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倫理" 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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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社團或其專業事務者為了達成專業目的,形成某一專業行為之標準,就是所謂專業倫理(李宗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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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是對一種相關行為的標準和期望,能夠規範有關的個人或[[團體]]的責任。涂爾幹把倫理分成兩種,一是適用於所有的人的倫理,使每一個人能界定自己的言行,並且與別人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另一種倫理則適用於特定的團體。(Durkheim,E.,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Brockfield Glencoe,IU.:Free Press,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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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看來你並沒有弄清楚什麼是社會團體工作。最後兩節的內容才與你題目(稍)有相關。文獻的使用也做的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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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工作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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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不用重覆打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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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需要改進,完全和「社會團體工作倫理」無關
目標在於由實驗團體學習的東西能轉移到實際生活上。團體生活經驗是人類成長與生活經驗的核心,每一個人在整個成長過程中都會經驗到各種不同的團體經驗,對個人的成長有相當大的影響。在不同的團體經驗中,個人不僅會形成對自我的看法,也會學習到如何處理彼此間的衝突,如何獲得個人需求的滿足,以及採用最適當的方式來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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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放入「參與觀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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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孟雄的「社會工作與醫療」與趙雅博的「倫理道德教育與性教育」與這條目有什麼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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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看到什麼,就想把它放入,文不對題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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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嘗試著用自己的話說明這個概念,文字重覆太多會有抄襲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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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引用及參考文獻的格式不正確,自己沒看過的文章不能放上去,要寫你看到的資料來源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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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toc__
==卡士達、鄧肯、西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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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秋季。卡士達(Gazda)、鄧肯(Duncan)、西森(Sisson)三人對美國人事輔導協會興趣團體(APGA Intrest Group)成員1000人進行問卷調查,結果收回164份可用的問卷。問卷調查之主要目標在於定出小團體進行過程中有哪些行為做法是不道德的,重要的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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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164人中有20人提到專業不道德的行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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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工作]]舉例來說有:家庭、學校、宗教團體等。
1.強迫一個人參加團體,如一位開「諮商概論」課程的教授強迫所有選修該課程的學生都要參加會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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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2.團體領導者鼓勵成員服用迷幻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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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順父母
3.裸體會心團體做性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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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兄姐
4.假藉馬拉松團體,對成員虐待、責罵,使得成員造成精神上不可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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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愛弟妹
5.敏感度訓練中包含坦誠自己的經驗,但沒有安全保障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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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順夫婦
6.一個未受過團體訓練治療訓練的醫生做家庭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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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愛與教養子女
二、對於團體輔導、團體諮商、團體心理治療,學習團體、敏感團體、會心團體等領導者需要專業訓練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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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1988)
1.認為團體心理治療需要博士學位者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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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訓練團體、會心團體、團體諮商需具備博士或碩士學位,且強調訓練團體、會心團體的領導者具經驗和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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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為團體輔導者需要博士學位者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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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道德行為的依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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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40人認為標準應僅集中在當事人或團體成員的福利上,佔最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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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21人認為標準應定在團體領導者的專業資格,以保障團體成員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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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26人認為標準應定在團體領導者的專業資格與個人特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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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認為標準應結合領導者資格與成員需要的人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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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專業不道德的團體領導者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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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半以上的人均答「專業機構」應負責懲楚專業不道德的團體領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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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約一半的人未答此題,可能表示尚未想到此種行為是否應被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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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議透過新立法的方式來監督團體領導者的人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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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團體實行中矯正缺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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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為應對團體領導者給予更多、更好的訓練者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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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認為應設立資格檢定機構以檢定團體領導者的佔次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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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為應把各種團體過程的正、反面公諸社會的佔第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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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張老師主編」.團體領導者訓練實務.民71年.P2~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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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觀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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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參與觀察研究的人,本身就是該團體的一份子,他試圖以親身體驗去了解該團體的參考架構(Frame of Reference),同時,必須學習內在的與對外的團體生活,他需要適度的參與,藉團體一份子的身份去探討該團體的行為型態,他必須客觀地報導該團體的行為方式與彼此間的關係,而不作任何道德上的批判或偏袒。觀察紀錄的重點,是以研究的目標為依據,只要與題目有關的內容,不管大小都要詳盡地每天加以實地記錄。(白秀雄 著.社會工作.65年.P226~P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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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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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一、各個團體輔導或治療機構目前尚無統一的專業道德標準之下,各個機構應自行決定團體領導者的專業道德標準。這是非常必要的。根據上述的研究調查結果及「張老師」推展團體工作上的體認,我們在訂定專業道德標準時應特別注意一些事項:1.團體中的當事人或成員常被當作副領導者(Co-Leader),副訓練員(Co-Trainer),副協助者(Co-Helper),但他們均非專業人員,也未受過專業道德的指導,因此「信賴度」及「基本人權」的問題就產生了,所以這個做法須再斟酌。(團體領導者訓練實務 作者:救國團「張老師」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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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所要秉持的倫理至少有四項:
二、倫理是對一種相關行為的標準和期望,能夠規範有關的個人或團體的責任。涂爾幹把倫理分成兩種,一是適用於所有的人的倫理,使每一個人能界定自己的言行,並且與別人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另一種倫理則適用於特定的團體。(Durkheim,E.,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Brockfield Glencoe,IU.:Free Press,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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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典範
==Ethical Dilemmas in Gorp and Family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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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而不厭,誨人不倦
The social worker may face many ethical issues and dilemmas in working with groups and families ,but the Code of Ethics gives little consideration to these areas.The current code has only three sections that relate to group and/or family work.The first addresses informed con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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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材施教
When social workers provide services to two or more people who have a relationship with each other (for example ,couples,family members),social workers should clarify with all parties which individuals will be considered clients and the nature of social workers' professional obligations to the various individuals who are receiving services.(NESW,1996,P10)(Congress,Elaine Piller.P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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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人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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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馥茗,2004)
  
