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工作倫理" 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 Caseru Social Work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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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ical Dilemmas in Gorp and Family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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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張老師主編」,1982)
 
(救國團「張老師主編」,1982)
  
==综合建議==
 
一、各個團體輔導或治療機構目前尚無統一的專業道德標準之下,各個機構應自行決定團體領導者的專業道德標準。這是非常必要的。根據上述的研究調查結果及「張老師」推展團體工作上的體認,我們在訂定專業道德標準時應特別注意一些事項:
 
#團體中的當事人或成員常被當作副領導者(Co-Leader),副訓練員(Co-Trainer),副協助者(Co-Helper),但他們均非專業人員,也未受過專業道德的指導,因此「信賴度」及「基本人權」的問題就產生了,所以這個做法須再斟酌。
 
#對團體領導者設定專業道德標準須因團體工作層次的不同而有分別。一位團體領導者除了應具備有關的輔導及團體知識外,至少還應有團體經驗、足夠的團體觀察訓練及團體領導者訓練。團體領導者若由義務工作人員擔任,則尤其應考慮其專業資格與人格特質。
 
#各種非語言活動(Exercise)之運用是否適當,但必須注意這些活動之運用不應對成員造成潛在的傷害,也許是無心的,但已經造成當事人的傷害了!
 
#組成團體時要考慮團員成份,如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參動機等,以免對成員造成潛在的妨害。
 
#團體結束後,成員彼此再接觸或團體再聚會之道德責任必須澄清清楚。
 
#強制參加團體諮商、團體治療、會心團體或相關的團體經驗是否適宜,應進一步查證。如強迫學生參加一個團體的做法值得懷疑。
 
#團體壓力會使成員或領導者服從團體常模。這點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領導者必須有能力拒絕團體壓力以維護某個成員的利益並保護其個別性,以免讓他受傷。
 
#在團體內由於個人坦誠開放許多屬於個人隱私的事情,常引起該成員事後的不安全感,擔心其他成員在團體外談論而受傷害。因此團體內事件的保密要求及責任不可等閒視之。
 
#機構應要求團體領導者對團體過程作紀錄、接受督導及參與研討以保障成員福利,並維持機構的服務品質。
 
(作者:救國團「張老師」主編,1982)
 
 
==團體輔導專業倫理標準==
 
==團體輔導專業倫理標準==
 
#輔導員(領導者)的首要義務是尊重團員人格的統整,並增進其福祉。
 
#輔導員(領導者)的首要義務是尊重團員人格的統整,並增進其福祉。

於 2006年12月20日 (三) 09:46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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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不用重覆打
定義需要改進,完全和「社會團體工作倫理」無關
為何要放入「參與觀察法」?
謝孟雄的「社會工作與醫療」與趙雅博的「倫理道德教育與性教育」與這條目有什麼相關?
不要看到什麼,就想把它放入,文不對題更糟
請嘗試著用自己的話說明這個概念,文字重覆太多會有抄襲的嫌疑
文獻引用及參考文獻的格式不正確,自己沒看過的文章不能放上去,要寫你看到的資料來源

定義:

  • 專業社團或其專業事務者為了達成專業目的,形成某一專業行為之標準,就是所謂專業倫理(李宗派,1999)。
  • 倫理是對一種相關行為的標準和期望,能夠規範有關的個人或團體的責任。涂爾幹把倫理分成兩種,一是適用於所有的人的倫理,使每一個人能界定自己的言行,並且與別人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另一種倫理則適用於特定的團體。(Durkheim,E.,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Brockfield Glencoe,IU.:Free Press,1958.)

前言

自1960年起小團體在美國十分風行,在國內也逐漸受到重視。因為人際親密的需要,小團體更盛行於改善人際關係,在小團體當中我們接觸各式各樣的人,但由於小團體的普便運用產生了一些問題和危險,不得不讓我們檢討與重視。 小團體的目標在於由實驗團體學習的東西應能轉移到實際生活適應上。比如一個人在小團體中學會了開放自我,對其他成員表達適當的關懷。當他回到實際生活中應該能夠同樣地應用到同事、朋友身上,而不是只有局限在小團體當中。因此小團體只是一個學習的歷程。但是許多成員把在團體中能與他人親密和真誠當作團體的目標。這樣不但不能使當事人面對實際生活經驗,反而成了他的避風港。這種結果與小團體原定的目標適得其反。 此外有許多團體領導者有「神經質的需求」(Neurotic Need)希望成員認為他是成熟、有能力、傑出的領導者和幫助者。如此的領導者在小團體中將不可能保持客觀。因為他內在的需求將使他的感覺、觀察、思考、判斷、解釋等產生扭曲。 摩雷諾(Moreno)在十年前針對此種小團體運動的危險即提出了專業道德。而美國人事輔導協會(APGA)等機構均對小團體進行中的問題做了研究並提出一些矯正的作法。(救國團「張老師」,1982)

卡士達、鄧肯、西森的研究

1969年秋季。卡士達(Gazda)、鄧肯(Duncan)、西森(Sisson)三人對美國人事輔導協會興趣團體(APGA Intrest Group)成員1000人進行問卷調查,結果收回164份可用的問卷。問卷調查之主要目標在於定出小團體進行過程中有哪些行為做法是不道德的,重要的結果如下:

一、在164人中有20人提到專業不道德的行為如下:

