前尚無統一的專業道德標準之下,各個機構應自行決定團體領導者的專業道德標準。這是非常必要的。根據上述的研究調查結果及「張老師」推展團體工作上的體認,我們在訂定專業道德標準時應特別注意一些事項:1.團體中的當事人或成員常被當作副領導者(Co-Leader),副訓練員(Co-Trainer),副協助者(Co-Helper),但他們均非專業人員,也未受過專業道德的指導,因此「信賴度」及「基本人權」的問題就產生了,所以這個做法須再斟酌。(團體領導者訓練實務 作者:救國團「張老師」主編) 二、倫理是對一種相關行為的標準和期望,能夠規範有關的個人或團體的責任。涂爾幹把倫理分成兩種,一是適用於所有的人的倫理,使每一個人能界定自己的言行,並且與別人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另一種倫理則適用於特定的團體。(Durkheim,E.,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Brockfield Glencoe,IU.:Free Press,1958.)

Ethical Dilemmas in Gorp and Family Work

The social worker may face many ethical issues and dilemmas in working with groups and families ,but the Code of Ethics gives little consideration to these areas.The current code has only three sections that relate to group and/or family work.The first addresses informed consent: When social workers provide services to two or more people who have a relationship with each other (for example ,couples,family members),social workers should clarify with all parties which individuals will be considered clients and the nature of social workers' professional obligations to the various individuals who are receiving services.(NESW,1996,P10)(Congress,Elaine Piller.P81)

中文翻譯: 社會工作或許會面臨許多的倫理爭論點和進退兩難在團體和家庭在工作中,但是倫理法規給了少許認同在這個範圍。現在的法規只有三項部分有關於團體和(或者)家庭工作。根據申請的情報允許:當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給兩個或更多和其他人擁有親屬關係時(例如:夫妻、家庭成員),社會工作者應該瞭解所有的個人參與者,在社會工作者專業的責任尊重當事人和有特性之人在不同的個體接受服務。

參考文獻

  • 謝孟雄 著.社會工作與醫療.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出版一刷1990年9月
  • 趙雅博 著.倫理道德教育與性教育.行政院新聞局局版臺業字第00七三號出版登記.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初版
  • 救國團「張老師」主編.團體領導者訓練實務.召老師出版社出版.初版 中華民國71年3月29日
  • 白秀雄 著.社會工作.出版者 三民書局股份限公司.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初版
  • Project editor: Dorothy J. Anderson.SOCIAL WORK VALUES AND ETHICS.Manufacturing: Book-mart Press, Inc.

Copyright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