中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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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
社會工作或許會面臨許多的倫理爭論點和進退兩難在團體和家庭在工作中,但是倫理法規給了少許認同在這個範圍。現在的法規只有三項部分有關於團體和(或者)家庭工作。根據申請的情報允許:當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給兩個或更多和其他人擁有親屬關係時(例如:夫妻、家庭成員),社會工作者應該瞭解所有的個人參與者,在社會工作者專業的責任尊重當事人和有特性之人在不同的個體接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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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墮胎、生育控制或離婚,他們常被視為阻礙社會進步的保守制度。(Gerard O'Donnell,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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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的年輕人性行為發生的機率愈來愈開高,過了暑假之後墮胎率明顯的提升,因為沒有做好防護措施,使得許多小生命還沒來得及到這世上來,生命就被結束了。而且發生性行為的年齡也有逐漸下降的趨勢,這代表著國人的性觀念愈來愈開放。有些墮胎的行為是逼不得已的,照超音波時如果發現這個胎兒有缺陷,就不得不將他(她)拿掉,假使將他(她)生下來,那只會造成父母和嬰兒本身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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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生育控制可以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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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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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陰道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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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避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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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生育控制法可以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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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排卵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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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宮內避孕器,用於女性體內,目前尚無男性體內的避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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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套,套用於男性的陰莖上,目前還沒有女性用的保險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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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紮,女性結紮可以在剖腹生產時請醫生幫忙結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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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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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產,因為很傷身,所以不建議。(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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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在以前的觀念裡認為那是錯誤的觀念,認為一生當中家庭、丈夫、子女必須是同樣的,但現今的社會卻有所改觀,認為離婚可以結束一段不幸福的婚姻,讓彼此過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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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任何團體都應該做到資料保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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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應視情況而改變,並非一成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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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是否保密應視性質而定,若該資料已是公開或很容易成為公開者,則不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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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本身不具任何傷害性,則不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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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資料對輔導員或輔導機構具有使用價值,則必須使用者,則不受保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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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之保密應以團員的權益與聲譽為主,即使與法律相違,輔導員亦應保障團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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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之保密亦應考慮輔導員的聲譽與權益,使其不受傷害或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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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之保密亦應考慮無辜之第三者及社會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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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政德,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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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ical Dilemmas in Gorp and Family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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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團體和家庭工作中社會工作或許會面臨許多的倫理爭論點和進退兩難,但是倫理法規在這個範圍給了少許認同。現在的法規只有三項部分是有關於團體和(或者)家庭工作。根據申請的情報允許:當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給兩個或更多和其他人擁有親屬關係時(例如:夫妻、家庭成員),社會工作者應該瞭解所有的個人參與者,在不同的個體接受服務中,社會工作者應當尊重當事人和有特性之人是專業的責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謝孟雄 .社會工作與醫療.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出版一刷199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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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秀雄 (1976),社會工作,出版者 三民書局股份限公司
*趙雅博 著.倫理道德教育與性教育.行政院新聞局局版臺業字第00七三號出版登記.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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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育維 主編(2005),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救國團「張老師」主編.團體領導者訓練實務.召老師出版社出版.初版 中華民國7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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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正德 編著(1995),團體動力學,心理出版社
*白秀雄 著.社會工作.出版者 三民書局股份限公司.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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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 主編(1988),快樂的家庭,國立編譯館出版
*Project editor: Dorothy J. Anderson.SOCIAL WORK VALUES AND ETHICS.Manufacturing: Book-mart Pres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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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ard O'Donnell(1999),社會學精通,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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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ject editor: Dorothy J. Anderson,SOCIAL WORK VALUES AND ETHICS,Manufacturing: Book-mart Press, Inc.  
 
Copyright1996.
 
