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倫理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於 2007年1月8日 (一) 07:01 由 CYUT9529009 (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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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不用重覆打
定義需要改進,完全和「社會團體工作倫理」無關
為何要放入「參與觀察法」?
謝孟雄的「社會工作與醫療」與趙雅博的「倫理道德教育與性教育」與這條目有什麼相關?
不要看到什麼,就想把它放入,文不對題更糟
請嘗試著用自己的話說明這個概念,文字重覆太多會有抄襲的嫌疑
文獻引用及參考文獻的格式不正確,自己沒看過的文章不能放上去,要寫你看到的資料來源

定義:

  • 專業社團或其專業事務者為了達成專業目的,形成某一專業行為之標準,就是所謂專業倫理(李宗派,1999)。
  • 倫理是對一種相關行為的標準和期望,能夠規範有關的個人或團體的責任。涂爾幹把倫理分成兩種,一是適用於所有的人的倫理,使每一個人能界定自己的言行,並且與別人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另一種倫理則適用於特定的團體。(Durkheim,E.,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Brockfield Glencoe,IU.:Free Press,1958.)

社會工作團體舉例來說有:家庭、學校、宗教團體等。

家庭

例如長幼有序、男尊女卑、男女有別。(廖清碧,民80)

學校

宗教團體

  • 反對墮胎、生育控制或離婚,他們常被視為阻礙社會進步的保守制度。(Gerard O'Donnell,1999)
    • 新一代的年輕人性行為愈來愈開放,過了暑假之後墮胎率明顯的提升,因為沒有做好防護措施,使得許多小生命沒有機會到這個世上來。而且發生性行為的年齡有下降的趨勢,

對任何團體都應該做到資料保密,例如:

  1. 保密義務應視情況而改變,並非一成不變。
  2. 資料是否保密應視性質而定,若該資料已是公開或很容易成為公開者,則不須保密。
  3. 資料本身不具任何傷害性,則不須保密。
  4. 若資料對輔導員或輔導機構具有使用價值,則必須使用者,則不受保密限制。
  5. 資料之保密應以團員的權益與聲譽為主,即使與法律相違,輔導員亦應保障團員之權益。
  6. 資料之保密亦應考慮輔導員的聲譽與權益,使其不受傷害或攻擊。
  7. 資料之保密亦應考慮無辜之第三者及社會之權益。

(潘政德,1999)

Ethical Dilemmas in Gorp and Family Work

在團體和家庭工作中社會工作或許會面臨許多的倫理爭論點和進退兩難,但是倫理法規在這個範圍給了少許認同。現在的法規只有三項部分是有關於團體和(或者)家庭工作。根據申請的情報允許:當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給兩個或更多和其他人擁有親屬關係時(例如:夫妻、家庭成員),社會工作者應該瞭解所有的個人參與者,在不同的個體接受服務中,社會工作者應當尊重當事人和有特性之人是專業的責任。

參考文獻

  • 白秀雄 著(民65年),社會工作,出版者 三民書局股份限公司
  • 萬育維 主編(2005),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 潘正德 編著(1995),團體動力學,心理出版社
  • Project editor: Dorothy J. Anderson,SOCIAL WORK VALUES AND ETHICS,Manufacturing: Book-mart Press, Inc.,

Copyright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