  1. 強迫一個人參加團體,如一位開「諮商概論」課程的教授強迫所有選修該課程的學生都要參加會心團體
  2. 團體領導者鼓勵成員服用迷幻藥。
  3. 裸體會心團體做性實驗。
  4. 假藉馬拉松團體,對成員虐待、責罵,使得成員造成精神上不可彌補的損失。
  5. 敏感度訓練中包含坦誠自己的經驗,但沒有安全保障與支持。
  6. 一個未受過團體訓練治療訓練的醫生做家庭治療。

二、對於團體輔導、[團體諮商]、團體心理治療,學習團體、敏感團體、會心團體等者需要專業訓練的程度:

  1. 認為團體心理治療需要博士學位者最多。
  2. 訓練團體、會心團體、團體諮商需具備博士或碩士學位,且強調訓練團體、會心團體的領導者具經驗和實習。
  3. 認為團體輔導者需要博士學位者最少。

三、專業道德行為的依據標準:

  1. 有40人認為標準應僅集中在當事人或團體成員的福利上,佔最多數。
  2. 有21人認為標準應定在團體領導者的專業資格,以保障團體成員的福利。
  3. 有26人認為標準應定在團體領導者的專業資格與個人特質上。
  4. 認為標準應結合領導者資格與成員需要的人甚少。

四、對專業不道德的團體領導者的制裁:

  1. 一半以上的人均答「專業機構」應負責懲楚專業不道德的團體領導者。
  2. 約一半的人未答此題,可能表示尚未想到此種行為是否應被制裁。
  3. 建議透過新立法的方式來監督團體領導者的人不多。

五、對於團體實行中矯正缺點的做法:

  1. 認為應對團體領導者給予更多、更好的訓練者最多。
  2. 認為應設立資格檢定機構以檢定團體領導者的佔次多。
  3. 認為應把各種團體過程的正、反面公諸社會的佔第三多。

(救國團「張老師主編」,1982)

團體輔導專業倫理標準

  1. 輔導員(領導者)的首要義務是尊重團員人格的統整,並增進其福祉。
  2. 從諮商中所發展的諮商關係與資料,應予保密。在團體諮商中,輔導員應針對團員的開放內容,訂定保密準則。
  3. 如果團員已參加另一個團體,在團體歷程進入諮商關係之前,輔導員必須和該專業人員聯繫,並獲的許可。若專業人員反對,則應中止輔導關係。
  4. 團員的處境對其本身或其他團員有明顯且緊急的危險時,輔導員應採取直接的行動或通知有關當局,若可能,可與其他專業人員研商。
  5. 團體歷程的摘要、錄音、錄影等應視為僅可用在諮商方面的專業資料,不得任意公開。諮商資料的公開,只有在當事人許可下方可為之。
  6. 在諮商訓練及研究上使用有關的團體資料,必須對團員身分加以掩飾,並保密。
  7. 在團體進入諮商關係之前或同時,輔導員有義務澄清團體的目標、規則、限制及技術。
  8. 輔導員有權和其他專業人員討論團體事宜。
  9. 若在團體中無法提供團員專業性協助,則應考慮終止諮商關係,並有義務轉介其他適合之專業人員。
  10. 團體中所使用治療上的實驗方法,應明告受試驗的團員,同時應負責其安全。
  11. 若輔導員由諮商關係中獲悉某種情況可能對他人有所損害,則應將此情況告知有關當局,但對當事人身分應加以保密。
  12. 團體歷程之中或之後,可配合個別專業性協助。

除了上述十二點之外,Patterson(1972)訂定的「團體的倫理標準」亦是團體輔導員所需熟悉的,其中包括:

  1. 團體經驗的廣告和宣傳,應當謹慎、小心,儘量保持在客觀、理智的水準上來實施,此外,廣告應當簡單、直述,避免評價,且不應超出專業範圍之外。
  2. 明確敘述輔導員的資格、學會會籍、訓練、證件及學歷,且不做誇張或不實的報導。
  3. 輔導員有義務揭示團體一般的方式、程序、目標、方向,其中若使用特殊的方法,應明白告訴團員。
  4. 輔導員應慎重審查團員是否適於參加團體,不適合的團員應理智並妥善處理。
  5. 應當避免不當的操弄團體,企圖阻礙團員的結合,或強迫團員接受某些心理壓力。
  6. 輔導員有責任維護團體內的安定、和諧,以避免團員在心理上、生活上遭受傷害。
  7. 輔導員有責任在團體結束後,對某些因團體經驗帶來負面效果的團員,進行追蹤輔導。

(潘正德,1995)

Ethical Dilemmas in Gorp and Family Work

在團體和家庭工作中社會工作或許會面臨許多的倫理爭論點和進退兩難,但是倫理法規在這個範圍給了少許認同。現在的法規只有三項部分是有關於團體和(或者)家庭工作。根據申請的情報允許:當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給兩個或更多和其他人擁有親屬關係時(例如:夫妻、家庭成員),社會工作者應該瞭解所有的個人參與者,在不同的個體接受服務中,社會工作者應當尊重當事人和有特性之人是專業的責任。

參考文獻

  • 救國團「張老師」主編(民71),團體領導者訓練實務,召老師出版社
  • 白秀雄 著(民65年),社會工作,出版者 三民書局股份限公司
  • 萬育維 主編(2005),社會工作概論理論與實務,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 潘正德 編著(1995),團體動力學,心理出版社
  • Project editor: Dorothy J. Anderson,SOCIAL WORK VALUES AND ETHICS,Manufacturing: Book-mart Press, Inc.,

Copyright1996.