Copyright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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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7年10月13日 (六) 14:38 的最新修訂

  • 專業社團或其專業事務者為了達成專業目的,形成某一專業行為之標準,就是所謂專業倫理(李宗派,1999)。
  • 倫理是對一種相關行為的標準和期望,能夠規範有關的個人或團體的責任。涂爾幹把倫理分成兩種,一是適用於所有的人的倫理,使每一個人能界定自己的言行,並且與別人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另一種倫理則適用於特定的團體。(Durkheim,E.,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Brockfield Glencoe,IU.:Free Press,1958.)
3 看來你並沒有弄清楚什麼是社會團體工作。最後兩節的內容才與你題目(稍)有相關。文獻的使用也做的不準確。
2
題目不用重覆打
定義需要改進,完全和「社會團體工作倫理」無關
為何要放入「參與觀察法」?
謝孟雄的「社會工作與醫療」與趙雅博的「倫理道德教育與性教育」與這條目有什麼相關?
不要看到什麼,就想把它放入,文不對題更糟
請嘗試著用自己的話說明這個概念,文字重覆太多會有抄襲的嫌疑
文獻引用及參考文獻的格式不正確,自己沒看過的文章不能放上去,要寫你看到的資料來源

社會團體工作舉例來說有:家庭、學校、宗教團體等。

家庭

  • 孝順父母
  • 尊敬兄姐
  • 友愛弟妹
  • 和順夫婦
  • 慈愛與教養子女

(國立編譯館,1988)

學校

教師所要秉持的倫理至少有四項:

  • 教師典範
  • 學而不厭,誨人不倦
  • 因材施教
  • 愛人以德

(曹馥茗,2004)

宗教團體

反對墮胎、生育控制或離婚,他們常被視為阻礙社會進步的保守制度。(Gerard O'Donnell,1999)

  • 新一代的年輕人性行為發生的機率愈來愈開高,過了暑假之後墮胎率明顯的提升,因為沒有做好防護措施,使得許多小生命還沒來得及到這世上來,生命就被結束了。而且發生性行為的年齡也有逐漸下降的趨勢,這代表著國人的性觀念愈來愈開放。有些墮胎的行為是逼不得已的,照超音波時如果發現這個胎兒有缺陷,就不得不將他(她)拿掉,假使將他(她)生下來,那只會造成父母和嬰兒本身的痛苦。
  • 傳統的生育控制可以藉由:
  1. 禁慾
  2. 非陰道性行為
  3. 自然避孕法

近代生育控制法可以藉由:

  1. 抑制排卵藥物
  2. 子宮內避孕器,用於女性體內,目前尚無男性體內的避孕器。
  3. 保險套,套用於男性的陰莖上,目前還沒有女性用的保險套。
  4. 結紮,女性結紮可以在剖腹生產時請醫生幫忙結紮。
  5. 緊急避孕法
  6. 人工流產,因為很傷身,所以不建議。(維基百科)
  • 離婚在以前的觀念裡認為那是錯誤的觀念,認為一生當中家庭、丈夫、子女必須是同樣的,但現今的社會卻有所改觀,認為離婚可以結束一段不幸福的婚姻,讓彼此過的更好。

面對任何團體都應該做到資料保密,例如:

  • 保密義務應視情況而改變,並非一成不變。
  • 資料是否保密應視性質而定,若該資料已是公開或很容易成為公開者,則不須保密。
  • 資料本身不具任何傷害性,則不須保密。
  • 若資料對輔導員或輔導機構具有使用價值,則必須使用者,則不受保密限制。
  • 資料之保密應以團員的權益與聲譽為主,即使與法律相違,輔導員亦應保障團員之權益。
  • 資料之保密亦應考慮輔導員的聲譽與權益,使其不受傷害或攻擊。
  • 資料之保密亦應考慮無辜之第三者及社會之權益。

(潘政德,1999)

Ethical Dilemmas in Gorp and Family Work

在團體和家庭工作中社會工作或許會面臨許多的倫理爭論點和進退兩難,但是倫理法規在這個範圍給了少許認同。現在的法規只有三項部分是有關於團體和(或者)家庭工作。根據申請的情報允許:當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給兩個或更多和其他人擁有親屬關係時(例如:夫妻、家庭成員),社會工作者應該瞭解所有的個人參與者,在不同的個體接受服務中,社會工作者應當尊重當事人和有特性之人是專業的責任。

參考文獻

  • 白秀雄 著(1976),社會工作,出版者 三民書局股份限公司
  • 萬育維 主編(2005),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 潘正德 編著(1995),團體動力學,心理出版社
  • 國立編譯館 主編(1988),快樂的家庭,國立編譯館出版
  • Gerard O'Donnell(1999),社會學精通,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Project editor: Dorothy J. Anderson,SOCIAL WORK VALUES AND ETHICS,Manufacturing: Book-mart Press, Inc.,

Copyright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